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雄火鍋老闆搶小黃轟斃「小乖乖」 友:實踐學生多囂張嗆怕你開喔已回收
槍械彈藥管制條理
第 8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 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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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4條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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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起來
在背後有人的情況下
法官的判決書重點摘要應該如下
一,違反槍砲彈藥使用條理第8條,重判3年
二,違反刑法第271條,重判10年
三,犯嫌素行端正,孝順父母,且12小時內自首,也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結論重判5年
以上
讓我們來看看案子的判決是否如同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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