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肉圓父毆子網友動私刑 法界:私法正義不是正義已回收
※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之銘言:
: ※ 引述《shamanlin (佐藤必須死)》之銘言:
: : 來啦,法匠來面對一下這兩個經典法官沒錯不會錯的案例
: : 判決書每個字我都檢查過了恐龍無誤,歡迎法匠查判決書來反駁
: : 1. 糊塗警害她扛罪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 :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72051
: : 2. 「冤枉啊」清寒少年:我沒撞人卻遭判刑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3i4Ur-qsCE
: 抱歉讓你等這麼久阿 卷宗一來就要趕狀 所以稍早沒來得及回你
: 你這兩個案例就知道你對法院有多不熟 法院一來是看證據的地方
: 二來證據有沒有效本來就有訴訟策略的問題
: 你這兩個當事人都是要嘛沒證據 要是別人提出證據,自己又無力反駁
: 或者是自己提了一堆無效證據
扯東扯西,就是不敢提判決書內法官的邏輯有多可笑
第一個案例,我們先拿結果論得知苦主完全沒撞人,單純是警員抄錯車牌
抄錯車牌代表什麼意思?代表所有的證據跟苦主都不可能對的上的
實際上找證人提證據看筆錄的時候就能發現跟苦主不符,但是法官不在乎
不知道你是看完第一個案例完全不敢回還是根本沒看
你知道第一個案例中原告所提的車子顏色跟被告是完全對不上的嗎?
然後法官卻還是自由心證認為雖然連車子顏色都能搞錯,但車牌一定是對的
(結果論告訴我們,車牌就抄錯,車子顏色不同很正常)
甚至法官還用"不同天"的基地台紀錄來推論苦主當天一定在案發現場
難怪你不敢提第一個案例,這種有罪推斷否定一切反方證據
你好意思提我就很好意思來笑你啦
: 既然第二件讓你這麼氣憤,那我們來看看最終審法院怎麼說:
: 100,台抗,707 抗告駁回。
: 理 由
: 一、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
: 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現確實新證據,
: 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
: 及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之「嶄新性」特質,且就
: 形式上觀察,該證據需具有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
: ,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確
: 實性」特性,二者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該學理上所謂「確實性
: 」與「嶄新性」之二種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上開規定為
: 再審之原因。本件抗告人即受判決人許嘉霖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
: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六號確定刑事判
: 決聲請再審,
: 前面法官很好心的告訴你,你要提抗告你要有新證據 結果都拖到最終審了
: 許姓少年還是拿不出新證據
下午早就猜到,法匠又是永遠同一套
重提一次恐龍法官說的就當作證據了
來看一下我下午是不是完美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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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ytzog: 結果兩位當事人都沒出現 你直接私信他們比較快 01/14 14:31
其實這兩個例子,當年也是有別的法匠不怕跌股跳出來反駁的
只不過反駁的內容就是把判決書中法官的說法再說一次就叫反駁了
完完全全的法官沒錯不會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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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需要經過確認
: 又聲請意旨所陳該二人追述之事發過程,與被害人之指述被害情節
: 不符,亦與台北縣警察局提供報案紀錄載稱被害人騎乘機車與普
: 通重機車發生衝撞等情不符,況被害人當時所記下肇事車輛之車
: 號,確與路人所記而報案之情形相符,復無誤記之情形,是聲請
: 意旨所述方智民、黃宇亮二人所言事發經過等節,顯不足動搖對
: 聲請人不利之原確定判決而據以另為對聲請人更有利之判決。
: 這兩個證人與案發當時的情節根本不符,
: 而且明明台北市警局接獲的報案紀錄也是機車撞機車
: 結果你的兩個證人卻說汽車撞機車?
: 那請問你這個當事人自己提了兩個無效證人,然後又想要拿來當作唯一證據?
從一開始就跟你說這法官哪裡恐龍,結果你還重提一次
什麼叫做跟案發當時的情節不同?
被我抓到你根本沒看完所有的判決書了喔? 法匠你這樣是不是有點懶?
早就跟你說整串判決書我一字不漏看完,你怎麼會覺得你有機會來偷雞?
法官所謂跟案發當時的情節不同,全建立在法官只信原告的單方面說詞
如果你有看判決書,完整的看完,你就會看到關於車禍情況的描述
從頭到尾都是原告的自述,然後就沒了
有沒有證人佐證原告描述的車禍情況是真的? 沒有
(還是你要跟我說那個至今不知道是誰的路人?)
反而有證人表示當時車禍情況與原告的描述不同
甚至連扣查車輛檢查撞擊與轉移痕跡都找不到相關證據
從頭到尾,就只有原告自述
然後你這法匠跳著說誰叫被告沒有提反證?
實際上被告是有提啊,只是全部都被法官否定而已
法官直接自由心證唯有原告描述是這世界的唯一真理
是這車禍的唯一真實,然後用這邏輯來否定新證人出現
凡是跟原告描述情況不符的皆不採信
更慘的是,法匠還拿法官這神邏輯出來佐證,果然法官是對的?????
: 還是你這時候也要說台北市警局也都是司法不公的元凶之一?
: 台北市警局也幫忙做偽證?
偽證個屁
台北市警局當時就是做個筆錄問幾個證人證詞,查了一下攝影機發現沒拍到僅此於此
又被我發現你根本沒看完判決書了吼?
