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大仁)時間10年前 (2014/07/02 10:34), 編輯推噓39(3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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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245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通姦罪向來以「性器接合」為前提,「口交」因而不被認定通 姦,這是一、二審法官對通姦案的認定原則,但昨天被高雄高分院顛覆;本案是妨害家庭 罪,被告林姓警員和小三承認有「口交」,但堅稱兩人「性器官未接合」,唯二審認定「 口交」也算通姦,判2人有罪確定。 前年10月11日,林姓警員與王女到摩鐵開房間,林妻會同警方抓姦,在垃圾桶查獲3袋衛 生紙等證物,依通姦罪移送高雄地檢署。 2人聲稱,當天相約吃飯,談論林與妻離婚之事,王女突因月事來而腹痛,兩人臨時轉往 摩鐵休息,被抓姦後只承認有「口交」。 一審高雄地院依鑑定報告,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和體液混合,認定確有「炒飯」,各處徒 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2人不服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衛生紙等證物,雖有2人DNA,但只能證明有男性精液,女方部分, 無法研判是何種組織或分泌物,不能判斷雙方性器官是否接合,但2人承認有「口交」, 仍構成通姦罪,維持原審判決並確定。 依刑法性交定義判決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永宗、受命法官陳松檀、陪席法官任森銓說明,刑法對「性交」有明 確定義,包括: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 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就是說,口交也算性交,王女嘴含林男的 生殖器,符合「性交」特性。 另,刑法通姦罪處罰破壞婚姻的「性行為」,口交當然也被規範,且依社會大眾觀感、認 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自應構成通姦罪。 法界人士表示「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通姦以性器接合為 前提,而「口交」算是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不構成通姦罪,十 多年來為一、二審法官所參考遵循。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4.1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4268456.A.A30.html

