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絕無合意性行為!傳林奕含父母備妥「消失
[原文恕刪] 文長慎入,若不是對此案有高度興趣,請左轉~謝謝~~
Re.5/18 Vicky1016 [新聞] 絕無合意性行為!傳林奕含父母備妥「這
首先,非常謝謝你發表的文章,讓我有回文的動力
我想針對你提出的「憂鬱症」的個人經驗及「無罪推定原則」的個人看
法做相關討論.
關於「憂鬱症」
就你所描述的經驗我認為你是一位非常有自覺的憂鬱症患者,但是下面
我會舉個例子,也有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和憂鬱
症,而且更會讓身邊的親友完全摸不著頭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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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真人真事,無改編:
曾經在感情上受創,有一些朋友知道,已經過了將近6~7年的時間,我的
所有家人至今仍然不知道當初發生什麼事.從事發開始,我和朋友出門的
頻率增加了,為了散心;無法吃東西,在家人面前我吞食,為了讓身體活
下去;養成跑步習慣,可是總是失眠;看電影時,我無法讀簡體字了,我
原本能讀的,而且還讀得很好;工作更為努力,獲得老闆稱讚.可是不管
如何累,一天卻只能睡三小時,長達半年,家人知道我失眠嗎?沒有,因
為我一樣時間起床,一樣時間出門,一樣時間回家.失眠時想什麼?無限
的為什麼(對方的行為和語言接不上的困惑)、無限的自我檢討、無限的
憤怒、無限的天使與惡魔,沒有眼淚,只想好好睡覺.過了那半年,我以
為我很好,生活積極,開始能說說笑笑,只是開始身體不舒服,說不上怎
麼個不舒服,日子一樣照過,直到莫名其妙掛急診的那天,急診醫生把我
視為應第一時間處置的病人,做了精密的檢查,查不出病因,後續看了門
診,換了醫院,找不到病因,日子變得黑暗頹廢,但是父母不解,他們急
,面對我的頹廢也只憤怒地說:「你怎麼會變成這樣子?!」當時只是傷
心,但我自己也不知道原因,持續一段時間後,到了某醫學大學家醫科診
斷,相關檢查確定生理健康後,便往心理諮商方向進行,後續就醫都由我
獨自前往,我不讓家人、朋友參與,第一次填寫壓力量表,從第一題開始
掉淚,正面背面滿是淚水,我知道那是壓力爆表,即使表上沒有提及任何
讓我傷痛的字眼,我突然意會是的,是那件事情的結.後續安排幾次諮商
,配合短期少量藥物治療,因為我受的傷不重,很謝謝醫生救了我,雖然
某些生理機制,一旦開了便關不了,不過沒關係,我的困擾不嚴重,我還
能活,我也仍相信善良,我諒解父母當時的不解,但是我至今仍不會諒解
那個人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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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這個例子是讓鄉民知道,人的性格是很多樣的,每個人遭遇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和憂鬱症產生出來的反應是有很多面貌的,有的人選擇外放,有
人選擇內化,有人選擇配合演出,有人反應在生理健康上,內化不成就可
能重傷或毀滅.不是單一的人出來說自己的經驗就能解釋得了他人的遭遇
或事件.
我認為林父提供的精神科就診紀錄是能幫助說明案情的,因為我認為林女
和她的醫生都知道他嚴重病發的原因和那件事的時間點,對於原PO說精
神疾病不像皮肉傷,很難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的,這點我不認同.至於報
導中林父知道的時間點是什麼時候我則認為還有待查證,若是高二發生,
高三就診時林父才知情高二所發生的事情,一切就能說得通,因為也有可
能林女經過一段時間糾結之後才爆掉,家裡才知情;至於如果是事發當時
就已經知道,為何後續還沒有處理,這點我也會覺得疑惑,不過這就等相
關證據釐清.國高中的青少女仍在自我認同及對於愛與性的成型階段,尤
其是女校學生更為複雜,是許多自我認同和自我懷疑的交錯的時期,也是
對於性與愛矇懞懂懂的時期,若他自身無法合理解釋對方的語言和行為,
的確有可能會造成很大的傷害.而目前大家看到的小說也好,網誌也好,
那已經是林自己經過幾年來漸漸理出來的脈絡,而當時的十六七八歲的他
的如果對於發生的情感與性產生懷疑、困惑、矛盾、受創,很容易深陷、
崩解,大家都當過青少年、青少女,應該不會很難理解吧.我坦言我個人
是比較相信林女說法的,而對於陳的說法我則沒有任何依據可以信他.
