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法官5%至10%收賄?他駁斥「12%才對」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03 00:24), 7年前編輯推噓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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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有人看不下去了,媒體人別再亂放話了!! ------------------------------------------------ 林忠義:建構「妨害司法公正罪」 約束律師、媒體、名嘴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964 前幾天有位律師為了宣揚陪審制度的好,宛如被害妄想症發作一般,竟向司法官猛潑髒水 ,滿嘴噴出:「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現在稱恐龍的恐怕至少 占司法官一半以上…如今揣摩民進黨上意的法官、檢察官也陸續產生」等話語。這些荒誕 不經的指控,無疑是對現行司法制度以及參與其內的司法人員最嚴重的污衊! 面對民眾對司法的不滿,司法人員當然應該深自反省,以新觀念、新作為來運行未來更新 後的司法制度,然而一個巴掌拍不響,司法制度不是僅靠司法人員就可以運轉順暢,以當 今訴訟結構而言,一角是法院、一角是檢察官、一角是辯護人+被告,中間則是證人、 鑑定人及證物的檢視,這四方均參與了司法運作。 此外,尚有政治人物、媒體等社會上強勢力量對於司法程序進行或明或暗的影響。 易言之,迄今台灣司法的不被信任、無效率,乃是長久以來諸般角色介入其中,所形成的 歷史共業,從而欲形塑司法公正的目標,不能單靠法官、檢察官的努力,律師、被告、 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政治人物、記者及電視名嘴的定位與改革,同樣必須浮出檯面。 談及法院及檢察官面向的司法改革,持續已久,範圍及項目較為明確,反倒是律師、被告 、證人、政治人物及媒體等司法參與者、施力者的負面作用較少被論及,其實司法公正性 的確保,這些參與者、施力者的角色同樣舉足輕重。案件的偵查及審判就如同料理一般, 不斷的加入黑心食材、地溝油,檢察官或法官這些大廚們再怎麼會料理,擺盤再美、雕花 再漂亮,端出來的必定是有害身體健康的餐點,亦即無法期待檢察官或法官做出實現正義 的美味起訴或判決。對於此一面向的革新,歐美等國有一強而有力的法律策略值得我們思 考,那就是妨害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罪的建構。 由整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以觀,可以大別為偵查、公訴、審判及執行四大部分,則妨害 司法程序與否亦應著眼於此,凡是侵害了這四部分程序的遂行,將使司法無法有效正確的 發揮其作用,斫傷司法威信,針對其中傷害司法公正行為嚴重者予以入罪化,顯然有其必 要!限於篇幅,先就律師角色為例,律師們下列妨害司法行為必須由解釋論著手,翻轉既 有實務見解,改為成立犯罪;或由立法論著手,將之入罪科處刑罰: 教唆被告虛假陳述 被告自己虛偽陳述影響司法作用甚深,應設法導正,問題是無期待可能性,而屬於免除 個人責任事由,故無法處罰被告,然而教唆被告於偵審程序中虛偽陳述,以求脫罪,該他 人例如律師並無免除個人責任可言,律師既非案件被告,我們對其所扮演的辯護角色亦有 期待,蓋律師法第一條明白揭示律師的職責為:「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 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 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換言之,律師有實現社會正義,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自然不應 唆使被告虛偽陳述,來爭取勝訴判決,倘使為之,其法敵對意識強烈,客觀上復傷害司法 法益,便具有可罰性。 干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以強暴、脅迫、騷擾等各種不正方式,干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甚至牽連這些關係人的 近親,目的無非逼迫其等不作證或作偽證,將使證人懼怕出庭,使司法正義難以實現, 自有處罰之必要。干擾證人在我國實務並非罕見,導致在法庭上串證或拒不出庭,都將影 響真實發現,可參照德國刑法第258條妨害刑罰罪或美國聯邦刑法典18U.S.C.§1512干擾證 人罪的規定,加以規範處罰。 藐視法庭 在台灣大眾媒體占有很重要地位,其新聞、言論自由受到很好的保護。然關於言論自由,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說得清楚:「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 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 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 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易言之,言論自由不能無線上綱。 以目前台灣媒體競爭激烈,尤其電子媒體,新聞台計有10餘台,幾乎都有開闢談話或政論 性節目,而這些節目為了吸引觀眾眼球,什麼話題辛辣就談什麼話題,大眾關心重大刑事 案件,節目就這些偵審中的刑事案件便找律師等名嘴沒日沒夜談個不停,可以說天天上演 公審戲碼,這是先進國家所沒有的現象,常一有個風吹草動,就以耳語所聞攻擊檢察官、 法院,甚至不同電視台有不同藍綠統獨立場,其評論極盡偏頗之能事,破壞司法公正形象 莫此為甚,亦使公正審判淪為笑柄,必須匡正。我國可以參考奧地利媒體法 (the Media Act of 1981 )第23條、法國1994年新刑法典第434之16條、或英國1981年 藐視法庭法案,立法處罰媒體、名嘴蓄意扭曲偵審程序的運作,傷害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 利。 訴訟目的外不當使用訴訟資料 司法程序進行中,相關當事人都有可能透過影印卷證、拷貝監聽或開庭等光碟,而取得與 刑事案件有關的訴訟證據資料,這些資料理所當然應出現於訴訟攻防,而非挪為法庭外打 擊司法人員,意圖爭取不當訴訟利益或其他延伸利益之用。目前實務上偶有律師或被告、 被害人召開記者會,乃至於上政論性節目,向大眾控訴司法不公,借用媒體公審,對承辦 檢察官或法官施壓,一旦檢察官或法院決定不如其意,則聯合媒體、政治人物群起攻之, 嚴重傷害司法尊嚴。其公布訴訟資料於外,亦有損訴訟參與者相關隱私、名譽等權利, 極不可取。我國有必要參照德國刑法第353d條及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81條之5的規定,予以 刑事處罰。 