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慘勝!車位被佔告贏獲賠60元 但訴訟費要付..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7/03/27 14:06), 編輯推噓-8(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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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zz5566 (五六爵士)》之銘言: : 你認真問 我就認真回 : ※ 引述《Lorazin (Lorazin)》之銘言: : : 我提2+1點 : : 1.法官所提20元的計算機礎 合理性在哪? : : 能不能說服兩造跟大眾 : 認真要講 這個責任範圍因果關係本來就要由原告舉證 : 法院如果認為原告未盡舉證責任 以致心證無法超越門檻 : 這時候應該要直接認為請求權不成立 : 連60元都沒有 : : 2.民事原告沒有主張計算基礎 : : 請問法律人 法官是否有權責 可以主動要求原告補提供計算基礎 或給予時間補充擇日再 : : 開庭 : : (給予補充的理由是因爲 如果不提供 而以20元做基礎來判會太瞎 陷法官於不義) : : 3.我主張以權利受損者的經濟損失作為賠償基礎 : : 細項可以慢慢算 原則上就是權益人受損時間x時薪) : : 這個我認爲不合理的判決 如許多推文所述 : : 可分做幾個角度來看 : : 1.原告:那我這個土地 誰要停就停 我只能要求 : : 20元/hr 還不能拒絕 : : 那麼停車位 土地經濟價值豈不崩盤? : : 2.被告 :我停 我超爽 法院認證 全國都是我的停車場 : : (那也不需要設置收費停車場了) : : 3.ㄧ般大眾:比照被告 到處停 : : 比方說你到百貨公司樓下 看到人家月租車位 : : 也是爽停阿 反正價格ㄧ樣 : : 4.法官:反正民事你不主張 我就爽判 : : 反正原告是法盲 大眾也是法盲 : : 至於我的20元計算基礎 我說的算 不爽去上訴 : : 我還有很多判決要寫 別吵我 : : 反正判決會如何影響 我想像不到 : : 語畢 坐等法律人 針對第一二三點 指教 : 你跳太快了 : 侵權行為邏輯上是這樣的 : A侵害了B的權利 B因為權利受損而生損害 A要賠償損害 : 行為------------->權利--------------->損害 : 責任成立因果 責任範圍因果 : 要注意一下 : 你的損害一定要基於「權利」而發生 : 簡單來說 法律其實是保護你的「權利」 : 但是當權利不能被回復的時候 就換算成錢來賠 : 不是直接用損失多少錢來算 這是有一個邏輯順序的 : 「要賠的錢」=「權利被侵害了多少」 : 被告「侵佔他人停車位」<----行為 : 原告「三小時的停車位所有權不能用」<-------權利 : 所以責任成立因果有了 : 問題是範圍因果呢? : 原告說損害是5000元 : 問題是你要怎麼舉證「所有權少三小時」------->5000元 : 原告在這邊根本舉證不出來 : 「三小時的所有權」=5000元? : 所以法官才用一個比較折衷的方式 : 用附近停車格一小時=20元 : 來計算你的停車位被侵佔三小時大概等於多少錢 : 這樣懂嗎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 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自己看民法227-1 被告沒付租金就亂停車 造成原告精神痛苦跟情緒困擾 而且被告自承不知道是私人車庫 以為是付費停車場 可見得被告主觀上想要成立租賃契約 (判決書中有提到) 但是原告在出入口有註明「私人車庫請勿進入」 可知原告根本不想要出租車位 若要出租肯定是租金要很昂貴才會點頭 豈會用20/h就出租? 故推定原告以高於鄰近停車場停車費50倍出租停車位 即1000/h亦為合理 被告明知出入口註明「私人車庫請勿進入」 仍然提出承租車位的請求,並且做出行為 不論是否知道該停車位是不是私人車位 都已經做出要約 形式上表現出願意以昂貴價格承租車位 要約到達相對人之前 被告都還沒撤銷要約 而原告事後發現有人想租她的車位 並提出意思表示該車位租金1000/h 即便被告不同意此昂貴的租金 但是他可以不續租 也不能撤銷原先要約 雖然被告他主張他意思表示錯誤 但是他自己出於過失 沒有看見入口表示「私人車庫請勿進入」 並不能以民法88條撤銷要約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 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 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故該要約中兩者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租賃契約 被告還是要付已經承租三小時的費用 總共3000元 經過原告催繳 被告仍然不付款造成原告精神痛苦 故原告可依民法227-1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精神痛苦 請求2000元精神撫慰金 故3000+2000=5000 以上 法條明明任人解釋 有沒有法匠不知道變通的八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72.2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594780.A.F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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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盤法官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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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裡有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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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自己訴狀不會寫又不請律師,要法官幫你打官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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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明知出入口註明「私人車庫請勿進入」....不是說不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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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法律系我還真的推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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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請律師來寫會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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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知還是不知啊? 你搞得我好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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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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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私人車庫請勿進入」是被告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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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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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真的不知 還是不能撤銷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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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我去王品大吃大喝 事後說不知道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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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我就可以賴帳吃霸王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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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不能因為過失而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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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進出停車場都會看價錢吧?最好會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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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推個 噓的人請 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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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H 顯逾市場常理 判定980/H 為不當得利 原告無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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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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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車庫愛怎麼訂價就怎麼訂價 雙方也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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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契約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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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有律師寫一張狀紙沒掛名就要價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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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小律師寫狀紙有掛名才一萬 是要怎麼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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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己明知私人車庫出租價格昂貴仍然提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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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也成立買賣契約 原告何來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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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都能用契約之債...我不知道該怎麼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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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車庫前標註「私人車庫請勿進入」為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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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租金很高 被告把車停進去視為提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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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事後承諾答應以1000/h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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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問題?法匠自己不知道變通就不要怪引起民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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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新解債務不履行跟要約邀請 出本債編教科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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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實質影響力說 一下法定職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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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明明任人解釋 還在那邊新不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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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罵人阿斗都被判妨害名譽 有夠白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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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笑,xi wang nni bu shi lv 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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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學過程序法嗎?處分權主義 辯論主義有聽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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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還在那邊跳針 法官基於職務上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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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原告沒有主張 法官還是能夠做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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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希望你們這些法匠不是律師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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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說什麼?根本沒契約怎麼引用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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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不合致就能用單方意思表示成立契約,這麼猛,難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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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強制契約還是強制締約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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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見解如此特別 難怪一天到晚批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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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意思明明一致什麼不合致 你有腦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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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停車位在哪?敢不敢公佈?我叫鄉民每天去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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