: 無理由,應予駁回。
: 後面懶得講了,看了一下這整宗案件
: 幾乎抗告狀都是許姓少年自己 沒有掛名律師幫忙
: 既然都讓許姓少年窮盡訴訟手段讓你三級三審都用完
: 找這兩個證人根本是最大的敗筆 當證人卻對事發經過與官方紀錄說詞不一
還在官方紀錄? 上面解釋過的就不多提了
找這兩個證人不叫最大敗筆,而是誰也沒想到
這法官居然恐龍到只要證人證詞跟原告描述不符,就會被否定
還想開始凹都是因為許姓少年都自己抗告沒找律師?
完全無視法官用心證支持原告口說無憑的描述,並否定一切反方證據
無罪推定跑哪去了啊?
: 結果許姓少年卻拿他們當救命靈丹?
: 為何不認份去請個有經驗的律師幫你打官司?
: 法院是講證據的地方 既然你提不出比對方更有說服力的證據
: 你要講啥正義公平?
所以法匠就是這樣,當別人指出法官有多恐龍時
他們只會把法官的恐龍邏輯再貼出來一次
更猛的是法匠很愛說別人法盲不看判決書
結果自己都懶得把判決書看完想偷雞?!
我說等你把判決書看完再來吧
再跟你說一次,判決書每個字我都看完了,偷雞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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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經常有法匠週期性的跳出來法官沒錯不會錯
那只好週期性的丟幾個案例來打這群人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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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匠很努力想幫忙凹成證人亂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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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有看完判決書,就會知道這法匠完全在唬爛
因為總計四個證人當中
有三個都看到車禍是車子撞到機車,而不是倒楣鬼(機車)撞原告(機車)
剩下一個只有看到一男一女交談,後來男的走了
這法匠居然忽略這個事實,實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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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會產生高院才恐龍的錯覺? 判決書看完了沒?
如果看完了請你解釋一下為什麼法官憑心證唯一認定只有原告講的內容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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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很慘,一邊盲信法官,卻完全不願意看完整個判決書
用所有的證詞證據獨立思考,寧願在那法官沒錯不會錯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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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匠開始自慰了
除了重新貼一次恐龍法官見解外,卻完全說不出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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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法匠想偷雞懶得看完所有判決書,只能用老招跳著說別人沒看的八卦?
不好意思喔,正是一字不漏全看完,才能發現你想偷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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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耶,我可是直接把恐龍法官見解哪邊錯誤整個指出來了
倒是法官沒錯不會錯的法匠除了重貼一次恐龍法官見解外還能做啥?
講白點啦,如果你們這些法律人的心態就是法官沒錯不會錯
連這種沒有人證、沒有物證甚至連間接證據都沒有
完完全全都只有原告本身說法就否定一切反方證據定罪
你們如果稱之為現在的司法體制
那不就代表你們根本欠改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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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有其他在市場的人做人證說婦人當天有擺攤
法官說你們是認識的不算
第二 法官所謂通勤紀錄打臉是用基地台紀錄,而這個紀錄僅僅是紀錄哪個基地台
連三角定位都不是,所以稍微有點知識的就知道在同一個地方基地台是有可能
會變動的,因為在市區一個點往往同時在幾個基地台內
第三 就算法官用上面瑕疵一堆的方法來推論婦人沒有每周三周五都擺攤
這也無法證明當時婦人在案發現場
從頭到尾都是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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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把判決書看完
當下原告跟證人的說詞都跟婦人的車有很大矛盾
譬如有人表示他看車牌看得很清楚,結果連車子是啥顏色都分不出來
警察並沒有看到案發情況,他只是記錄在場證人的說詞
然後也已經證明警察抄錯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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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證據?
去把判決書看完,然後跟我說檢方證據在哪裡
除了原告講的內容外,人物、物證、間接證據在哪裡?
你知道這兩個案例扯在哪裡嗎?
這兩個案例就扯在法官是在原告完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並否定反方證據)來定罪的
也就是說原告可以隨便選一個號碼,然後看誰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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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耐心看完判決書,人人都可以打臉法匠
這讓我想起一個輩分很重的老律師說過
開庭時就算法官錯的再離譜....你都只能態度良好的陪笑
因為要是法官不爽給你亂判你是完全沒辦法對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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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的就不能當證人嗎? 那不如你來告訴我
當一個法官要求你的不在場證明必須是
1. 素未謀面,完全不認識你
2. 必須是十天內看到你,超過10天不算
3. 開庭的時候遠超10天
請問你的感想是?這法官直接拒絕對被告有利的證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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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都有了自己找,不要當伸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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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開始報案的路人是打110,當時報的是正確車牌號
2. 到現場處理的警察沒看到事發過程,僅按照轉告內容抄寫(結果抄錯)
也沒對勤務中心的資料就送了
3. 證人看到的機車顏色跟苦主的的機車顏色完全不同
............請問你是要相信哪個警察哪個路人?
除了車牌號之外,證據是零,證言也對不上,哪裡來的邏輯說沒有判錯?
在補一個法官恐龍的地方
法官根據基地台的紀錄一下中和一下永和來否定婦人固定周三周五擺攤
但實際上,中永和是緊鄰在一起的,而這兩個基地台的範圍都涵蓋擺攤位置
也就是法官拿來否定婦人擺攤的證據,其實是完全相反的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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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邏輯,原來因為案例相對少所以就不用改革不用檢討
然後一把連法匠都只能跳針的恐龍判決抓出來,就是理盲濫罵?
看來真的非常需要改革了,這種法官沒錯不會錯的制度真的過太爽到連自省都不會了
※ 編輯: shamanlin (36.231.74.177), 01/14/2019 22: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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