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大法官想要沽名釣譽的八卦?消失
※ 引述《amidha (東岐明)》之銘言:
: ※ 引述《kid33 ()》之銘言:
: : 原來婚姻制度可以如此大的變化
: : 感覺大法官很想紅的感覺
: : 是不是想要沽名釣譽啊
: : 有 八 卦嗎
: 其實這次大法官釋憲有著嚴重問題,不是在於同性婚姻議題上的嚴重,
: 而是在於這次釋憲涉及司法濫權而危及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根本基礎!
: 這次釋憲的論述方式,其實是與對岸中共的踐踏國家憲法來維持共黨統治是很類似的。
: 若這種釋憲方式可以成立,那中共佔領台灣後,也可以叫大法官釋憲來合法化其統治。
: 為什麼要這樣講?
: 因為這次大法官釋憲涉及「定義」而非「解釋」,而且大法官們不是在定義法條意義,
: 而是在定義一個社會公共的慣用詞「婚姻」的定義!
似乎一些訓練有素的法匠專家推文反駁,認為我的這種看法是危言聳聽的胡說八道!
在下本人並非法律專家,謹在此簡要說說一己的哲學常識見解:
我不得不說,大法官不僅是個法律人,更是個政體人,負有維護憲政體制的重大責任。
在此次事件中,大法官們發言爭議的都是在支持或反對同婚,卻忘了維護憲政的責任!
任一大法官只要有著維護憲政的責任感,他就會拒絕在此釋憲案上具名!為什麼?
因為大法官會議本身是無權對此案作出任何判斷,
無論釋憲結果是贊成或反對同婚,只要作出判斷的釋憲案,就是出於對憲法的踐踏!
讓我們看看此次提出釋憲案的要求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
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而大法官會議最關鍵的一段解釋文內容: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
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解釋文內容顯然判定憲法所謂婚姻,並非限於男女之間;
所以民法的異性婚姻規定,才會違反了憲法主張的婚姻自由。
問題是在憲法並未具文定義婚姻關係為何!
如果就不成文法的歷史慣例來看,憲法沒有定義婚姻,是因為制憲當時,
婚姻就是男女之間的事,是原本社會人盡皆知而不言自明的事。
所以憲法沒有定義,因為「婚姻」一詞從古而來男女的傳統習慣意義就已經是定義了!
而我國是大陸法系的成文法體系。
如果就成文法的條文規定來看,憲法既然沒有定義婚姻是什麼性別的關係。
大法官們根據憲法現行條文,也就無從解釋此案爭議。
若是根據婚姻習慣傳統定義解釋而反對同婚,就是濫權踐踏成文憲法!
若是根據自由心證擅取定義解釋而支持同婚,更是濫權踐踏成文憲法!
大法官們應該要知道,就現行憲法條文,他們沒有任何權力提出對此案的解釋!
在此案上具名簽字的大法官,無論是支持或反對同婚,都已經背棄了他維護憲政的職責!
這個釋憲案的問題,大法官們應該要丟回給立法權解決,
除非修憲確立婚姻定義,否則大法官會議沒有權力可以進行任何解釋!
憲法既然沒有定義婚姻的性別關係,就不能說民法定義的婚姻性別關係是違憲!
這次釋憲案的嚴重問題,不是在於反同或贊同;而是在大法官們集體共同違憲,
是在於大法官們集體背棄了守護憲政的職責卻渾然不覺,而大眾也茫然不知!
更重要是,法律學界也未見有學者聯名批判此次大法官會議的不當釋憲!
那我們社會能有自發內生的本土力量,來永續守護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嗎?
: 問題是大法官有權力進行定義嗎?司法權可以用來定義其社會公共詞彙的意義嗎?
: 如果大法官可以定義「婚姻」,那也就可以援例來定義「自由」或「民主」。
: 中共也一直宣稱在他們統治下,是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
: 只不過他們是有著他們特色定義的「自由」與「民主」。
: 如果公共詞彙可以經由司法權來隨意定義,那憲法條文或法律條文又有什麼意義呢?
: 因為只要司法權對於詞彙定義加以改變,原來條文意義也就可以隨之變更!
: 問題是社會公共詞彙的定義認知,涉及社會全體的認同價值,可由少數司法官來認定嗎?
: 社會公共價值的認定,只有透過全體公民的審議認可才可以決定吧!
: 而涉及全體公民的審議認可,應該是在於立法權,而非在於司法權。
: 所以這次大法官釋憲是很嚴重的問題,涉及全體大法官的濫權失職。
: 大法官無論是支持或反對同婚,都不可以用重新定義社會公共詞彙的方式,來解釋法律。
: 會有這種釋憲案通過,只能說我們社會竟連大法官們都沒有判斷能力去維護憲政體制!
: 這也就是這次釋憲案事件最嚴重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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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岐居 淑世明道 狂知狷行 浪遊混跡
潛心覺靈 顛思覆想 因成緣熟 了塵離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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