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柯文哲市長扮演火影忍者疑似未取得授權消失
※ 引述《linzero (【林】)》之銘言:
: 標題: Re: [爆卦] 柯文哲市長扮演火影忍者疑似未取得授權
: 時間: Mon Mar 27 11:46:57 2017
:
: ※ 引述《lolivo (丐幫幫主)》之銘言:
: : 160830 中時
: : 瘋扮皮卡丘 校長帶頭侵權 《精靈寶可夢》代理商籲勿觸法
: : “全台老少齊瘋手機遊戲《精靈寶可夢GO》,昨日是校園開學日,北中南多所國小校長不
: : 約而同扮成「皮卡丘」,想給新生驚喜,但驚喜卻建立在可能違法的前提下,校方未知會
: : 且根本沒想到知會代理商,教育人員對智慧財產權觀念的薄弱,令人擔憂。
: : 《精靈寶可夢》的台灣代理商、曼迪傳播副總經理金啟華表示,諸多國小校長的舉動已有
: : 侵權之虞;部分學校自製多張《寶可夢》圖片,更已觸法。
: 這個問題是自製圖片吧
: : 《精靈寶可夢GO》自6日在台開放下載後,掀起國人「抓寶」熱潮。許多不同領域的業者
: : 看準商機,推出寶可夢相關產品,但把智慧財產權拋諸腦後。金啟華無奈表示,目前公司
: : 蒐證加上粉絲檢舉,違法件數早已破百!他同時擔心,「被日本《寶可夢》母公司知道後
: : ,事態可能更加嚴重。」”
: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830000451-260102
:
: https://www.facebook.com/TIPO.gov.tw/posts/1072999672742582?_fb_noscript=1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2016年2月19日 ·
:
: 動漫迷們為了參加動漫活動會租借道具服裝,
: 以角色扮演(cosplay)方式,打扮成喜愛的動漫角色,
: 這樣精心打造的動漫角色造型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呢?
: 由於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表達(例如漫畫)而非概念,
: 造型和裝扮因僅是運用的概念相同,重新以自己的方式展現,
: 並不會侵害著作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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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來目前法規COSPLAY應該是沒事
:
: --
: 推 lolivo: 原PO你搞錯你引述的是作者自己依據函釋所推論的結論,原 03/27 11:50
: → lolivo: 本的函釋並沒有提到Cosplay算不算是這種概念 03/27 11:50
: → lolivo: https://www.tipo.gov.tw/ct.asp?ctNode=7448&mp=1&xItem= 03/27 11:50
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4123010471100.pdf
關於角色扮演此一問題,我國至今尚無法院判決,但智慧財產局曾經作過
一釋函。智慧財產局釋函 98.4.23之電子郵件980423a函:「一、著作權法(下
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
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來函所稱之
「同人」角色(布袋戲與動漫等角色),係屬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合先敘
明。二、惟如就您所詢,針對動漫展之角色而以真人扮演,例如真人穿扮成同
人角色之造型,則由於著作權保護者,係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之抄襲,故
就該動漫及布袋戲為相同之裝扮、造型者,因僅係造型、裝扮等觀念之相同,
尚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又如您以同人之真人裝扮,另行以攝影、圖卡等製作
屬於您的同人攝影物品或畫冊,該攝影物品或畫冊,如具有創意,可能另行購
成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惟此為新的著作,與原先被扮演之角
色尚無著作權之牽涉,並予敘明。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
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
具體事實予以審認。39」
上述釋函中指出,動漫中的角色,屬於美術著作,受到保護。但是就「造
型、裝扮」部分,其似乎認為是一種觀念,而非表達,由於著作權法不保護觀
念,所以並沒有侵權問題。
若比較美國法院與美國著作權局的見解,其認為動漫作品中的角色,也許會
受到著作權保護;但是動漫作品中角色的服飾,原則上不受到著作權保護。而動
漫粉絲所為的角色扮演活動與周邊活動,其實只要打扮的不太像動漫中的特定角
色,也沒有表達角色的「台詞、個性、劇情」,亦無所謂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
若確實打扮地很相像,讓他人可以認出「裝扮」像是哪個動漫角色,其並不會侵
害該角色之著作權,頂多涉及該服裝的模仿。但美國法認為,服裝本身並非美術
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僅有在特殊造型、可獨立出來的頭盔、面具、飾品等
部分,也許可認為是美術著作而受到保護。
而智慧局上述釋函,對「裝扮、造型」的模仿,之所以認為只是屬於觀念
的採用,大概是認為以真人打扮,與動漫中的視覺形象,有頗大的落差,所以認
為並不構成表達的抄襲。但是,該釋函中,只有提及動漫角色本身,屬於美術著
作,但對於「裝扮、造型」部分,並沒有說明是否屬於美術著作。而若參考美國
法見解,其大部分並非美術著作。
但縱使該動漫角色的裝扮真可受美術著作保護,且角色扮演者的扮演活動,
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本文欲提出的是,其絕大部分均可主張合理使用。大部分的
角色扮演,均屬於非商業性色彩,所以大多可以主張構成合理使用。少數角色扮
演的周邊活動,例如幫他人製作角色服飾而收取費用者,是否構成侵權?由於服
裝本身並不受著作權保護,應不至於構成直接侵權。而提供服裝而收取費用者,
縱使可能構成輔助侵權,亦可主張合理使用。而在合理使用的判斷上,尤其第四
項因素的判斷上,提供服裝者若可證明,原動漫公司自己並沒有銷售相關服裝的
計畫,就不會侵害其潛在市場,應可主張構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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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跳板幫眾們,不想看也看不懂,反正只是一個用來抹黑的題材
不過還是簡單說明一下
要吉誰都可以吉,總之法院會有諸多考量
根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
保護表達而非保護觀念
Coser打扮成角色屬觀念的範疇,所以不構成侵權問題
還有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概念以及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48&ctNode=6983&mp=1
作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需求之權衡機制,亦即符合該等要件者,利用人即得主張合
理使用著作,無庸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
跳板幫眾們,要黑前多花兩分鐘GOOGLE一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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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1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