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媽媽嘴老闆為何判賠 最高院:缺SOP錯失2救命先機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6/23 12:36), 編輯推噓-4(6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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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指教 以下純討論 理性 勿戰 1.或許較多數人認為 老闆本身就職務監督而言 並無過失 如果仍然要針對損害負連帶責任 未免太過 但本魯想要凸顯的一點是 如果今天民188的僱用人是真的是過失責任的話 大可以現行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人處理就好 那麼民法188真的就只是綴文 刪除本來就是應該的 188定性為過失責任的情況根本就違於側重保障一般弱勢被害人的立法目的 衡平責任的設計本來就很多都是無過失責任的型態 不管哪種決定都有爭議案件也有未盡周詳之處 因此在實際上的法律見解可以討論 2.被害人求償無門 或無法即時有效的受償 算不算鄉民們所要的正義? 這真的是天秤兩端的取捨 況且今天適用188的狀況並不是要僱用人負擔終局責任 僱用人代負賠償責任之後 可以進而去對受僱人求償 既然大家會說應該以受僱人接下來的勞動所得作為被害人的賠償金額 那麼問題就可以簡單化 關於賠償無法即時有效的風險 到底應該由利用受僱人經營事件的僱用人 還是已經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來承擔 顯然大部分的人是認為應該由受害人承擔 如果這樣 那188真的可以廢除 因為只要185共同侵權行為責任(過失+過失型態) 就足以安排大家所需要的風險分配 3.本魯沒看判決 但也沒批評判決(從地院到最高院都沒有批評過) 拜託各位先進大德請不要扣本魯帽子 而討論的範圍本身已經有在文裡設限了 但還是沒人回答我理組跟文組的分別 拜託純討論 別人身攻擊 謝謝 ※ 引述《joke1 (迷途小書童)》之銘言: : 民法第188條本來就是代負責任 : 立法的用意是為了對於被害人保障其損害填補的有效性與即時性 : 而僱用人就資力而言遠較於一般受僱人還要充足 : 並且在僱用人係使用受僱人擴大自己營業範圍 : 與為自己追求經濟利益的考量基礎上 : 希望透過連帶責任的方式 : 來對於弱勢的被害人進行保障 : 也因此 : 有些鄉民很激動地舉了些”當學生侵害他人權利時 學校要不要連帶負責" : 或是"更生人再犯罪 法官要不要負責"等例子是完全不相干的兩馬子事 : 學校與法官 對於學生與更生人 : 至少並沒有基於僱傭關係來擴大自己的營業範圍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 : 要強行拿這些力子來牽連 : 靠得應該是個人的感覺跟情緒 : 憑這點要指摘別人論述沒有邏輯 : 可能還差太遠 : 另外 : 很多人在這個例子上酸台灣的司法獨步全球 : 我要說的是 : 類似這種衡平責任 代負責任的設計 : 其他國家比我們更早也更多 : 我國民法188就是德國的早期的馬車伕案來的 : 所以要說獨步全球 : 恐怕是閣下以管窺天了 : 其實 這個案子就算是承審法官在適用188代負責任時 : 多多少少有些覺得不公平的地方(哪怕是1% 也還是不公平) : 而不公平或不正義的感覺 或許就是大部分鄉民情緒上來詛咒的原因 : 但法律本來就是在權衡 在不完美的現實生活中權衡 : 現實生活中沒有絕對的正義與完美 : 說實在的 : 如果鄉民真的那麼討厭民法188 : 不見得要去考律師考法官 : 你們請立法委員修法把民法188廢除就好了 : 只是 : 從今以後天平就會往另一方傾斜 : 而法律上弱勢的被害人(你我都是潛在的被害人)也即將求助無門 : 最後 : 本魯想問一下 : 理組跟文組的掛怎麼來的? : 本魯高中二類 大學念物理系三年 之後才轉到法律 : 請問這樣算是理組還文組? : 另外,本魯當初受律師基礎訓的時候 : 還有兩位同期的大哥是醫生 : 那他們是文組還理組? : 在社會上很多人的專業都跨領域了 : 還在戰文組理組 是不是井底之蛙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38.1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8192563.A.2B1.html

06/23 12:40, , 1F
文組跟理組的差別就像我跟樓下的差別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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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2:40, , 2F
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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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2:43, , 3F
你先去看判決 再來評論本件用188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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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的不是188 是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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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合一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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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這種先射箭再畫靶的狀況不曾少過 但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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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懶的理你的文章而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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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店家賣的東西下藥沒188問題?那這條廢一廢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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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2:49, , 9F
piliwu你焦點一直放錯 去看一下地院判決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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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你只知道188第一項 不知道還有第二項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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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2:53, , 11F
你知道有第三項 那就是給呂的權利啊 有虧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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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就是叫老闆呑下去的意思你才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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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2:55, , 13F
虧待? 不要笑死人 因為有救濟所以可以不管前面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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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院亂判也沒有關係 上訴是你的權利啊 沒有虧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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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條就是如此設計的,員工因工作侵權老闆就很難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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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消費者保障在哪?你喝咖啡當下哪能分辨這是誰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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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干消費者屁事 來點會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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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法可以這樣判 哪裡亂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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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01, , 19F
我有說誰亂判嗎? 閱讀障礙是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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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werPro: 所以法院亂判也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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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02, , 21F
這不就是在說法院亂判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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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02, , 22F
也難怪啦 覺得有救濟就不算虧待 這種邏輯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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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188 沒跟你說其他救濟程序 就事論事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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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言 我只是舉例去反駁你獨創的見解 不是說法院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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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意思是最高法院沒有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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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所以你的邏輯就是 因為有救濟 所以可以亂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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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民法老師是這樣教你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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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說有亂判啊 亂判是你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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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民法老師沒教我救濟 是民訴老師教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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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舉出我哪裡說過最高法院亂判 是適用上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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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說最高法院亂判啊 法院判決只需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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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07, , 32F
