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強拆事件柯市府最新回應(範圍含不同意戶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05 17:14), 編輯推噓16(1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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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ritz (他山之石)》之銘言: : : -- : : 推 huangjyuan: 卦點就是 郝比較有Guts 柯市府都推說不知道 懂??? 03/05 1 1: : : → jfcjjl: 郝比較有Guts,他不是被覺青抗議就縮了?Guts在哪? 03/05 1 1: : : → jfcjjl: 你有Guts不是應該依法行事,強硬的執法,怎麼縮手? 03/05 1 1: : Guts就是郝龍斌至少是自己擔起主管機關的責任 : 都市更新法 :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 : 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 : 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 : 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 : 結果從龍腦到永春到長安西路,柯市府完全忽視公部門的義務 : 自己拆怕被罵 : 把強拆丟給沒有公權力的建商,再說北市府不知情 : 這種人不政客,誰政客?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703/37293352/ : 3月初建商依內政部所訂《都更條例》36條向北市府申請代拆,都發局日前決議不代拆 : 但認定此案程序正當且有迫切拆除需求,且指王家喊價12.9億元,與建商估價分回4000 : 萬,30倍差距不合理,要求取得拆除執照和建照的森業「依法處理」。 : 覺青:「市長,我們以前這樣罵文林苑,如果你也強拆,我很難下台。」 : 市長:「沒關係,那我自己不拆,叫建商去拆,不就解套了嗎?」 那個汀洲路龍腦跟文林苑王家和三重林家才是可以混為一談的案件 這次長安西路跟永春都更案才是可以一起談的東西 先不要提都市更新條例這些太複雜的東西 講最簡單的 一個是土地都是自己的跟一個土地是持份的兩者在立場上就差很多了好嗎? 要混淆視聽也不是舉這些例子出來 至於大埔案張藥房那就是另外一個例子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242.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8705296.A.B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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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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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探討的是該不該拆,我探討的是該由誰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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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柯市府對於單獨持有的也沒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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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持有要講就是要講到都市更新條例啊 光是聯外道路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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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寫說可以實施者自己拆 若覺得不行 就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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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其實誰來拆一直以來都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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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該不該拆 能不能拆 需不需要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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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你覺得不能實施者拆 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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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既然僅是代替或代理所有人拆除,理當取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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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即應依後段請求主管機關執行代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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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腦柯黑連中文都看不懂了,怎麼分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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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是無腦柯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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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也不是大法官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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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問t版友一句,建商沒有公權力,只能靠「天賜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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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下次偷拆的時候,裡面還有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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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就一定抓得這麼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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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真的以為法條跟你寫實施者可以拆就可以拆,拜託!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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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有效的拆除執照好嗎?拆除執照誰審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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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實施者不能拆 天賜良機也不能拆 絕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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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實施者拆了 告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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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是區段徵收,不論單獨持有或是共有,都更或是區段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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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面對問題就是以多併少,多數決到底要多少才合理,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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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眾利益是怎麼樣的標準,背後的本質探討的課題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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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我來解釋給您聽好了,刑法論毀損罪民事論侵權行為,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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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都跟都市更新無關不影響不妨礙進行,拆了就挺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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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就公共利益是否能影響私人利益而言當然是可以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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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但今天拆的是屬於無法細分權利歸屬的共有土地 所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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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提到這些事情不能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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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共有物在尊重少數人的情形下而無法有效利用那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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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其他共有人是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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