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陳星女兒:公平正義請用對地方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5/11 13:03), 8年前編輯推噓3(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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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跳針啊? 就跟說你的解釋完全是斷章取義,完全不顧法規範體系的內容,你還自我催眠的這麼高 興?真是自我感覺良好啊! 首先,我們來看法條怎麼規定的: =========================== 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整個法規範體系很清楚了,對於十六歲以下男女,法律因顧慮到其性自主權未發育完全, 所以只要有引誘性行為就加以處罰,但對於十六歲以上,因其已具有性自主權,所以單 單引誘並不構成犯罪,還必須要符合營利的要件才能處罰。 所以問題接著來了,兒福法49條規定是否須採取相同的解釋標準,北高行101訴477判決 這樣說: : : (五)雖原告主張原處分、申訴、再申訴評議書及訴願決定書就「 : : 引誘」或「容留」之法律概念涵攝於本案事實時顯有錯誤, : : 對「引誘」或「容留」法律概念之解釋,亦違背解釋法則云 : : 云。惟查,宜蘭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係因刑事法律採嚴格之證 : : 明法則,認原告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第227 條第1 項 : : 、第2 項及第228 條第1 項之犯罪嫌疑不足,爰作成99年度 : : 偵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而刑法第231 條(圖利使 : : 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係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 : : 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 : ,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 : : 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 : : 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構成要件有別外,縱 所以你直接引用51年關於刑法233條規範構成要解釋就是錯的,根本沒有回答別人的 質疑!北高行101訴477判決的理由還比你誠懇多了! 再者,北高行101訴477判決也說了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之「引誘」或「容留」法律 : : 概念之解釋,亦採如刑事法律之嚴格證明法則,且縱原告主 : : 張已有性行為自由之女學生係自願穿著原告贈送之肚兜及丁 : : 字褲(極具有性暗示之情趣商品)而發生「兩願」性行為不 : : 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引誘」之說詞為可採 : : ,然因原告至少1 次在原告家中與未滿18歲之女學生發生性 : : 行為,則誠難謂原告未涉有「容留」仍屬少年之女學生為性 : : 交之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所謂「容留」並 : : 未如原告所言以過夜或同居等情形為要件)。甚者,原告亦 : : 自承其在女學生國中到高中時在被告學校辦公室指導包括女 : : 學生在內之數名學生,而此事實亦經訪談其他證人證述屬實 這裡就講得很清楚了:只要有性自主權女學生發生「兩願」性行為就不構成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引誘」。明明白白打你的臉,怎麼你還看不懂?拼命跳針? 更別提北高行101訴477判決後段所說: 甚者,原告亦 : : 自承其在女學生國中到高中時在被告學校辦公室指導包括女 : : 學生在內之數名學生,而此事實亦經訪談其他證人證述屬實 : : (詳見性平會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則原告與女學生實質上 : : 既仍維持師生關係(況原告於教評會開會時到場陳述:女學 : : 生都稱其為老師,且原告將學生之撒嬌,視為師生互動等語 : : ),原告卻於女學生未滿18歲,心智尚未成熟之時,即與其 : : 發生性關係,有違教師之專業倫理,亦難謂未有兒童及少年 : : 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之「其他對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情事 : : (嗣後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5款,其規定亦同 : : )。 法院之所可以概括條款處罰被告,不是單單因為其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為性交,而是 他違反教師法的義務,這麼重要的解釋段落你都故意忽略,直接導出結論,這代表你 的法學論理過程完全不及格嗎!照你這種思考模式下去,我看你就算在考一百年也不 考不上律師的,別再自我幻想了好嗎?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 引述《wyytwo (平安喜樂)》之銘言: : : 公平正義的標準大家都不一樣 : : 因為大家的出生背景.學經歷.個性.外表.身心狀況...等都有所不同 : : 所以很難有一個標準來限制妳想要的"公平正義" : : 除非法律有訂一個公平正義的法則 例如妨害家庭罪 : : (聲明中說陳妻願意原諒,是指她可以告林奕含嗎?可是林奕含自願嗎?這是個虐戀) : : 我想妳就可以去吉 : 通姦罪要對方知情已婚啊,比方說假設有個狼師尬了16歲少女,他老婆要告小女生通姦,告的成嗎? : 那只要小女生說「我不知道他已婚」,喔喔,那抱歉,請原告舉證,證明小女生知情,否則告不成 : 另外通姦罪必須有姦淫之事實,簡單講就是發生性行為,如果小女生說「我只有被猥褻沒有通姦」,喔喔,那抱歉,請原告舉證,證明小女生有跟男方性行為事實,例如從小女生體內採集到男方精液,不過她不會讓你採的 : 那如果小女生說「我只有被猥褻沒有通姦」,男方有沒有事? : 由於滿16未滿18仍然是兒少法保護對象,兒少法49條規定強迫/引誘/容留/媒介發生猥褻,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都會構成違反兒少法,最重罰30萬外加公告姓名,可惜這一條只是行政罰,不會留刑事前科 : 那何謂引誘?判例說本來沒有這個意思,吸引誘惑你有這個意思的行為,就是引誘 : 所以如果小女生證稱「我本來沒有猥褻的意思,他以言語勸誘我,致使我生猥褻的意思而和行為人發生猥褻行為」,那男方很可能就判罰 : 如果小女生再出示手機,有男方傳簡訊「我想吃奶」,然後小女生再哭哭說「我真的被他吃奶」,那我敢說99.9%就穩的 : 可惜林作家已不在人世,無法出來了,願她安息 : (筆者為環河市場資深豬肉攤販,著作等身,著有「主觀與客觀豬腱」、「屠宰的極限」等專書,是豬肉界的權威) : : 但憲法也有保障言論自由 請所有人要思考過後再評論 為了保護大家 : : 我唯一幫妳說一句話 不關妳的事 那是妳爸爸做錯事 有去上香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21.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479013.A.5F2.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21.36), 05/11/2017 13:04:37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21.36), 05/11/2017 13:05:22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21.36), 05/11/2017 13:06:50