原來是民訴老師教你188 然後說這樣沒虧待 我懂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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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覺得不合理 那也是法條定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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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是說民訴教救濟 閱讀障礙是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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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說過不合法 重點在合不合理啊 你還是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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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08, , 36F
那我們都覺得判決合法就好啦 還爭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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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也是法條定得不好 法院只能依法判案 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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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呂覺得不合理 請去告謝 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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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11, , 39F
你這說法騙騙外行人可以啦 法院對法條沒解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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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12, , 40F
你這麼內行 怎不給呂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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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13, , 41F
我給不給建議有你置喙的於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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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14, , 42F
倒是我見識到了有救濟所以可以不論過程的偉大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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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15, , 43F
不論過程?你的推導才讓我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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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18, , 44F
你的意思就是那樣啊 還要凹就難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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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和三審就是亂判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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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凹了?有救濟就沒虧待是你說的 又不是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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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arnformoney: 你知道有第三項 那就是給呂的權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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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4:29, , 48F
有虧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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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4:31, , 49F
自己說過的幹話 現在又不承認硬要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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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4:43, , 50F
你知道188III是要另外起訴嗎?那又不是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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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4:44, , 51F
你知道救濟在法律上的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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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4:44, , 52F
不過我想你連救濟是民法還民訴都不知道了...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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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5:20, , 53F
我有說過那是法律上的救濟嗎 還是你不懂救濟二字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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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5:20, , 54F
典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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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5:21, , 55F
算我太高估你身為一般人的常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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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5:26, , 56F
也難怪會講出因為有188III所以不算虧待這種幹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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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說的救濟是私法救濟、訴訟外救濟就對了?
06/23 16:19, 5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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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誰在硬凹很明顯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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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法律的文章裡面講字典上的意思?六法可以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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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的188III是私法、訴訟外? 六法的確可以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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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6:52, , 61F
會讓我拿字典出來解釋還不是你故意裝傻硬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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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6:53, , 62F
反正你大概也只剩這招了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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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arnformoney: 你知道188III是要另外起訴嗎?那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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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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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PowerPro: 我有說過那是法律上的救濟嗎 還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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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救濟二字在字典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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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werPro: 原來你的188III是私法、訴訟外? 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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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7:12, , 68F
所以你說的188III到底是不是法律上救濟?先釐清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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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7:13, , 69F
法律用詞跟字典解釋出來的 不一樣的情形多的是 懂?
06/23 17:13, 69F

06/24 00:30, , 70F
樓上法匠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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