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解釋 同婚消失
我個人認為,本號釋字只處理了最基本的「同性婚姻」的問題,
而且並不是馬上就可以結婚,其他的都沒有處理到,例如爭議最
大的「收養」問題,完全沒觸碰,因此還有的吵。
個人解釋本解釋:
一、大法官宣告民法第4編第2章未保障同婚違憲,交由立法機關
立法,但「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係屬立法
自由」,所以未排除立專法,可見大法官也不認為立專法有
違反平等權(歧視)的問題。
二、「逾期」未立法,才能依本解釋去「結婚登記」,也就是說
,「在立法前」還不能同性結婚,若「二年內未立法」,才
能在108年5月24日去為結婚登記,而不是現在就能去登記。
三、收養在民法第4編第3章,未在本解釋範圍,本解釋亦未諭知
得依本解釋為收養,所以在立專法前,同性縱然可以結婚,
仍不得依本解釋收養。
就贊同同性婚姻、反對同性收養的我來說,這個解釋算是還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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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啊,提出來只是想讓那些同運的知道,不是這個解釋出來,
他們就贏了;也讓不反同但反收養的人知道,並沒有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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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不一定,如果這部分爭議太大,立法院可以完全不碰,
只立一個類似民法第四編第二章的專法,而不去觸碰有爭議的收養
,甚至完全不立法,反正二年後就可以依大法官解釋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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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現在沒處理,要是沒立法或禁止,二年+訴訟期間後,
同性團體仍然可以就未立法保障或禁止收養是否違憲提出釋
憲的。
※ 編輯: ceres1209 (220.132.231.33), 05/24/2017 17: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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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回歸到最原始的問題:「單身收養」沒有造成二個爸爸或二個媽媽的可能,
而且,不會造成未成年子女有收到社會異樣眼光的可能,所以,在目前的狀態,
我個人反對同性婚收養,但若二十年、三十年後,大家可以接受了,當然我也會
改變我的見解,反正,一切就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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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是看不太出來,我個人解讀大法官是認為修民法或立專法是立法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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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收養:非例外情形,要求夫妻兩人共同收養,收養後夫妻與被收養人
都發生擬制血親的關係。
單身收養後結婚:僅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發生擬制血親的關係,與收養人結婚
之人與被收養人間,僅為姻親關係。
至於一○七三條第二項的部分:個人認為僅為年齡規定的限制,並不是說夫
妻收養他方子女就一定要認可,仍然需要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
,例如夫與後妻要收養夫之子女,但子女之生母家財萬貫,子女被收養後,
對子女可能有不利的情形,就有可能不被認可,所以,要迂迴用這條,仍然
逃不過「同性收養是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檢視。
※ 編輯: ceres1209 (220.132.231.33), 05/24/2017 17: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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