關於「無罪推定原則」
其實這正是版上兩派人馬爭論的焦點,但是我發現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爭
什麼或是認為雙方為何總是各說各話無法溝通,所以針對這點幫助大家釐
清自己的立場.關於「無罪推定原則」請先閱讀聯晟法網-法學補給站中
的「無罪推定原則」一文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81
「無罪推定原則」我認為是個老話題了,而原PO所舉的例子,徐自強案
發生的時間點在民國84年,而中華民國是92年才開始明文規定表彰「無罪
推定原則」,我相信徐自強也是因為「無罪推定原則」之後才得以被無罪
釋放,這也顯示了,在表彰「無罪推定原則」之後,法官應重視原告和被
告雙方所提證據.原PO用二十幾年前的這個案例來舉例,我認為支撐力
道有點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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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剛才所貼的聯晟法網-法學補給站中的「無罪推定原則」一文所解釋:
所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中包括了不
少內涵。首先,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在審判程序,不包括偵查程序,偵查
中檢察官雖然也有中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但是畢竟檢察官站在被
告的對立面,所以往往著重於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採
取「修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強調藉由雙方當事人,也就是原告(也就
是檢察官)和被告(有時包括辯護人)進行訴訟活動,而法官站在中立第
三人的立場,藉由觀察檢察官和被告的攻擊防禦,而作成判決。因此,無
罪推定原則,是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
訟流程。無罪推定原則,也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官,負擔起證
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者,具有強大的
國家資源作為其後盾。也就是說,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被要求
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並且也可以行使刑事訴
訟法第95條的緘默權。
因此若檢察官無法提出堅強證據,讓法官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心
證,則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該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所以,無罪推
定原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要求法官保持公正
不偏袒的立場,去傾聽檢察官和被告的陳述,另一方面,也要求檢察官,
必須舉證證明讓法官無合理懷疑的確信被告是有罪的,這樣檢察官才完成
其舉證責任,法官也才能判決被告有罪,否則法官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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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嗎?「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在審判程序,不包括偵查程序」於是審
判時法官有法官的責任,偵查時檢察官有檢察官的責任,所以請不要那麼
緊張好嗎?
有很多鄉民很擔心沒性侵卻被仙人跳當性侵怎麼辦?無罪推定明文表彰之
後,司法講求人權,我們可以看到不少性侵案例都是因為提告方證據不足
而判無罪,但是從另一個面向來看,「無罪推定論」卻是強迫被害人舉證
,這點也是現今司法檢討的其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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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在性侵案件上已改由
嫌犯舉證「我沒性侵對方」,所以當某些鄉民提議說應該由嫌犯舉證的說
法,就別笑了,因為的確是有些國家是這麼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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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註記:有版友反應此段不實,我是看新聞報導寫的,我會再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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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正常的關係中,雙方之間的情感認同彼此需要一點時間,尤其是初戀
的雙方,當時間不足或溝通不足都有可能造成不好的結果,與其擔心被當
性侵犯,不如認認真真地去多瞭解女方的心情,加強兩性相關知識,你可
能會說,這麼麻煩我吃洨阿?對啊就是這麼麻煩,你愛他就是會這麼麻煩
,不然你以為這麼簡單啊?!尤其面對突然來的,無緣無故出現的,與其
幻想那是老天安排,幻想浪漫之前,還是多想一想這一切到底奇不奇怪.