07/02 10:44, , 1F
哇,這真的是創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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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0:47, , 2F
看看會漣漪效應還是噗通一下就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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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1:20, , 3F
之前也有一件花蓮高分院肛交被判通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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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1:21, , 4F
非有利被告不得擴張解釋都不懂,這些法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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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1:28, , 5F
通姦早就該修了不然就除罪化,這無疑是立法怠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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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1:34, , 6F
這些法官是法律學的比本版考生好很多的人 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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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1:37, , 7F
不過其實就看看 反正這感覺也不會考 不重要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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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1:43, , 8F
選擇題考出來拿去釋疑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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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26, , 9F
是原本的通姦定義太限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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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27, , 10F
限縮?罪刑法定主義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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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30, , 11F
最高法院還沒表態之前,我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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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31, , 12F
罪行法定主義也沒說姦不可以包含口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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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32, , 13F
本來就沒說都要限縮到處處讓人脫罪 不過這起是打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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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34, , 14F
例 大家才覺得新奇吧XD 文義可解釋範圍就好啦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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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41, , 15F
你根本連最基本的法學知識都講錯了,性交跟姦都搞錯..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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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46, , 16F
性交就看刑法定義就好啦 但姦沒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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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47, , 17F
好啦 我超弱 你法律學的比較棒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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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53, , 18F
原本法界對姦的定義就是不包含口交啊~不然刑法幹嘛要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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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53, , 19F
"妨礙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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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56, , 20F
所以他想試著解釋跟以往法界的解釋不一樣就一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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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56, , 21F
算了 反正這完全不會考 糾結在這真的浪費時間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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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05, , 22F
定義可以任意解釋~還真的視罪刑法定為無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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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18, , 23F
感覺只承認口交是辯護人教的,沒想到碰到道德感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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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18, , 24F
的法官大人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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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19, , 25F
罪刑法定主要目的在於限縮 而不是擴張吧 法律也沒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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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20, , 26F
定姦不能包括精神出軌吧 那精神出軌是否能判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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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21, , 27F
反正各執一詞,只是這法官蠻有guts推翻這個既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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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22, , 28F
這個可以跑非常上訴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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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25, , 29F
高分院這還在可以解釋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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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29, , 30F
就說了擴張解釋需在有利於被告時方可,刑法不是給你像民法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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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30, , 31F
隨便就可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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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30, , 32F
這是刑法的天條,結果還有人說法官判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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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30, , 33F
那以後被法官隨便拿刑法他罪相繩時就不要講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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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法官必須照刑法條文作嚴格之文義解釋都不懂的話也沒什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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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的,只能說刑總再去重學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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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姦這個字本來就是法官們自己解釋出來的...如今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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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39, , 37F
性交定義好像也沒什麼錯...有刑法老師站在法益目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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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認同這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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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4, , 39F
實務上每個刑庭討論會都不會認為姦=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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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5, , 40F
更何況現在是欲傾向世界潮流將通姦罪除刑法化,只以民法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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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5, , 41F
不然立法者早就把姦改為合意性交了,我受邀過幾次討論會,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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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6, , 42F
見過有哪個婦女團體說要求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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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7, , 43F
那為什麼不把當年民法986條立回來? 不得與相姦者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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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7, , 44F
夫妻不忠用民法就可損害賠償,全世界還有通姦罪的民主國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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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7, , 45F
南韓跟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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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8, , 46F
另外請問哪個刑法老師覺得這個法益需要用刑法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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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50, , 47F
通姦定義還是很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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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50, , 48F
每個法官定義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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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50, , 49F
這可能諸位先進在這邊爭論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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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52, , 50F
通姦定義一點也不亂,你去翻高等法院91年度第7號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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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53, , 51F
去問100個真正的法界人士,律師,法官,檢察官都行,有99個會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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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剩下那1個叫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無奈法官判案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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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54, , 53F
最多只能"詢問"一下,說:這以後抽驗到這個判決會影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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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能上三審已判決確定,非常上訴也被駁回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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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55, , 55F
奇是否有釋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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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通說畢竟不是法條明文,決議也僅有參考價值.至於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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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與否還是應該要去問立法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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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58, , 58F
何況本罪立法目的本來就是在保障婚姻制度,判決好像也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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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算立法者的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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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4:18, , 60F
保障婚姻制度?呵呵,以後精神出軌也算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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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4:31, , 61F
不是最高院 再觀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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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4:49, , 62F
通姦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不能上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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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5:06, , 63F
什麼叫罪刑法定主要還是要有法條明文 很多都是實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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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自己亂加以限制 法條沒有的東西 如果說這是擴張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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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5:09, , 65F
釋的話 我可以跟你說刑法有擴張解釋的一大堆 而且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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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5:10, , 66F
還躺在最高法院的判例 還可繼續拘束下級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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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5:24, , 67F
通姦定義只是座談會結論,本來就沒什麼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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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5:27, , 68F
精神出軌……你有行為表現於外嗎?有刑法上的行為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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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5:27, , 69F
?有性交行為嗎?講這種話才真的是在污蔑刑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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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6:26, , 70F
男生出軌很難只有精神,且通常都是先身體出軌才有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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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25, , 71F
造這種為處罰而處罰情形,沒有不可能的事,有汙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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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27, , 72F
到楣的只有民眾,被這些想紅的法官判到,變成看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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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28, , 73F
通姦本來就是該除罪化的一條,結果還被愈弄愈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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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29, , 74F
如果真有一天會處罰到這種情形,你應該去質問你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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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29, , 75F
委員。至於你連字都會打錯,我就不去質疑你是不是連刑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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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29, , 76F
都沒念過了。什麼都怪法官,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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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34, , 77F
全世界都清醒了,唯有台灣的法官和民眾還在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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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35, , 78F
什麼都怪立委就更有趣了,這種事怎麼判,極大部分地院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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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35, , 79F
院的法官都示範過無數次,就像酒駕一樣,只能不想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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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36, , 80F
不要給他們過多自由心證的機會,才能阻絕這些亂搞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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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53, , 81F
對欸,376第一項,不可至三審。所以只能再審。但是這是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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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53, , 82F
院對法律的不同解釋,其實不能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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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53, , 83F
忠實實行一條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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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54, , 84F
嚴格執行一條惡法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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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7:56, , 85F
嘖嘖,某樓刑法超強的,看來本版要受他質疑的人可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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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8:32, , 86F
保障家庭制度還比較合理~~避免私生子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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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8:33, , 87F
說保障婚姻制度範圍太廣了~~又不是只有和別人性交才會破
07/02 18:33, 87F

07/02 18:33, , 88F
壞婚姻,家暴也是其中很重要原因!!
07/02 18:33, 88F

07/02 20:45, , 89F
抱歉,我刑法好爛,想重新念一次,有推薦的師資嗎?鄭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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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0:45, , 90F
上的怎樣?
07/02 20:45, 90F

07/02 21:13, , 91F
刑總推薦艾倫,刑分推薦撲馬。柳震鄭闕我都上過課。糕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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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13, , 92F
師資就不清楚
07/02 21:13, 92F

07/02 22:47, , 93F
竟然有人跟棒棒哥認真?
07/02 22:47, 93F
文章代碼(AID): #1Jis-eem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is-eem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