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有沒有檢察官濫訴的八卦?已回收
是的
我今天要講的是
基隆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林秋田的事蹟
懶人包:基隆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林秋田
在未有任何證據(電磁紀錄、IP位址紀錄)下將我列為妨害名譽案之被告
並於107年7月3日於於基隆地方法院 法庭上誣指我為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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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故事的起源
本人於106年9月底收到一封刑事傳票 (他字案)
並在10月11日於基隆地方法院開偵查庭
檢察官拿了張網頁截圖問我是不是我帳號發的圖
我向檢察官表示,照片跟名字是我 文不是我發的
並在庭上我堅持非本人所為,並表示可能資料遭到盜用
我問他「為何找我 假設住淡水有一百個叫陳XX的」
檢察官回「我不回答假設問題 全台灣只有你一個叫陳XX」
好個怠惰職守,只准州官抹黑,不許百姓自清
很明顯地,檢察官未針對犯罪事實進行證據調查
而是亂槍打鳥、指鹿為馬,可謂司法悲歌
且該名檢察官先入為主,未秉持公平、公正之心
並有誘導式詢問「這看起來不像被盜啊,你有做就說啊」。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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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7月3日
於基隆地方法院 第五法庭 (準備程序)
這次差點被陰了
該名檢察官根本未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而是一口咬定我,而且還想聲請簡易判決
還好我及時聲請開庭陳述意見
簡易判決處刑書上也寫得很好笑
「於同年月13至14日早上期間某時,在不詳處所…下略」
也就是根本沒有做調查,連對方(犯人)是誰都不知道
就這麼抓了一個代罪羔羊來頂替,真會衝業績啊
開庭,想當然耳
該名檢察官未有犯罪事實之電磁紀錄及IP位址紀錄
不去調查事實真相,剛愎自用、羅織構陷
還敢在法庭上大聲嚷讓並誣指我為「犯人」
針對犯罪事實的調查 一頁都沒有
然後我提供我個人臉書資料13頁
該名檢察官還反駁這與案情無關
那麼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所記
告訴人提供查詢13頁 檢察官查閱38頁 臉書資料又有何用?
無非是自打臉
告訴人與檢察官不就是要證明該帳號是本人所有
那麼我提供我個人臉書就是要反證他們所稱的帳號非本人所有啊
最可笑的是
我居然還要提供犯罪事實調查的方法(電磁紀錄、IP位址記錄)
來證明自身之清白
檢察官該做而不做
卻變成我的工作
自由心證,查無實據,其事體莫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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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16 收到了基隆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林明志 檢察官)
太長了,只截錄重要部分
「本件承辦檢察官未調取電腦相關資料,亦未曾向蘋果日報網站函詢該則留言為
何人張貼
,該公司網站可否有留言之相關資料,可向該公司函查。再留言者之IP是否與被告IP相符
,方可證明被告所為」
說明了
(一)先射箭再畫靶,根本沒有調查犯罪證據。連犯罪事實存在與否都不知道。
(二)亦即不知道真正的犯人是誰,先抓個代罪羔羊好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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