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談反同婚公投「證明台灣不是民主國家」柯文哲:難道51%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依法不依人)時間7年前 (2018/12/12 16:23), 7年前編輯推噓3(9622)
留言37則, 13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7/8 (看更多)
※ 引述《wn7158 (I'M魯迪)》之銘言: : 我柯粉啦! : 但你媽的柯P不要步上母豬蔡的後塵。 : 今天這個同婚公投,不是51%vs49%,是他媽的70%vs30%,懂? : 目前台灣的普世價值,就是反同。 : 30%的人要70%的人,接受少數的價值觀修改民法,這是什麼民主邏輯? : : 還在哪裡70%的投票都老人,準備被制裁。 : 看看南部深綠長老教會,都可以為了價值觀的問題,寧願投韓也不投綠,你就知這個價值 : 觀是大於所謂的統獨概念的。 : 柯P,你不要步上蔡母豬的後塵。選上後就往左膠廢死同婚靠,因為大家對你,就只是大 : 家要教訓母豬蔡的出口。 : 當你掛上左膠挺同廢死,說真的你的表現其實和母豬蔡沒兩樣,就是乏善可陳,懂? 其實釋憲748和490 (女性不用服兵役) 根本是自相矛盾 例如748裡面寫: 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 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然後490裡面寫: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只有男性要服兵役 就是基於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 沒有違反憲7 婚姻制度一男一女 也是基於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 變成違反憲7 大法官釋憲搞成自己打自己就很很好笑了.. 有種就去推翻以前大法官的釋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232.2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4603011.A.372.html

12/12 16:25, 7年前 , 1F
當兵有生理差異 婚姻沒有生理差異阿
12/12 16:25, 1F

12/12 16:26, 7年前 , 2F
大法官什麼時候說婚姻制度一男一女是基於社會生活功能角
12/12 16:26, 2F

12/12 16:26, 7年前 , 3F
色不同了,是你自己說的吧
12/12 16:26, 3F

12/12 16:31, 7年前 , 4F
本來就作文比賽隨便他們寫而已
12/12 16:31, 4F

12/12 16:31, 7年前 , 5F
樓上 你先解釋倫理秩序和男女角色差異有什麼不同?
12/12 16:31, 5F

12/12 16:32, 7年前 , 6F
我說民法基於男女角色差異限制一男一女 不違憲也可以
12/12 16:32, 6F

12/12 16:33, 7年前 , 7F
大法官把釋憲搞成自己打自己 話都他們在講 作文比賽
12/12 16:33, 7F

12/12 16:33, 7年前 , 8F
當你成為法官,你說1+1=3也沒人動的了你,你就是神,你最大
12/12 16:33, 8F

12/12 16:34, 7年前 , 9F
法務部當初就是用倫理秩序認定不違憲 反符合490的釋憲
12/12 16:34, 9F

12/12 16:35, 7年前 , 10F
結果空心菜認命的大法官748 去打490 以後死刑也違憲
12/12 16:35, 10F

12/12 16:36, 7年前 , 11F
恩恩好棒喔 快去當大法官
12/12 16:36, 11F

12/12 16:38, 7年前 , 12F
大法官就隨人解釋
12/12 16:38, 12F

12/12 16:38, 7年前 , 13F
你爽明天也可以釋憲 死刑違憲
12/12 16:38, 13F

12/12 16:40, 7年前 , 14F
所以林北從來不信那一套,台獨連中華民國都要推翻了,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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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6:40, 7年前 , 15F
我們信大法官
12/12 16:40, 15F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 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 「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   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 二、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   特色,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   規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   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伸為家庭 ------------------------------------------------   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當,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非立   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法務部照大法官釋字的邏輯回函並未違憲 結果新的大法官748去打臉法務部 說你這種說法違反憲7 打臉舊的大法官490 許宗力打翁岳生 真的快笑死.. ※ 編輯: souldragon (118.168.232.245), 12/12/2018 16:50:58

12/12 17:16, 7年前 , 16F
你先查查釋748跟釋490的背景事實....還好你沒念法律系,
12/12 17:16, 16F

12/12 17:16, 7年前 , 17F
不然教授哭哭喔...
12/12 17:16, 17F

12/12 18:07, 7年前 , 18F
樓上 婚姻也是社會性功能 法務部比大法官還懂法律..
12/12 18:07, 18F

12/12 18:08, 7年前 , 19F
大法官後輩去打臉前輩 說你社會性功能說違憲 超扯
12/12 18:08, 19F

12/12 18:25, 7年前 , 20F
拿法務部跟大法官比????我看你連三權分立都沒唸過吧.
12/12 18:25, 20F

12/12 18:25, 7年前 , 21F
...,三權分立是國中的吧...你真慘...
12/12 18:25, 21F

12/12 18:42, 7年前 , 22F
翁岳生不是大法官?? 樓上可以這樣睜眼說瞎話 真可悲
12/12 18:42, 22F

12/12 18:44, 7年前 , 23F
大法官後輩去打臉前輩 說你社會性功能說違憲 超扯
12/12 18:44, 23F

12/12 20:48, 7年前 , 24F
人權本來就是越來越進步,當然是後輩推翻前輩喔,照你的說
12/12 20:48, 24F

12/12 20:48, 7年前 , 25F
法,現在應該要回到過去的重男輕女啊,因為後世代不能超越
12/12 20:48, 25F

12/12 20:48, 7年前 , 26F
前世代喔!
12/12 20:48, 26F

12/12 21:19, 7年前 , 27F
甲甲好悲憤www
12/12 21:19, 27F

12/12 21:58, 7年前 , 28F
我懷疑法務部比大法官還資深 還知道之前釋憲的脈絡
12/12 21:58, 28F

12/12 21:58, 7年前 , 29F
回函就告訴你之前釋憲的精神是這樣 還出個748惡搞全民
12/12 21:58, 29F

12/12 23:26, 7年前 , 30F
一個是針對義務的解釋、一個是針對權利的解釋。不能類比
12/12 23:26, 30F

12/13 07:20, 7年前 , 31F
推這篇 748某族福音要被質疑就跳出來咯
12/13 07:20, 31F

12/13 07:54, 7年前 , 32F
基本倫理 ~ 顯亦非合理 --> 748根本詭辯 70%不聽去聽
12/13 07:54, 32F

12/13 07:54, 7年前 , 33F
30%的基本
12/13 07:54, 33F

12/13 09:18, 7年前 , 34F
發文前先去旁聽法律系的課,以免寫出貽笑大方的東西
12/13 09:18, 34F

12/13 13:22, 7年前 , 35F
回某樓 義務的標準更高 因為侵害人民權利 結果不違憲
12/13 13:22, 35F

12/13 13:23, 7年前 , 36F
權利是受益標準低 結果違憲 看出問題在哪了吧?嘖嘖
12/13 13:23, 36F

12/13 16:39, 7年前 , 37F
嗯嗯嗯
12/13 16:39, 3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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