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殉職警消變因公死亡? 撫卹金少了600萬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11/10 00:25),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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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一下推文 : 推 Mephist: 那所謂少600萬又是指什麼? 11/09 07:06 六百萬指的是如果被認定是因公殉職可以依下面規定多領錢 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第5條 依本條例第36條之1第1項規定發給慰問金,其基準如下: 三、死亡、殉職慰問金: (一)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因執行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 (三)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 發給其遺族新臺幣六百萬元至七百萬元。 : 推 sarspieya521: 所以那兩個例子的「因公殉職結案」是假的? 11/09 07:11 的確不是「因公殉職」 : 噓 star99: 所以上台灣國道是冒險犯難? 11/09 07:29 「所以」?上一篇文章並沒有提到國道那件案子 何來「所以上台灣國道是冒險犯難?」的推論?? 國道那件案子容後再論 : → Imuran: 捕蜂捉蛇不屬於細則16所列各項,上國道如果可以當成【交 11/09 07:36 : → Imuran: 通指揮或稽查】當然算是,不過也要有【奮不顧身以致死亡】 11/09 07:37 捕蜂捉蛇最大的問題在於它不是消防業務 所以不會被認定成「執行法定職務」 「因公殉職」的具體規定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細則第16條至第17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規定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 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細則第16條規定 「......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所稱執行勤務中, 指開始執行下列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 一、交通指揮或稽查。 二、處理爆炸物品。 三、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 四、擔任特定警衛任務。 五、巡邏或埋伏。 六、拘提或逮捕案犯。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 細則第17條規定 「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所稱殉職者,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 看看上面,捕蜂捉蛇沒有任何一條可以用 連「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都算不上 因為它就是硬被塞過來的業務 不是法定勤務又怎麼可能會被採認 (至於為什麼上面6款幾乎都是警察勤務... 恩...問問消防署為什麼不立個消防人員人事條例...) 再來說到國道那一件案子 銓敘部應該是還沒有收到 所以只能google一下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55590 「國道警察竹林分隊警員陳啟瑞今早在竹苗交界的南下路段戒護拋錨車輛時, 坐在國道警車駕駛座上向勤指中心通報時,慘遭一輛拖板車從後撞擊重傷不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0807/983638.htm 「當時有車輛拋錨停在路肩,國道警車(紅斑馬)停在故障車後戒護, 未料一輛拖板車疑似因為反應不及從後方撞上,警車被撞到路肩外, 車尾整個遭撞凹撞,陳啟瑞(43歲)一度受困車內」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08075007-1.aspx 「國道警察第六大隊竹林分隊今天上午10時多在國道3號南下108公里處路肩 處理事故,停在路肩的警車遭拖板車從後方追撞,車體嚴重變形, 車內陳姓警員被救出送醫急救後傷重不治。」 http://gotv.ctitv.com.tw/2017/08/624351.htm 「警方表示,當時被撞的警車停在路肩,正在協助戒護拋錨的箱型車, 疑似是後方的拖板車沒有注意前方車況,因而撞上國道警車。 警車車尾被撞到歪七扭八,車頭也因強烈撞擊護欄毀損。 另外車上還有2名員警遭波及」 這幾則新聞的共同點是 「陳姓警員是"執行戒護拋錨車輛"時,"坐在車內"卻"遭拖板車撞擊"」 這件是否能被認定為「因公殉職」,我個人是持保留態度啦 (執行搶救災害?! 應該沒有吧!!) (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 在車內算是奮不顧身?!) 但因為有輿論跟上面的壓力,我想警政署應該是會吞(ㄖㄣˋ)了吧, 把責任推給銓敘部就可以了,長年來都這麼幹,沒道理這次不這麼做 銓敘部應該也不會核給第1款的冒險犯難,最多就第2款的執行職務 核完之後就被罵了 就要被告了 因為有一些人認為「冒險犯難」就等於「因公殉職」 所以銓敘部沒核冒險犯難就等於銓敘部否定「因公殉職」 好可憐的銓敘部啊 幫QQ : → Imuran: 然後算錢的部分,公務人員的因公殉職應該是歸納在撫卹法 11/09 07:38 : → Imuran: 5.1的戰地殉職,其他沒有跟殉職扯得上關係的地方 11/09 07:39 公務人員撫卹法真的沒有因公殉職,只有因公死亡 可能是為了避免戰地「殉職」的字眼造成誤會 所以這次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就改掉了 全部95條裡面找不到殉職的字眼 : 推 yeay: 所以前2個案例還是有提升至最高撫卹等級”冒險犯難”,只是 11/09 07:45 : → yeay: 跟警察人員的定義不同,但還是領到最高的金額吧?! 