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陸戰兵枉死!叔見最後一面「死時七孔流血」 怒:一個都不要跑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37.5度的愛情)時間7年前 (2018/06/03 22:20),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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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k865134 (德州家康)》之銘言: : 推 tim1112: 殺一個人不會死刑 何況是大家一起殺 罪刑分攤 : 我不知道你的法學知識哪裡來的,還是跟哪個法學大老拜師的 : 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第一款,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或是使用刑法第30條幫助犯第二款,幫助犯之處罰,得案正犯之刑減輕之。 : 要用28還是30就是要看當時現場狀況來取決,如果大家一起弄死他那就刑法第28條 : 但如果是只有一個人的行為,其他人負責把風或是其他幫助正犯的行為就有可能案情況來 : 適用刑法第30條 : 無論如何你哪裡看到可以罪刑分攤? : 大一刑法就會教你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這是很基礎的概念,不要躲在推文裡 : 面造謠好嗎? 老師好 借問一下 會不會用這條呢 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一堆新聞報導說是感情糾紛所引起的 有兩派人馬撂人要給對方教訓 然後打錯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7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8035643.A.A09.html

06/03 22:24, 7年前 , 1F
開槍算普通傷害喔? 那不就要用原子彈才算殺人
06/03 22:24, 1F

06/03 22:25, 7年前 , 2F
我沒有想殺他,我只想傷害他而己,誰知道他就死了
06/03 22:25, 2F

06/03 22:25, 7年前 , 3F
所以就是傷害致死吧
06/03 22:25, 3F

06/03 22:59, 7年前 , 4F
拿火箭轟他也只是想傷害他對吧:)
06/03 22:59, 4F

06/03 23:00, 7年前 , 5F
是不是都把別人的頭腦看得很簡單呢?
06/03 23:00, 5F

06/03 23:00, 7年前 , 6F
越是狡辯判得越重而已...真的需要被與世隔絕吧
06/03 23:00,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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