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反對同性婚姻的人 最後會害到自己嗎?已回收
我先講結論,但是我不懂瓦倫達效應。
Mayinggo: ╴╴╴╴╴╴╴
這跟同婚無關 是要修改通姦罪定義好嗎 13:26
 ̄ ̄ ̄ ̄ ̄ ̄ ̄
這是現階段的最佳解。
同婚是否會適用通姦罪,關鍵的確在姦的定義。
sober716:
很多堅持一男一女的人
到最後可能會不會反而害到自己??
是搞外遇的人賺到啊 對象只要是同性就無罪喔^_<
是對方如果搞外遇 對象是同性就無罪喔
wayne62:
https://bit.ly/2FtQfs6 當初說配偶跟同 13:23
性不算通姦的法律見解 也是因無同婚, 13:23
terry1020:
只要民法允許同婚,男男通姦罪不就順利 13:42
成章入法,反同反到腦子怪怪的人,比想 13:42
像中多呢,科科 13:42
sober716所提的情況與wayne62所提供的
法務部座談會結論,其探討重點,在於
「人」。
但通姦罪要看的,不是只有「人」,還有
「行為」。
1997的法務部座談會所討論的問題,雖然
有提到行為,但聚焦的重點在「人」,做
出的結論,重點也在「人」。
※1997開座談會,1998公布結果。
2002的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所提的問題,
重點才放在「行為」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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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法制化前,人與行為的定義問題都存在。
同婚法制化後,還剩行為的定義問題要處理。
姦:
男女性器接合。
性交: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
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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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未入法前,已婚男性:
1.與配偶以外的女性
(1)性器接合。- - - - - - - - - - (A)
(2)性器接合以外的性交。- - - - - (B)
2.與另一名男性性交。 - - - - - - - (C)
同婚法制化後,已婚男性:
1.與配偶以外的女性
(1)性器接合。- - - - - - - - - - (D)
(2)性器接合以外的性交。- - - - - (E)
2.與配偶以外的男性性交。 - - - - - (F)
在證據確實且有效力的情形下,(A)與(D)
一定成罪;而(B)(C)(E)(F),要遇到認同
少數說的法官才會成罪。
很多法官對姦的參考依據,是2002高等法院
法律座談會的投票結果(多數說)。
不修改姦的定義,通姦罪對傳統婚姻來說,
很多情況會形同具文;對同婚來說,幾乎
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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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實務判決上,有很大的機率形同具文,
那麼,就不該篤定地說同婚會適用通姦罪。
https://i.imgur.com/QT1FZAX.jpg
https://reurl.cc/5ry6R
最近在討論的,是婚姻平權一案。
性忠貞義務欄,建議要這麼修改:
有通姦罪
↓
會努力推動通姦罪定義的修法
表格下方文字,建議要這麼修改:
多元成家民法修正案不涉及刑法通姦罪……
的修法……草案通過後,上開刑事處罰規定,
仍有適用餘地。
↓
1.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於多元成家草案
通過後,仍有適用餘地。
2.會努力推動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定義的修法,
讓同婚承擔與傳統婚姻相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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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要解決通姦罪在司法實務上的困擾,
至少有這幾條路可走。
1.通姦除罪化,提高民事賠償。
2.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修改姦的定義。
3.立法院將「姦」的定義放進刑法裡。
我自己是支持通姦除罪化的。
與同婚無關,而是單純認同「用刑法處罰
人民的感情糾紛很可怕」。
其實,台灣通姦罪要去刑罰化,不太容易
成功,因為這本來就是道德立法,而台灣
多數人趨於遵循較保守的道德價值。
我不認為保守=落後,這只是價值選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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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如果夠聰明的話,應該將通姦除罪化
這件事交給法界人士推動就好。
因為狂甲的社會形象糟糕透頂,連帶影響到
善甲與拉拉。由伴侶盟推動的話,一定會被
做負面連結,對同婚入民法不利。
那麼,較務實的作法,應該是由伴侶盟協同
法界人士,推動通姦罪的修法,或先請司法
院開法律座談會修改姦的定義。
這樣一來,不只解決了通姦罪在傳統婚姻上
的司法實務困擾,也可以讓同婚與傳統婚姻
承擔等質(雖不等量)的性忠貞義務,展現同
