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柯文哲市長扮演火影忍者疑似未取得授權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3/27 13:10), 編輯推噓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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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zero (【林】)》之銘言: : 標題: Re: [爆卦] 柯文哲市長扮演火影忍者疑似未取得授權 : 時間: Mon Mar 27 11:46:57 2017 : : ※ 引述《lolivo (丐幫幫主)》之銘言: : : 160830 中時 : : 瘋扮皮卡丘 校長帶頭侵權 《精靈寶可夢》代理商籲勿觸法 : : “全台老少齊瘋手機遊戲《精靈寶可夢GO》,昨日是校園開學日,北中南多所國小校長不 : : 約而同扮成「皮卡丘」,想給新生驚喜,但驚喜卻建立在可能違法的前提下,校方未知會 : : 且根本沒想到知會代理商,教育人員對智慧財產權觀念的薄弱,令人擔憂。 : : 《精靈寶可夢》的台灣代理商、曼迪傳播副總經理金啟華表示,諸多國小校長的舉動已有 : : 侵權之虞;部分學校自製多張《寶可夢》圖片,更已觸法。 : 這個問題是自製圖片吧 : : 《精靈寶可夢GO》自6日在台開放下載後,掀起國人「抓寶」熱潮。許多不同領域的業者 : : 看準商機,推出寶可夢相關產品,但把智慧財產權拋諸腦後。金啟華無奈表示,目前公司 : : 蒐證加上粉絲檢舉,違法件數早已破百!他同時擔心,「被日本《寶可夢》母公司知道後 : : ,事態可能更加嚴重。」” :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830000451-260102 : : https://www.facebook.com/TIPO.gov.tw/posts/1072999672742582?_fb_noscript=1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016年2月19日 · : : 動漫迷們為了參加動漫活動會租借道具服裝, : 以角色扮演(cosplay)方式,打扮成喜愛的動漫角色, : 這樣精心打造的動漫角色造型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呢? : 由於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表達(例如漫畫)而非概念, : 造型和裝扮因僅是運用的概念相同,重新以自己的方式展現, : 並不會侵害著作權喔! : : : : : 看來目前法規COSPLAY應該是沒事 : : -- : 推 lolivo: 原PO你搞錯你引述的是作者自己依據函釋所推論的結論,原 03/27 11:50 : → lolivo: 本的函釋並沒有提到Cosplay算不算是這種概念 03/27 11:50 : → lolivo: https://www.tipo.gov.tw/ct.asp?ctNode=7448&mp=1&xItem= 03/27 11:50 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4123010471100.pdf 關於角色扮演此一問題,我國至今尚無法院判決,但智慧財產局曾經作過 一釋函。智慧財產局釋函 98.4.23之電子郵件980423a函:「一、著作權法(下 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 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來函所稱之 「同人」角色(布袋戲與動漫等角色),係屬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合先敘 明。二、惟如就您所詢,針對動漫展之角色而以真人扮演,例如真人穿扮成同 人角色之造型,則由於著作權保護者,係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之抄襲,故 就該動漫及布袋戲為相同之裝扮、造型者,因僅係造型、裝扮等觀念之相同, 尚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又如您以同人之真人裝扮,另行以攝影、圖卡等製作 屬於您的同人攝影物品或畫冊,該攝影物品或畫冊,如具有創意,可能另行購 成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惟此為新的著作,與原先被扮演之角 色尚無著作權之牽涉,並予敘明。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 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 具體事實予以審認。39」 上述釋函中指出,動漫中的角色,屬於美術著作,受到保護。但是就「造 型、裝扮」部分,其似乎認為是一種觀念,而非表達,由於著作權法不保護觀 念,所以並沒有侵權問題。 若比較美國法院與美國著作權局的見解,其認為動漫作品中的角色,也許會 受到著作權保護;但是動漫作品中角色的服飾,原則上不受到著作權保護。而動 漫粉絲所為的角色扮演活動與周邊活動,其實只要打扮的不太像動漫中的特定角 色,也沒有表達角色的「台詞、個性、劇情」,亦無所謂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 若確實打扮地很相像,讓他人可以認出「裝扮」像是哪個動漫角色,其並不會侵 害該角色之著作權,頂多涉及該服裝的模仿。但美國法認為,服裝本身並非美術 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僅有在特殊造型、可獨立出來的頭盔、面具、飾品等 部分,也許可認為是美術著作而受到保護。 而智慧局上述釋函,對「裝扮、造型」的模仿,之所以認為只是屬於觀念 的採用,大概是認為以真人打扮,與動漫中的視覺形象,有頗大的落差,所以認 為並不構成表達的抄襲。但是,該釋函中,只有提及動漫角色本身,屬於美術著 作,但對於「裝扮、造型」部分,並沒有說明是否屬於美術著作。而若參考美國 法見解,其大部分並非美術著作。 但縱使該動漫角色的裝扮真可受美術著作保護,且角色扮演者的扮演活動, 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本文欲提出的是,其絕大部分均可主張合理使用。大部分的 角色扮演,均屬於非商業性色彩,所以大多可以主張構成合理使用。少數角色扮 演的周邊活動,例如幫他人製作角色服飾而收取費用者,是否構成侵權?由於服 裝本身並不受著作權保護,應不至於構成直接侵權。而提供服裝而收取費用者, 縱使可能構成輔助侵權,亦可主張合理使用。而在合理使用的判斷上,尤其第四 項因素的判斷上,提供服裝者若可證明,原動漫公司自己並沒有銷售相關服裝的 計畫,就不會侵害其潛在市場,應可主張構成合理使用。 -------------- 我知道跳板幫眾們,不想看也看不懂,反正只是一個用來抹黑的題材 不過還是簡單說明一下 要吉誰都可以吉,總之法院會有諸多考量 根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 保護表達而非保護觀念 Coser打扮成角色屬觀念的範疇,所以不構成侵權問題 還有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概念以及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48&ctNode=6983&mp=1 作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需求之權衡機制,亦即符合該等要件者,利用人即得主張合 理使用著作,無庸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 跳板幫眾們,要黑前多花兩分鐘GOOGLE一下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2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591420.A.1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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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的他沒讀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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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影忍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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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我記得某黨立委們還扮演英雄系列,怎麼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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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說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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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告的話曼迪早就告了 曼迪最計較著作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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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9.2看不懂,只會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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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只想黑的 這篇會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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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辛苦了,柯黑怎麼會管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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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狂打都更,發現打了沒用,今天就改打cos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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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都那固定幾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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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9.2超會轉彎,整天都只想把台灣搞成香港然後被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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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真是臺灣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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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9.2就是天生奴才 奴才只想找個主子來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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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阿北用色誘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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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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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智障怎麼會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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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害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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