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雄火鍋老闆搶小黃轟斃「小乖乖」 友:實踐學生多囂張嗆怕你開喔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熊)時間5年前 (2018/12/31 17:07), 編輯推噓-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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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械彈藥管制條理 第 8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 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其刑 。 ======== 刑法 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4條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 以下罰金。 ====== 目前看起來 在背後有人的情況下 法官的判決書重點摘要應該如下 一,違反槍砲彈藥使用條理第8條,重判3年 二,違反刑法第271條,重判10年 三,犯嫌素行端正,孝順父母,且12小時內自首,也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結論重判5年 以上 讓我們來看看案子的判決是否如同此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35.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6247251.A.B51.html

12/31 17:10, 5年前 , 1F
拍謝,這至少7年
12/31 17:10, 1F

12/31 17:15, 5年前 , 2F
你忘了基於義憤,其情可憫,從輕量刑
12/31 17:15, 2F

12/31 17:30, 5年前 , 3F
持有 一把槍三年多一顆子彈多加三個月 最多會加到十年哦
12/31 17:30, 3F

12/31 17:34, 5年前 , 4F
殺人最少就是十年
12/31 17:34, 4F

12/31 17:34, 5年前 , 5F
這絕對不構成義憤
12/31 17:34, 5F

12/31 17:45, 5年前 , 6F
我只是想嚇嚇他啊 結果走火變過失
12/31 17:45,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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