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服務生拿到200元小費?老闆怒告員工侵占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6/10/13 16:57), 7年前編輯推噓15(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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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quare (爹卡路恰)》之銘言: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013/792501.htm?from=fb_et_news : 服務生拿到200元小費算誰的? 老闆怒告員工業務侵占 : 因為200元告上法院?一間羊肉爐的服務生收到客人給的小費,但老闆卻認為該筆費用屬 : 於店家的,因此怒告服務生業務侵占,雙方為了200元撕破臉。 : 判決指出,宜蘭一間羊肉爐的張姓外場服務生在去年10月,替一組客人買單後,收到對方 : 給的200元小費。但他的老闆卻認為服務生是負責上菜和結帳業務,小費應該屬於店家所 : 有,因此控告張涉嫌業務侵占,檢察官也提起公訴。 : 被告的張男指稱,他並沒有和店家有「店員須將客人所交付之小費全數交予店家」的約定 : ,且當日收到客人的200元,是因為自己服務態度良好所得到的小費,並不算是店家的財 : 物。 :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這筆小費和店家對客人收取的10%服務費不同,是客人出於自由 : 意願、額外給的,屬張男所有,因此不構成業務侵佔,最後判他無罪。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號】 105,原易,6 【裁判日期】 1050929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裁判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豪 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續字 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哲豪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哲豪任職於宜蘭縣○○鎮○○路00號 告訴人吳晉所經營之「長疆羊肉爐」,負責上菜及收款結帳 等外場服務生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23時25分許,在店內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客人所支付之小費新臺幣(下同 )200元,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侵占入己。嗣因告訴人調閱 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再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 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次按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 查中所供述: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收受客人所交付之200 元等語,及證人即告訴人吳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即「長疆羊肉爐」店員蔣聖偉、朱彥勳於偵查中之證述、「 長疆羊肉爐」店內監視錄影光碟1片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筆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 間並未有「店員須將客人所交付之小費全數交予店家」之約 定,且當日伊自客人處所收受之200元,係客人因為伊服務 態度良好而贈與給伊的小費,並非為店家所有之財物等語。 經查: (一)被告當日於「長疆羊肉爐」店內擔任外場工作,有至桌邊替 客人服務買單,將客人所支付之價金轉交櫃檯找零後,再將 找零拿回客人桌邊交予客人,而該買單之客人於被告欲交付 其找零時,揮手示意但並未說話,同桌另一客人則叫被告過 去,將其中一部分鈔票拿起來後,留下200元予被告,嗣被 告即將該200元收為己用並予以花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 之證述相符,並有「長疆羊肉爐」店內監視錄影光碟1片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筆錄1份在卷可稽 ,是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收受客人所交付200元之事 實,堪以先予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持有為不法所有之意 思為其構成要件。若未持有他人所有物,僅依約定應給付他 人之物而未給付,則係民事上違背履行契約問題,與侵占罪 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判決要旨可參 )。是本案首應審究者,即係該筆小費是否為客人致贈店家 之財物而由被告為店家持有保管者。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客 人於消費後給予之小費,除係於消費金額中約定包含之10% 服務費,或客人以口頭明示或直接投入店家所設置於櫃檯等 處之小費箱而默示給予店家者外,應係指給予服務生消費額 以外的賞錢,以作表揚個人之用者。而本案中該筆小費並非 店家與客人就消費金額約定內含之10%服務費,乃係客人出 於其自由意願額外給予乙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並與證人 即告訴人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5頁背面);而一般客人要 支付小費,可能會給櫃檯或給點酒水的人,證人蔣聖偉與證 人朱彥勳偶爾也都會遇到客人給予小費,證人蔣聖偉會推辭 說不用等情,業據證人蔣聖偉、朱彥勳於偵查中證述綦詳( 見105年度偵續字第25號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然該桌客 人於支付小費時,並未以言語明示要將該筆小費贈與店家, 或將該筆小費交予櫃檯收銀人員,乃逕將該筆小費交予被告 ,是綜觀前開事證,要難認定客人當時係有要將該筆小費支 付予店家之意思;而參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供 稱:伊當日有服務該桌客人,有上菜、送鍋,最後幫客人桌 邊買單等語,則被告所辯客人係欲該筆小費贈與被告等語, 即非全無可能。則於事證礙難明確之情況下,依據罪疑惟輕 原則,自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即認客人當時所交付之小 費200元係贈與被告所有者,則被告自客人收取之小費,已 因客人贈與被告而為被告個人所有,與告訴人並無相關,縱 告訴人與被告間曾有「店員須將收取之小費全數交於店家」 之約定,亦不因被告與告訴人間之約定,即得認為客人交付 小費予被告時,此筆小費已屬告訴人所有而由被告負保管責 任。準此以言,被告並未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揆諸前開最高 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判決要旨可知,被告逕將該200 元收為己有予以花用而未將該筆小費交付告訴人之行為,即 與業務侵占罪之要件不合,自無由以該罪相繩。至被告與告 訴人間若果有告訴人所指「店員須將所收受之小費全數交於 店家」之約定,被告未依約將該筆小費交予告訴人,乃屬被 告未履行民事上契約之問題,告訴人得另尋民事途徑救濟, 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據之積極證據並未達於通常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確 有公訴意旨所指業務侵占犯行之確信,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上開公訴意 旨所指之犯行,則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哲豪QQ 可不可以不要付服務費給店家 反正也不是給服務生 -- !85 8/28 MWMW □ [心情]女孩們一定要好好保護自己(文長) ! 8/29 seanx1991 R: [心情](翰)(代po)(圖)女孩們一定要好好保護自己 mX9 8/29 StitchClara □ [公告] 禁回 "女孩們一定要好好保護自己" 系列… =XX 8/29 SnowAmy □ [公告] 水桶 YESGOTO/vince4687/lanniba 2 8/30 Poke5566 轉 [申請] WomenTalk 申請唯讀 g6m3kimo: 嘛的 又是母豬教 08/30 00: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254.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6349056.A.2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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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我看不出來你想貼的是店家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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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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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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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揪團發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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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疆羊肉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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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疆羊肉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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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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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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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疆羊肉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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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疆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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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200塊寫一堆字還要做紀錄 