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酒駕故意殺人????已回收
我個人是覺得酒駕撞死人解釋上是能夠聯結到殺人的不確定故意的。
我們先來看販賣帳戶實務上是怎麼認為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的,
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244號判決為例,該判決認為金融
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事關帳戶申請人個人之財產權益,
進出款項亦將影響其個人社會信用評價;而金融帳戶與金融卡、密碼
結合,尤具專有性,若落入不明人士,更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
具,是以金融帳戶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及隱私性,應以本人使用為原則
,且現行開立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一般民眾皆可無條件申請
之,且一個人可以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取得甚易,實
無需借用他人之帳戶使用之可能,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縱有特殊情
況偶有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
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而時下以電話詐騙促使被害人交
付財物之行為甚為猖獗,且廣為媒體報導,並經政府有關機關呼籲,
不要受騙,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帳
戶使用,卻向不特定人蒐集他人之帳戶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利用
該帳戶供作非法詐財之用,應可預見。並據此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的
不確定故意。
把這套理論套用到酒駕致人於死的話,我們也可以認為依一般人的生
活經驗,喝酒會造成反應力降低,喝酒去開車的話,有較高的肇事可
能,更何況酒駕致人於死的新聞廣為媒體報導,且經政府機關呼籲不
要酒駕,被告應可預見其酒駕極有可能肇事、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
並以此認定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類似的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交上
訴字第198 號判決就認為被告知悉未依號誌停車而快速在路口闖紅燈
向左迴轉,將可能直接衝撞、碾壓、拖行依號誌行走在該處行人穿越
道上之行人,造成行人死亡之結果,竟仍基於縱然造成行人死亡結果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犯意,本件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7 年
度台上字第4566號判決維持。
另外,不確定故意,係以已有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為前提,始足據以
判斷行為人對於該發生之構成犯罪事實,如何係預見其發生,及不違
背其本意,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852 號判例可資參照,說什麼如果
認為酒駕是殺人的話,一酒駕上路,就會被認定是殺人未遂的人,有
點危言聳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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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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