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竊案現場手套驗到竊嫌DNA 法官判無罪的原因是…已回收
這一件似乎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60號判決:
https://goo.gl/hmVu1P
實務上有一種抗辯叫做幽靈抗辯,一開始是漁船走私被查獲時,
會辯稱他們是到海上捕魚時,被別人挾持,挾持後,這些人就把
他們船上的漁獲都搬走,然後丟了一堆走私物品就離開。
這種抗辯牽涉到「舉證責任」的問題,刑事案件檢察官的舉證責
任到底應該盡到什麼程度?是不是連這種幽靈抗辯都要舉證其不
存在?
100 年度台上字第6658號判決認為:「鑒於被告對該積極主張之
利己事實,較之他人知悉何處可取得相關證據,仍應由被告提出
證據,以便於法院為必要之調查。倘被告對其利己事由之抗辯未
能立證,或所提證據在客觀上不能或難以調查者,即不能成為有
效之抗辯,檢察官當無證明該抗辯事實不存在之責任,法院就此
爭點即難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此與檢察官未善盡其實質舉證責
任,不問被告就利己之抗辯是否提出證據,法院均應貫徹無罪推
定原則之情形有別」,也就是說,被告必須要提出證據,讓法院
調查,才能成為有效的抗辯,而不是「嘴巴上說一說」,就能成
為有效的抗辯,然後要求檢察官舉證該抗辯不存在。
以不在場抗辯為例,至少被告要提出案發當時,人有在他處可能
的證據,讓法院調查,才能認為這是有效的抗辯,而不是「嘴巴
上說案發時我在○○,不在案發現場」,就行的。
本件判決認為:「被告始終辯稱其不知道遺留在現場的手套上為
何會有其DNA 檢體,且其於當時在葬儀社、拉麵店工作,故曾使
用同樣的手套等語。而手套經常被作為行竊的工具,用以避免指
紋遺留在犯罪現場,此雖為一般人所習知;但手套的取得途徑,
客觀上存有多種可能,自行購買固然很方便,但也不能排除隨意
撿拾他人所丟棄的手套、或借取他人的手套來使用之情形。本案
遺留在現場的手套是白色的棉質手套(參偵查卷第111 頁之現場
蒐證照片),『確實類似殯葬業者慣常使用之手套款式』,且此
種手套的價值通常不高,民間亦無重複使用喪葬儀式相關物品之
習慣,所以被告辯稱其使用一次後就會丟掉等語(見本院審查庭
卷第50頁),尚無不合情理之處。公訴人雖以該手套上僅檢出被
告的完整DNA ,而非與他人混合之DNA 乙情,推論該手套應為被
告一人所使用,並無他人使用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審理庭卷第37
頁);惟使用過該手套的每一個人並不是一定都會把自己的DNA
遺留在該手套上,沒有穿戴該手套很久、或者沒有流出足量的手
汗,都有可能導致該手套上沒辦法檢出自己的DNA 。故公訴人的
推論雖然很有道理,但還是沒辦法排除「真正行竊之人恰好沒有
遺留DNA 在手套上」的可能性。
以上開理由認定被告的抗辯是有效抗辯,是不是幽靈抗辯(抗辯
手套被幽靈撿走了)?抗辯的理由是不是充足?其實還是見仁見
智的,同樣的東西,也是能寫成一份有罪判決的,一切就看碰到
的法官願不願意相信被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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