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解釋 同婚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5/24 17:04), 7年前編輯推噓6(6022)
留言28則, 1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10 (看更多)
我個人認為,本號釋字只處理了最基本的「同性婚姻」的問題, 而且並不是馬上就可以結婚,其他的都沒有處理到,例如爭議最 大的「收養」問題,完全沒觸碰,因此還有的吵。 個人解釋本解釋: 一、大法官宣告民法第4編第2章未保障同婚違憲,交由立法機關 立法,但「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係屬立法 自由」,所以未排除立專法,可見大法官也不認為立專法有 違反平等權(歧視)的問題。 二、「逾期」未立法,才能依本解釋去「結婚登記」,也就是說 ,「在立法前」還不能同性結婚,若「二年內未立法」,才 能在108年5月24日去為結婚登記,而不是現在就能去登記。 三、收養在民法第4編第3章,未在本解釋範圍,本解釋亦未諭知 得依本解釋為收養,所以在立專法前,同性縱然可以結婚, 仍不得依本解釋收養。 就贊同同性婚姻、反對同性收養的我來說,這個解釋算是還可以接受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23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5616698.A.B43.html

05/24 17:05, , 1F
故意來亂的阿
05/24 17:05, 1F

05/24 17:05, , 2F
#他們才不想處理咧
05/24 17:05, 2F

05/24 17:05, , 3F
大法官不能訴外裁判啊
05/24 17:05, 3F
我知道啊,提出來只是想讓那些同運的知道,不是這個解釋出來, 他們就贏了;也讓不反同但反收養的人知道,並沒有輸。

05/24 17:06, , 4F
廢話 你沒提他們幹嘛自己講
05/24 17:06, 4F

05/24 17:06, , 5F
收養?再拖個5年吧
05/24 17:06, 5F

05/24 17:06, , 6F
你以為每次釋憲都像釋字490一樣在那邊節外生枝喔
05/24 17:06, 6F

05/24 17:06, , 7F
收養有待往後釋憲啊,畢竟是不同的事情( ̄▽ ̄)
05/24 17:06, 7F

05/24 17:06, , 8F
目前可以單身收養 再加婚姻關係 至少會有最低的法律保障
05/24 17:06, 8F

05/24 17:07, , 9F
收養本來就是分開的議題 贊同結婚未必贊同收養
05/24 17:07, 9F

05/24 17:07, , 10F
沒聲請當然沒處理
05/24 17:07, 10F

05/24 17:07, , 11F
所以就算反對收養的人再怎麼多 也無力回天了 幫QQ
05/24 17:07, 11F
我個人認為不一定,如果這部分爭議太大,立法院可以完全不碰, 只立一個類似民法第四編第二章的專法,而不去觸碰有爭議的收養 ,甚至完全不立法,反正二年後就可以依大法官解釋登記了。

05/24 17:07, , 12F
還有得吵 但每次都要全綁一起幹嘛??
05/24 17:07, 12F

05/24 17:07, , 13F
錯了啦 你以為萌萌是反收養? no 他們是因為教義反同婚
05/24 17:07, 13F

05/24 17:08, , 14F
收養只是他們拿來打擊對手的武器之一而已
05/24 17:08, 14F

05/24 17:08, , 15F
爭議最大的根本不是收養 是同性婚姻本體
05/24 17:08, 15F

05/24 17:08, , 16F
憲法本來就不會處理收養問題哦
05/24 17:08, 16F
那是現在沒處理,要是沒立法或禁止,二年+訴訟期間後, 同性團體仍然可以就未立法保障或禁止收養是否違憲提出釋 憲的。 ※ 編輯: ceres1209 (220.132.231.33), 05/24/2017 17:14:41

05/24 17:09, , 17F
不過 你有想 其實同性戀本來就可以各自收養小孩了嗎?
05/24 17:09, 17F
這就回歸到最原始的問題:「單身收養」沒有造成二個爸爸或二個媽媽的可能, 而且,不會造成未成年子女有收到社會異樣眼光的可能,所以,在目前的狀態, 我個人反對同性婚收養,但若二十年、三十年後,大家可以接受了,當然我也會 改變我的見解,反正,一切就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

05/24 17:10, , 18F
因為一個人不用結婚 本來就可以收養小孩
05/24 17:10, 18F

05/24 17:12, , 19F
這個解釋基本上就是賦予同性與異性婚姻平權,你想太美了
05/24 17:12, 19F

05/24 17:13, , 20F
其實這次光專法非歧視 我就滿意了
05/24 17:13, 20F
※ 編輯: ceres1209 (220.132.231.33), 05/24/2017 17:18:12

05/24 17:16, , 21F
收養權不在本次討論範圍
05/24 17:16, 21F

05/24 17:17, , 22F
不在這次討論範圍內大法官就不會有反應
05/24 17:17, 22F

05/24 17:25, , 23F
其實以這次大法官的解釋意旨,立專法再釋憲也可能違憲,
05/24 17:25, 23F
這個我是看不太出來,我個人解讀大法官是認為修民法或立專法是立法形成自由。

05/24 17:25, , 24F
不如直接改民法。
05/24 17:25, 24F

05/24 17:29, , 25F
而且如果單身可以收養,那就先離婚收養,再結婚即可
05/24 17:29, 25F
婚姻中收養:非例外情形,要求夫妻兩人共同收養,收養後夫妻與被收養人 都發生擬制血親的關係。 單身收養後結婚:僅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發生擬制血親的關係,與收養人結婚 之人與被收養人間,僅為姻親關係。 至於一○七三條第二項的部分:個人認為僅為年齡規定的限制,並不是說夫 妻收養他方子女就一定要認可,仍然需要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 ,例如夫與後妻要收養夫之子女,但子女之生母家財萬貫,子女被收養後, 對子女可能有不利的情形,就有可能不被認可,所以,要迂迴用這條,仍然 逃不過「同性收養是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檢視。 ※ 編輯: ceres1209 (220.132.231.33), 05/24/2017 17:38:45

05/24 17:40, , 26F
懇請開釋解釋文中何處專法有違憲之可能
05/24 17:40, 26F

05/25 08:59, , 27F
單身收養最大的問題是,另外一個對小孩並沒有親權,小孩生病
05/25 08:59, 27F

05/25 09:00, , 28F
住院連簽同意書的資格都沒有
05/25 09:00, 28F
文章代碼(AID): #1P9Kowj3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10 篇):
文章代碼(AID): #1P9Kowj3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