05/11 13:07, , 1F
律師好?
05/11 13:07, 1F

05/11 13:08, , 2F
請問一下,16歲女性跟53歲男性的身分、資源、地位在你
05/11 13:08, 2F

05/11 13:08, , 3F
的判斷裡是不具意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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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13:09, , 4F
如果不只考慮個人、連同社會觀感等條件去考量權力對等
05/11 13:09, 4F
那是刑法228要處理的問題,跟兒福法49條無關,本條規定根本沒提到利用權勢的問題

05/11 13:10, , 5F
在性自主的權力對等關係,對你而言是不需要思考的事嗎?
05/11 13:10, 5F
不需要,因為這明顯違反不當連結問題,以法規範無關事項作裁罰考量 這是法律,不是道德,請分清楚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219&job_id=28627&article_id=13886 所謂「不當聯結禁止」是指行政行為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必須與行政行為所欲追求之目的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目的在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而濫用公權利,造成人民不合理的負擔。本項原則於附附款之行政處分及行政契約等行政行為中,運用最為廣泛。

05/11 13:11, , 6F
法規如何寫得很清楚,我只想知道你個人想法。
05/11 13:11, 6F
而北高行也講得很清楚了,只有具有教師身分的人才有這個問題,且源自於教師法之明 文規範,你不能把自己的感情好惡代入法規範要件來作解釋,這明顯地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21.36), 05/11/2017 13:19:42

05/11 13:18, , 7F
我不是問法律,不要避重就輕,我問的是你個人的判斷。
05/11 13:18, 7F

05/11 13:19, , 8F
樓上真無聊 人家在討論法律你硬要來亂
05/11 13:19, 8F

05/11 13:20, , 9F
我是在問原PO,要不要回答是他的自由。
05/11 13:20, 9F
我不是說的那麼清楚,那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怎麼你還聽不懂? 如果你要採取保守的道德觀念來譴責他,哪是你的自由,但我認為男歡女愛是個人的自由 別人要怎麼相愛是他們的自由,你硬要把自己的道德概念凌駕在他人的愛情上 並且認為未滿十八歲的少女就是沒有談戀愛或發生性關係的權利 那我只能說,你也不過是父權主義的繼承者罷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21.36), 05/11/2017 13:25:12

05/11 13:22, , 10F
我也不是在自問自答, 我是否代入情感, 無關我的問題。
05/11 13:22, 10F

05/11 13:23, , 11F
不管法律怎麼訂,我依然可以進行道德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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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13:23, , 12F
不要為一個被甩的女人吵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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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13:23, , 13F
我已讀過他檢討別人的文字,但我更想看他怎麼自剖。
05/11 13:23, 13F

05/11 13:29, , 14F
照你所說所以你認定16歲與53歲的性交行為只會是愛情囉?
05/11 13:29, 14F

05/11 13:30, , 15F
你對父權的解釋我真不敢恭維 打混仗沒用的。
05/11 13:30, 15F

05/11 13:35, , 16F
那幾條主要不是都針對皮條客嗎?碰到跳針魔人你辛苦了
05/11 13:35, 16F

05/11 13:38, , 17F
原PO自己提到了「兩願」,我是在問他怎麼把判斷兩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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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與否歸類到道德問題上,這個思考邏輯我很感興趣。
05/11 13:38, 18F

05/11 14:32, , 19F
樓上正解
05/11 14:32, 19F

05/11 14:57, , 20F
配偶都選擇原諒了,你這外人是要喊什麼燒啊?連人家
05/11 14:57, 20F

05/11 14:57, , 21F
夫妻間的床事也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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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23:02, , 22F
請就你不實的指控言論道歉。
05/11 23:02,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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