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你說了算?幸福盟:公投大於憲法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AztecBunny)時間7年前 (2018/12/02 19:00), 7年前編輯推噓-1(230)
留言5則, 5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35/37 (看更多)
※ 引述《DarkHolbach (黑道公子讓你變失業魯蛇)》之銘言: : 並不是,四十年前支持廢除黑白通婚禁令的理由不是這個,我講Roberts大法官的回應, : 是在講他如何繞開Loving案,如何論證Loving案跟同性婚姻不同,而這跟你說的因為黑白 : 通婚是關於奴隸,然後關於廢除條文而非造法的說法,完全不同。 : 他的說法,正好證明你說的那套甚麼黑白通婚是關於不能跟奴隸結婚的說詞,完全是狗屁。 為了挺同婚能完全無視「反異族通婚法」被廢除,也算奇葩了 反同方主張「婚姻定義」需要全民共識是屬於立法範圍 挺同方提Loving案想用政治正確綁架反同方的認同 反方表示「反異族通婚法」的廢除並無涉及「婚姻定義」一男一女共識之改變 因此反方認同Loving案不代表反方認同挺同方「婚姻定義」不需全民共識 這麼簡單的邏輯,為什麼要別人一再強調? : 另外,你要拿傳統來反同性戀,然後說黑白通婚沒有違反傳統所以不反也很好笑,可見你 : 完全沒看當初判決書怎麼寫的,當初判決書就有講到那時候保守派人們說上帝分種族就是 : 不希望他們混合,黑白通婚就是徹徹底底違背當時傳統。 : 所以Roberts法官很狡猾的把他認為不能改變的傳統限縮在「一男一女」範圍,但這又有 : 問題了,為什麼一男一女的原則維持千年你就認為這神聖不可侵犯?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也是幾千年的傳統,為什麼你就認為那能改變?(現在自由戀愛是主流不是嗎?) : 你要死守傳統,那只會有更大的困境。 反方大法官從來沒有主張過「婚姻定義」不能改變 而是主張改變「婚姻定義」是需要全民共識之立法範圍 在這個問題上,反方大法官是盡可能保持中立的 正方主張婚姻一男一女定義並非否定同婚 反方並無反駁該主張,而是提出正方之盲點 婚姻一男一女定義也並非肯定同婚 反方是認同正方之論述「隨時間社會改變婚姻定義"有可能"改變」,並非固守老舊傳統 然而正方少數人不能代表社會多數人,正方主張社會改變是需要民意共識的 這很難理解嗎? : 我也已經講過了,根據第十四條修正案裡面的正當程序條款跟平等保護條款,廢除違憲的 : 法律,那就是最高法院的工作。 : 如果根據職權去做事叫做強姦民意,那還要大法官幹嘛? 正方「本質上」不能代表民意立法改變「婚姻定義」 卻擅自以正方自己提出的「全新婚姻定義」 做為論基來宣布「法律中不存在的部份」違憲 甚至定下時限要求立法機關以該「全新婚姻定義」訂立法律 這不叫司法超越立法,瀆職強姦民意叫甚麼? : 在憲政框架下,法院並非獨立於民主決策程序之外,相反,法院正是製衡立法與行政的重 : 要力量。確實,如同漢彌爾頓所說,法院並沒有強力和意志,只有判決。但也正因為如此 : ,在保護少數人權利不受到多數人的意志褫奪侵犯為所欲為的時候,法院必須(在接到訴 : 狀後)主持公道,而不能兩手一攤靜待世界潮流浩浩蕩盪而過,不能拒絕裁判擱置爭議指 : 望將來世代的多數人做出更加明智的決定。 同婚問題並不存在「一個代表多數人意志的公權力」來侵犯少數人 而是少數人企圖用政治正確綁架多數人之認同與自由意志來動用公權力取得假平等的權利 而且在民主國家你就必須相信民主精神 那就是多數人能夠客觀檢視少數人主張之權利是否合理 如果少數人之主張並非如我說的都是用政治正確去綁架,而是合理的,就能夠說服大眾 自然這些少數人就能取得900萬民意去立法同婚,而不是在FB上在900萬前面打上民調兩字 欺騙自己同溫圈 : 另外我不知道講中國跟美國比幹嘛?美國憲法在世界法律史上有著重要地位,中國有嗎? : 中國連基本司法獨立都做不到,你拿來跟美國比?要抹黑美國挺同大法官也不是這樣吧。 「百姓都是民粹」,我司法超越立法都是是為了社會正義,保護人民權利 一切由上決定而下遵守,我最人權最民主 跟你舉哪一國釋憲為例無關,而是你只會用權威使人閉嘴這點跟支那執政的邏輯一模一樣 總結 上面的論點都是前面重複提過的,你再跳針問同樣的問題 同樣的答案我不會再回答第三第四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4.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3748428.A.970.html

12/02 19:03, 7年前 , 1F
沒,你法律沒學好
12/02 19:03, 1F

12/02 19:04, 7年前 , 2F
為什麼覺得跳針的是你
12/02 19:04, 2F

12/02 19:05, 7年前 , 3F
反同方還主張性器官不是自己的
12/02 19:05, 3F
※ 編輯: usagi719 (61.228.4.66), 12/02/2018 19:16:47

12/02 20:01, 7年前 , 4F
推優文
12/02 20:01, 4F

12/02 23:51, 7年前 , 5F
748絕對需要廢除,實在太誇張
12/02 23:51, 5F
文章代碼(AID): #1S0xjCbm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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