11/09 07:45 : 推 yeay: 差了銓敘部網站,只是名詞不同,但前兩位若有被認定 11/09 07:51 : → yeay: ”冒險犯難”,的確有加50%,所以原原po說法沒有太大錯誤。 11/09 07:51 : → yeay: 查 11/09 07:52 : → yeay: 如果前兩個案例沒有寫”冒險犯難”,的確會少50% 11/09 07:53 : 推 yeay: 但的確前兩個案例無法得知是否有符合資格就是 11/09 07:57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規定 「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 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 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前面那兩個,政風主任應該是 第3款「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加發25%) 移民署應該是 第4款「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加發15%) : 噓 AUwalker: 所以划龍舟到底有沒有多50%? 11/09 08:01 是15%, 划龍舟好像很爽 但機關指派你出公差就得去出公差 好的壞的都得去 所以不要看到划龍舟掛掉多領15%就覺得很爽 誰不願意平平安安活著 是我才不願意家人多領這15% : 推 bladog: 火場常常死人,進火場算不算明知會死仍然奮勇向前,難不成 11/09 08:09 : → bladog: 要脫光衣服進去才算明知會死 11/09 08:09 進火場通常都算冒險犯難 : 噓 lazyming: 所以划龍舟跟公務到底有甚麼關係?? 11/09 08:14 公家機關指派你出公差去就是公差 不管是划龍舟還是划化糞池都算 : 噓 GARIGI: 其他都贊同,但是那個捕蛇捕蜂的不贊同。不是法定業務,那 11/09 08:15 : → GARIGI: 就修法改成法定業務啊!沒有受訓練?那就安排受訓啊… 11/09 08:15 : → GARIGI: 只有消防那邊有相關設備跟多餘人力,欠缺訓練跟法條就加上 11/09 08:16 : → GARIGI: 去,不知道在推諉什麼? 11/09 08:17 全國消防人力真的是缺很大 建議修法之前還是評估一下房子被燒跟蜜蜂築巢哪個比較嚴重 : → AGODC: 所以划龍舟跟車禍有沒有用最級的撫卹?有的話那原原po主要點 11/09 08:28 : → AGODC: 出的問題還是在嘛 11/09 08:28 沒有 所以不存在 : 噓 Martie: 所以划龍舟為什麼叫冒險犯難? 11/09 08:32 : 推 nicayoung: 然後到底領多少?划龍舟有沒有領比較多? 11/09 08:32 : 噓 tv5566: 滑龍舟? 11/09 08:54 回覆同上 : 推 fcz973: 像之前高速公路警察那個本來就是國道日常,用因公死亡也被 11/09 09:04 : → fcz973: 罵。自強號司機撞砂石車那個我認為是殉職,台灣人太好操控 11/09 09:04 : → fcz973: 了,被操控還不去瞭解規定,然後罵你法匠只會繞法條,廠廠 11/09 09:04 台鐵那件是黑歷史 莫再提 幫銓敘部QQ第2次 : 噓 mynewid: 所以划龍舟是怎樣 11/09 09:17 : 推 dimw: 那划龍舟怎麼講 11/09 09:18 : → dimw: 我覺得前兩個更不符冒險犯難條件 你要不也解釋一下? 11/09 09:19 : → sding: 那划龍舟和上國道是怎樣? 11/09 09:21 : 推 HIRUMA: 啊那個划龍舟划到死掉的為什麼算因公殉職?? 是假新聞嗎? 11/09 09:27 回覆同上 : → dimw: 所以是五個都有撫卹 但都沒有冒險犯難喔 這還真蝦 11/09 09:38 : → dimw: 雖然我記得以前台鐵那司機也有法律鄉民解釋過那不算冒險犯難 11/09 09:41 : → dimw: 但他也覺得那個算是特例 不符合法律規定他也覺得很遺憾 11/09 09:42 : → dimw: 不過我還是覺得都是屁話 11/09 09:43 : → dimw: 啊我不是在說你這個 拍謝 11/09 09:47 我了解 感謝提供意見 台鐵是黑歷史 : 推 yvette34528: 應該在消防局另設補蛇摘蜂單位 補入人力加以訓練 11/09 10:48 : → yvette34528: 以消防局的密集度 其實是比較合適的 11/09 10:49 : → yvette34528: 不然消防跟農委會踢皮球 又再來怪刁民 真的很好笑 11/09 10:50 其實使用者付費會比較好 捕蜂捉蛇的急迫性真的並不高 : 噓 shrines: 那為什麼划龍舟可以成案 11/09 11:15 : 推 linbasohigh: 我比較想知道前面的兩位高官,最後到底是領哪一種? 11/09 12:15 回覆同上 : 推 neepa: 的確長知識了。文章我不會刪,就留著當對照。 11/09 16:22 : 推 neepa: 划龍舟列為殉職的確是從新聞上得知,沒有查證清楚是我的問 11/09 16:26 : → neepa: 題,我認錯。 11/09 16:26 寫這篇文章的時候因為google了不少關鍵字 發現你上新聞了XD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247590 http://news.tvbs.com.tw/local/809915 -- 夜深了 熬夜打這篇 有很多地方沒有寫的太清楚 有問題的話請在推文裡再發問 大家晚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67.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0244705.A.5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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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認真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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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確錯了!錯誤內容還上新聞誤導大眾,實在罪孽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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