志不只爭取權利也願意承擔義務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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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們也可以完全不管。
因為這個實務困擾並不是同婚造成的。
當初立法院將強姦修改成強制性交,是為了
加強保護個人身體自主權。
當初通姦罪維持不變,是因為性器接合才有
機會出現非婚生子女,其他性交則不會。刑
法這東西,能限縮就要盡量限縮。
只是,一碼歸一碼。
通姦罪的實務困擾,雖然不是同婚造成的,
但依照現行姦的定義,同婚的外遇所發生
的性交,在實務上幾乎不會成罪。
意即,實質上幾乎不用承擔性忠貞義務。
用篤定的語氣在文宣上說同婚入法後,會
有通姦罪的適用,會給人不太誠實的感覺。
關於通姦罪,建議你們要調整說法,否則
會讓人覺得你們避重就輕。
大概是這樣。
================參考資料===================
【性交】
刑法第10條第5項
https://reurl.cc/0ykm9
【通姦】
刑法第239條
https://reurl.cc/KvE29
【與人通姦】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02560號
https://reurl.cc/bXjqv
【與人通姦】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7號
https://is.gd/iJJcRg
【罪刑法定討論】
#1Jis-eem (Examination)
https://reurl.cc/MAxem
【口交不算通姦】
#1NLGZ4AI (LAW)
https://reurl.cc/YOAM4
#1Rv65RWQ (Gossiping)
https://reurl.cc/qgEOE
【同婚適用通姦罪?】
#1Rv6FZXV (Gossiping)
https://reurl.cc/MAebK
================其他補充===================
1.通姦罪不會跑到最高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
https://reurl.cc/5rmgy
2.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的那個連結,不是
判例,只是學說見解。
4.妨害婚姻與妨害家庭,是放在刑法裡。
https://i.imgur.com/XY2CECx.jpg
5.侵害配偶權的概念,是放在民法裡。
民法第195條
https://reurl.cc/ylWWE
民法第184條
https://reurl.cc/v8GGe
6.離婚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1052條
https://reurl.cc/2v77E
第1項第2款是寫合意性交,所以沒有問題。
7.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976條
https://reurl.cc/AzXXj
第1項第7款有個通姦。如果將來要修改刑法
的通姦罪定義或條文內容,這邊應該要連動
一下。
【通姦除罪化討論】
#19nN7r5C (LAW)
https://reurl.cc/R0Zx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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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相信想結婚的LGBT願意承擔性忠貞義務,
享受權利也承擔義務,這是好公民會有的態度。
問題是,姦的定義若沒有修改(無論是修法或
透過高院法律座談會),那同婚的確就是幾乎
不用承擔通姦罪的義務啊。
那麼,文宣就不該傳達「同婚能直接適用通姦
罪」這樣的訊息,而是應該寫「會努力推動通
姦罪的修法或呼籲高院法律座談會重新定義通
姦」。
當然,婚姻的權利義務,主要都在民法裡。
所以刑法裡的義務,大概不會被當成重點。
可是,性忠貞義務,也是伴侶盟自己在表格
裡列出來的。既然有這欄,那就要根據事實
說話啊。
更何況,想結婚的LGBT自己說要追求與異性
婚姻一樣的權利與義務,難道看到幾乎不會
約束到自己的義務,就不追求平等了嗎?
※ 編輯: rapnose (1.165.215.233), 11/18/2018 22: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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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更新連結 (因部分連結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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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以下網址:
1.高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原連結失效示意:
https://i.imgur.com/yQDBHWy.jpg
2.連結失效的法條。
3.移除「其他補充」的第3點。
當初補充這點,只是希望大家知道法律座談會的
投票結果算是學說見解,與判例不一樣。
舊法:
https://i.imgur.com/iKIcNa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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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pnose (125.230.168.184), 05/18/2019 14:04:44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