還有一點我們必須知道的,讓人更為緊張的,其實也是近幾年來性侵案件
的一個重大議題,便是「被害者在性侵害舉證上的困難」.性侵害,哪怕
是只有一次對方的不願意,就構成性侵害(性侵害的定義請自行查閱法條)
,如果是典型的性侵害呢?也許大多數人大概知道舉證的SOP,那麼如果
不是那麼典型的呢?拿口交的例子來說好了,被害人要怎麼證明被強迫口
交?在模糊地帶的呢?如果性侵加害人懂得滅證呢?如果性侵加害人懂得
操弄人心呢?如果目前的法條無法將鑽法律漏洞的惡人定罪怎麼辦?這是
法律上「新的困難」,有多少被害人因為證據不足得不到正義支持呢?
我們害怕真實的被害得不到正義的聲張,這其實跟「無罪推定論」有點相
似,我們也害怕無罪者被誤判,得不到正義支持.法律或社會制度如何能
更完善支持被害人呢?法官要怎麼辨正證據能否支持呢?一般民眾如何注
意性侵慣犯或是狼師慣犯呢?目前性侵犯的再犯率高,應該如何懲治呢?
甚至更有被害人又受同一加害人侵犯的例子,該如何保護被害人呢?
有同樣遭遇的被害人如何被串連呢?我們還有許多需要檢討的制度面
大家都認同醫學有其極限,光是憂鬱症用藥,有多少人用藥也起步了反應?
而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更是有其極限,那些不符合現今社會的法條,甚至
漏洞百出的法條都是存在的,一方面要保障人權,同時要懲處惡人,尤其
是當惡人懂得為自己的惡行避險的時候,這時候就只能仰賴修法來規範未
來,每個人心中有一把道德的尺,對的錯的,善的惡的,我的價值觀中認
為惡人即使沒犯法仍不能說他又沒犯法就開脫,只不過目前的法規也許無
法定罪而已,法規能怎麼修怎麼規範又是另個議題了.
林女的案子時間久遠,案件本身也非常複雜,目前大家也不知道雙方各提
出什麼證據,其實大部分的人在一開始就已經認為此案要定罪有困難,但
是我個人仍抱持期望他是一個破例,我說的破例並不是違反法律,而是打
破前例,畢竟法律條文能有不同的解釋方式,又更有些條文甚至前人很少
用到的,前例是參考,但不會是絕對,每個案情的人事時地物都是獨立的.
在法庭上,法官的判決是看兩造雙方所提的證據說服力
在社會上,民眾的道德認同看的也是雙方的說服力
很多人說林是惹錯人了,但我認為陳也是惹錯人了
理性時間結束,以下非理性時間~~
回覆說別人小說、網誌辦案的鄉民啊!
你這是在笑別人在八卦版講八卦嗎?這裡是法庭嗎?你是法官嗎?
八卦版不能講八卦嗎?能不能當證據,證據足不足夠是檢察官和
法官的事情好嗎?那麼想判就去考法官啊
回覆說騙砲犯法嗎的鄉民啊!
“如果”只是騙砲的話當然不犯法啊,
就算是同齡的朋友被騙砲或騙砲別人,那我用道德的尺量他不行嗎?
我是不知道你的道德的尺有沒有30公分啦
回覆說是民粹的鄉民啊!
我用道德的尺量他不行嗎?道德的尺量他算定罪嗎?歹勢,我不是法官喔!
都不能說不能討論嗎?你衛福部嗎?共產黨嗎?
回覆一直跳針該案很難定罪的鄉民啊!
他媽的就你知道很難啊?很難要你一直說嗎?誰不知道很難啊!
大家都知道的事情還一直說,每天跳針不覺得自己白目嗎?
如果開會的時候推行一個草案,你不提應該怎麼辦就算了,
只會在旁邊一直說很難很難,老是覺得別人都不知道很難,
一直說這裡很難那裡很難,知道別人會多~~~討厭你嗎?蛤!
回覆精神病的話不可信的鄉民啊!
說真的,有的人連得了精神病都還比你聰明,比你有邏輯,
你叫我怎麼騙得了我自己去相信你?
