Re: [新聞] 9歲童花萬元買遊戲點數 母崩潰飆罵超商店員
※ 引述《YURIA (100)》之銘言:
: 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第 78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 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 這起事情援用民法77-78條
: 國小學童年齡在7歲以上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購買遊戲點數這件事情上 1.點數不屬於日常生活之所需 2.其行為契約未得法代同意,超商絕對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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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3u.
這裡有個淺顯易懂的解說: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18739/
【民法小教室】行為能力
新竹有一名13歲女童透過網路交易,在四個月期間內買了將近40萬的明星周邊商品,女童
母親發現後主張「未成年人交易無效」,向賣家要求還錢,引起討論。原來法律有規定未
成年人不能買東西嗎?店家其實都不應該賣東西給未成年人?真的是這樣嗎?一起來看看
民法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吧!
1.媽媽主張「未成年人交易無效」,一定是對的嗎?未滿7歲的無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
行為原則上無效,但7歲以上未滿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要視情況而定了。首先:
民法 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
力。
由以上規定可以知道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
」或「事後承認」,才會是有效的意思表示,不過如果是第77條但書的例外情形的話,就
算沒有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仍然是有效的意思表示,所以未成年人的交易並不是一定無
效。回到本次討論的案例來看,假設媽媽事前不知道,事後很明顯反對女童買周邊,且買
周邊不是純粹獲得法律上利益,也不是女童必須的東西,所以女童和賣家之間的買賣契約
,以及女童把錢給賣家的行為不會生效。賣家把商品給女童的行為則因為對女童來說是純
粹獲得法律上利益,所以女童會取得商品所有權,但賣家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規定向女童請求返還。
2.如果那些錢本來就是女童可以自己花的零用錢呢?
民法 第84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這裡的「處分」包含債權和物權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女童花的都是爸媽(法定代理人)給
的零用錢,女童本來就可以用來買自己想買的東西的話,女童和賣家之間的契約,以及交
付價金給賣家的行為就會有效,就算媽媽事後得知後反對,也不能向賣家要求要退錢還貨
喔。
而回到這個案例,跟那個什麼大兒子講的「邪惡的心」剛好相反,這店員其實非常好心,
1. 他擔心這個小朋友被騙
2. 他擔心這個小朋友以不正當的方式取得金錢
所以進行再三確認
結果呢? 來源就像小朋友講的一樣,是紅包錢跟零用錢,簡單的說就是零用錢;
有沒有被騙? 沒有啊 他要的就是遊戲點數。課金!課課課!
所以這到底有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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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Z.....zzzzz.....」 ~中野二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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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媽媽對店員講的那句「你知不知道錢難賺」根本就是該對她小兒子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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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2 之 4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