也是滿累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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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趁機黑一下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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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疆羊肉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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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那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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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疆炭燒羊肉爐(羅東)? 只查到這一家有其他宜蘭分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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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的檢察官看判決書會不會覺得自己很丟臉啊,刑訴哪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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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疆羊肉爐 楊梅 中壢 好像各有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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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疆羊肉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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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都說宜蘭了XDDDDDDDD 找楊梅幹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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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被告請了律師沒錯吧? 老板根本表面輸了,其實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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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一顆星跟上 羅東 長疆羊肉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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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在想,老闆可能也有請律師,因為地檢案號是偵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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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那律師法扶出來幫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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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明顯應該要不起訴的案子,居然能夠搞到再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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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應該是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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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給的服務費都進老闆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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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因為高檢署發回,所以接手的檢察官揣摩上意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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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得看 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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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重點的話新聞就有 判決書只是把過程寫的比較詳細 ※ 編輯: Mayinggo (114.33.254.238), 10/13/2016 17: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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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的長疆羊肉爐,讓大家都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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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翻譯一下? 看不懂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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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7:52, , 32F
結論:業務侵占不成立,民法契約問題請打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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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7:54, , 33F
民事契約指:店員需將所收受之小費全數交予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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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搜尋:長疆碳燒羊肉爐-羅東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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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8:17, , 35F
黑心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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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8:26, , 36F
不錯喔,好吃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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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9:11, , 37F
265宜蘭縣羅東鎮維揚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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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9:16, , 38F
以後面不去這家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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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9:17, , 39F
fb搜尋:長X碳燒羊肉爐-X東店 鄉民進攻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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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那老闆還要不要告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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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才27歲又是正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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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 台灣就是要讓78年級生當法官 才不會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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