台灣司法自戒嚴時期以來,一直是先天不良,又後天失調,難以博得民眾信任,即便歷經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迄今10餘年,仍不能擺脫司法不公的刻板印象,然而真是法官 、檢察官們都貪瀆怠惰?絕非如此!操守有問題的司法人員寥寥可數,倒是司法部門因其 他訴訟參與者、政治人物、媒體等社會上強勢力量介入其中,經常依憑己意任意指摘, 攪混司法一泓清水。 值此新政府上台推動第二波司法改革運動之際,衷心盼望能關注司法係全民司法,不是只 有檢察官或法官才有義務維護他的尊嚴,全民都有責任,恣意攻擊,就會三人市虎,讓定 分止爭的公正機制毀於一旦。然而不信司法的社會氛圍已成,故參照他國法制重新建構妨 害司法公正罪,將為司法公正行使開闢一條新路。 ----------------------------------------- 林檢之言有如醍醐灌頂、一語驚醒夢中人,原來我國司法威信如此低落 都是律師、媒體害的呢~看到這邊請大家別再懷疑司法官的素質了 司法威信之維護,你我他都有責任,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132.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8471884.A.438.html ※ 編輯: Realism (39.10.132.115), 03/03/2017 00:25:20 ※ 編輯: Realism (39.10.132.115), 03/03/2017 00:26:18 ※ 編輯: Realism (39.10.132.115), 03/03/2017 00:28:25

03/03 00:28, , 1F
司法威信蕩然無存,你我都推了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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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媒體害的阿 意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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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橋不會讓這種法案過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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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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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誰要辜先生做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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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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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越宏跟張靜哪會屌他 講一堆雞巴話騙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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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唬爛的名嘴 妳敢說沒有嗎 還幫他們護航的人到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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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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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09:00, , 12F
自己做了一堆噁心事還不能嘴,請人進去對司法改革發言,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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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還不准...司法機關的蔣開穴還沒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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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09:02, , 14F
一堆人所謂虎爛名嘴要不要查他們資歷,遠比鄉民有資個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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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司法改革是改假的喔!自己那麼高尚就不用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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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會防礙司法的 就是那些把卷宗丟給媒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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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6:20, , 17F
教唆被告虛假陳述 本來就該判刑 期待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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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0:42, , 18F
怪東怪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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