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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階段】 若申請調查人於調查期間與行為人私下和解而撤回申請,
學校是否要繼續調查?
一、學校得依防治準則第23條第5款規定繼續調查。
二、和解是解決雙方當事人在民事上之責任,學校之行政調查不受
當事人之間任何形式和解之影響,申請人因和解而撤回申請調查時,
學校如基於校園安全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之考量,仍得依性平法繼續調查。
法令補充說明: 防治準則第23條第5款: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
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 引述《avogadro13 (專任)》之銘言:
: 不負責任爆料
: 來自參與甚深的友人口述
: 該師被舉報性騷擾後
: 開性平會
: 因檢舉人有四名
: 當事人也承認自己言行不當
: (好像沒承認自己性騷擾)
: 但畢竟為人師表
: 與學生過度親密互動實屬不該
: 故性平會認為性騷擾成立
: 予以懲處
: 教育局因此師涉多案建議中山女高嚴懲
: 然因未有明顯事蹟
: (證據僅網路對話和指認)
: 也未有法律訴訟 故維持原判
: 也就是只有行政罰而無法律問題
: 但因雙方和解
: 簽有保密協定
: 故當事雙方三緘其口
: 但學生不滿
: 其校內友人打抱不平
: 多加渲染後
: 造成學生及家長群情激憤
: 認為懲處不當
: 進行抗議
: 至於可以解散家長會的群組
: 或對家長施壓什麼的
: 我想有用賴的人都知道吧
: 校方應該算啞巴吃黃蓮了
: 雙方和解且簽有保密
: 校方也只能呼籲大家不要以訛傳訛
: 卻被解讀成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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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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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走不送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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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叫你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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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nundrum (114.44.178.108), 09/26/2017 17: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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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nundrum (114.44.178.108), 09/26/2017 17: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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