回覆說林女通姦除罪化的鄉民!
支持通姦除罪化很奇怪嗎?我也很支持,身邊也很多人支持
回覆林女父母教育問題的鄉民啊!
啊陳的父母有把他教得很好?好棒棒
回覆口無遮攔的幹話鄉民啊!
幹!低級鄉民真是他媽的殘暴啊!!
回覆工讀生
請拿出你的工作態度好嗎?
最後,我想跟林小姐道歉
我是那種國文段考拒絕背書,默寫空白的傢伙,
文學書這輩子我還看不到十本,
就在你離世的前兩週,我曾自豪地向家人說:
「我覺得文學根本沒有什麼用,我都不看文學書的.」
但!一個巧合讓我看到你的消息
因為你,我發現我說錯了,我應該用更開放的心去觀察這個世界.
你不是廢物!你的文學有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91.1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5197982.A.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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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每一句話我都很難懂all your s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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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去看吧~這是一段被誘姦者愛上強暴犯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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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沒有最大啊,很多人完全不相信精神病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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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 編輯: conundrum (114.44.191.122), 05/19/2017 2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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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可以嚇到我?這我不意外,故事裡面原本就說了她有愛,陳目前提證據對他
自己來說是最重要的,所以他拿出來也是應該的,對我來說他是不是長期用這種
手段欺負少女們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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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時是幾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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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時是不是性侵也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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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接受人都是有情緒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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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說林女已往生,所以對該案沒有說法?這樣嗎?
還是說對林女作品、網誌所表達的內容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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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沒有死無對證,因為陳還活著
也沒有無限上綱,因為林女已經把他要說的都說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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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相信誰的臆測,第一時間我是在沒有看其他評論狀態下閱讀林女的作品、
網誌、發表會之後所產生的想法,任何人產生自己的想法都滿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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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不太知道林女為何輕生,所以他輕生的問題我不認為100%因為陳
感情的結,我認為他已經解開了,因為他已經很清楚地解析房思琪和李國華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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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17 則推文
還有 74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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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nundrum (114.44.191.122), 05/21/2017 14:39:08
你好~我認為你完全抓錯我要說的重點,閱讀測驗可能要被扣分了喔
我沒有否定「無罪推定論」所帶來的優點,
而是表達徐自強的無罪釋放正是「無罪推定論」所帶來的優點
我提出的要點是,台灣從民國92年開始推行「無罪推定論」
因此目前許多案件也因為證據不足而判決無罪
現在是106年,「無罪推定論」施行十多年
在司法上已經不是個十分令人不安的難題
所以我說它是一個舊的話題,那目前社會面臨的難題是什麼?
回到性侵案件上的討論,目前最令社會大眾質疑、不安的難題是什麼?
1.非典型性侵案件的舉證困難(如我文中所述)
2.受害人在身心受創之後被迫須反覆主動舉證,反覆回想可怕的過程
也因此我才會舉例加拿大的例子讓大家思考不同面向的思維
(不過已有版友反應加拿大的性侵案件目前不是「有罪推定」
但是我還沒去研究,所以這部分我先不再論述)
3.受害者的保護措施、社會資源等等
接著再講到林案,你似乎誤解以為我希望此案破例為「有罪推定」
你的理解能力真的是讓我嚇一大跳!我的文中明白說了我說的破
例並不是違反現行法律,也就是「無罪推定論」,而是希望出現更多
證據,還有我文中也清楚說明一開始大家就已經知道要定罪是很難的
另外也只有法官才有定罪的資格,
我也沒有定論罪陳為罪犯,所以不懂你說的誹謗一詞是什麼意思?
希望你可以再把文章從頭到尾仔細看一遍,
期望你未來在嚴正批判別人的言論前,
至少能好好地先閱讀或聆聽他人的想法,
謝謝.
※ 編輯: conundrum (114.44.191.122), 05/21/2017 15:22:29
※ 編輯: conundrum (114.44.191.122), 05/21/2017 15: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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