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絕無合意性行為!傳林奕含父母備妥「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5/18 17:24), 7年前編輯推噓26(2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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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pAzusa126 (梓喵126號)》之銘言: : 「我相信陳星有做,但是證據告訴我,不知道陳星到底有沒有做。」 : 噓 gogobar: 網誌寫這麼清楚,還在鬼扯 05/18 12:39 : 所以問題不是網誌寫的多清楚,而是網誌是誰寫的。 就網誌可不可以當作證據的部分,幫補充。 先說結論,在現行實務與通說見解下,網誌不能當作證據。 我之前的文章已經談過傳聞法則。所謂傳聞法則是指排斥傳聞證據的法則, 若證據不是傳聞證據即不受傳聞法則的拘束,若是傳聞證據則需要進一步 區分是否符合傳聞納入的例外規定。這些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規定在 159-1到159-5條。如果符合例外規定,則這些傳聞證據可以具有證據能力, 意思是,有當作證據的資格,法院可以拿來作為判斷的依據;若不符合例 外規定,則依傳聞法則排除證據能力。 那網誌跟傳聞例外相關的部分在刑事訴訟法159-4條,這條規定的是所謂的 特信性文書,包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紀錄;業務上須製作的紀錄等,以 及其可信的特別情況下製作的文書。 依照通說與實務的看法,這些文書必須要是「經常性文書」,不可以是個 案性文書,並且從159-4條2款的立法理由中可以知道,業務文書之所以可 以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是因為有不間斷、規律的準確記載,且常有正確性 的校對而來。 網誌不是公務、也非業務文書,而且還不是所謂的經常性文書,所以網誌 除了是疑似被害人所寫之外,更因為無法歸到傳聞法則的例外,而被排除 了證據能力。 所以現在真的要在法律上制裁狼師,最需要的是有其他受害人站出來。繼 續考究網誌,不會有太大的幫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3.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5099445.A.9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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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號等到現在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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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麼認真幹嘛,鄉民法官都說小說網誌屬於傳聞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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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有一頂工讀生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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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工作日誌之類的東西才比較具有證據力 網誌、筆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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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的比較難 FB也是 小說就更不用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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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網誌辦案 靠小說推性教育 靠誘姦推通姦除罪 靠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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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推實名制 台灣人正常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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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長可以幫忙通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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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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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戳破那些人的幻想 這樣很殘忍 讓他們繼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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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和網誌大決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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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懂傳聞法則必須學美國聯邦證據法,特別是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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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季又要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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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159-4一堆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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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旁邊領工讀生的帽子 還有一個你女兒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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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還活著,那網誌特定條件下能做為特信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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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需要被害人出來,但是這狼真的很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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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證據法803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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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當做證據的要求是很嚴格規定的 那這樣網誌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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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當作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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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星看到你這篇一定覺得很開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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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不做任何限制的話就天下大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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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沒有鍵盤柯南出來扣你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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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跟白痴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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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159-1到159-3,實務上有擴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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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刑法本來就寫得很清楚 他就是寧縱勿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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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已經承認日記具有證據能力 倘若網誌依內容實質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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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認定具有日記性質 並非不可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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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原PO在解釋傳聞證據上的論述上過於狹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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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幹嘛那麼專業啦 這樣小說派晚餐會吃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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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實務採納了不少學說見解在傳聞法則這部分擴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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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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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有超多例外 沒那麼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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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日記若要走159-4,照聯邦法803來看是要證人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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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不是非得走159-4,其他條是有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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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先進的補充,重點是證人要活著。其他可能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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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想聽聽看您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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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準備國考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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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22:41, , 39F
你可以解釋一下這個嗎? 我就相信你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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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494829185.A.0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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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解釋給您聽。這件案子的字號是臺東地院104年度原侵訴緝字第2號,判決 可以在司法院的判決查訊系統中查到。以下節錄法院關於證據能力部分的說明: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原侵訴字卷第34頁、原 侵訴緝字卷第42頁背面),本院審酌前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屬適當, 依上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換句話說,在該案中,部落格中文字之所以可以有證據能力是因刑訴159-5條 而來,也就是:「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為什麼該案被告會對 審判外的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那是因為這名被告沒有請律師,只有被 指定了一名公設辯護人!回到現下,您覺得疑似加害人在請了律師的情況下, 還會「同意」網誌內容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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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被告沒律師的話很容易被159-5害到,因爲審判長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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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特別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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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ausicaae (140.112.73.233), 05/20/2017 17:09:37
文章代碼(AID): #1P7MWrdQ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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