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護孕妻殺賊 男子改判2月徒刑定讞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6/09/06 13:35), 7年前編輯推噓11(1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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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n226301 (別鬧!我很認真)》之銘言: : ※ 引述《amgdaaaa (也太熱了吧..這夏天)》之銘言: : : 我跟你持相反意見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903/253083/ : : 看看這個美國爸爸 : : 小女兒被拖去偏僻的穀倉強暴 : : 結果爸爸氣一起來 打死了強暴犯 : : 這爸爸很可惡 小女兒又不是在自家裡被強暴 : : 是在野外被強暴 根本就不符合英美法的"堡壘原則" : : 他憑甚麼殺人啊 真是的 : : 讓人很森7777 : : 最可惡的是 結果德州司法竟然連起訴都不起訴 : : 直接用甚麼超落後的"致命武力條款"讓爸爸免罪 : : 真的很扯耶 真是比印度還落後的國家 : : 還好意思跟人談人權 噁心! : : 落後的美國應該學一下先進的台灣 : : 家裡被入侵 不過就只是個懷孕的老婆 有甚麼大不了 : : 萬一出事了流產 再生一個就好啦 : : 結果為了這麼一點芝麻綠豆小理由 就竟然打死小偷 真可惡耶 : : 我跟你保證 那個小偷一定是乖小孩 就算鬆手也不會反擊 你怎麼可以打死他阿??? : : 還好我們法官判他有罪 不然這還得了嘛??? : : 美國這種司法制度落後的國家 學一下台灣好不好啊 真丟臉耶你 : 抱歉~美國比你講的更落後 : 今年有個新聞 歹徒亮槍還刀想搶商店 : 一個帶有槍與槍證 正在用餐的路人 : 立刻拔槍擊斃歹徒 : 變成全店的英雄 : 1.歹徒沒要搶路人 : 2.歹徒只是恫嚇 未有傷人 : 結果 : 無罪! 不起訴! : 反觀 這新聞有罪的殺人兇手 : 民事要賠幾十萬 幾百萬跑不掉了 : 呵 先掃個盲。 中華民國刑法第76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白話: 本案何姓男子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被判刑, 兩年後有罪之宣告失效 = 無罪 = 不會有案底。 一堆人還在那天馬行空說小偷有武器怎麼辦叭啦叭啦, 看一下判決書內的事實可以嗎? ------ 第查,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稱:案發前伊跟 妻子返家,伊要去上廁所時,發現浴室的門是關著的,伊要 去開門時,從門縫看見有1個人躲在門後,伊把門推開進入 浴室,張俊卿先對伊揮拳攻擊,伊低頭閃過後,以右手抱住 他大腿並以左手往前推讓他倒地,他倒地後一直要爬起來, 伊就單膝跪在他左側,以右手繞過他後頸部,拉住他衣領, 並以左手推他左臉,張俊卿倒地後還一直掙扎要起身,伊就 先壓住他,因為伊妻子當時懷孕7 個月,伊要保護妻子及腹 中胎兒,要是伊被張俊卿打倒,可能會影響妻子的安危,伊 制伏張俊卿後就趕快叫妻子報警等語(詳見偵卷第6 頁背面 、相卷第59至60頁、本院卷第38頁背面),核與證人伍錦珊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跟先生回家後,就聽到 先生在浴室發出聲響,伊跑到浴室門口看,就看到先生跟張 俊卿在裡面,伊一直問「你是誰」,張俊卿沒回答,只是一 直要往門外衝,先生怕他衝出來會傷害到伊,就跟他推拉, 2 人一起倒在淋浴間中,先生用手先壓制張俊卿,不讓他起 身,伊就趕快報警,過程中先生一直問伊打電話了沒,並表 示張俊卿要站起來了等語(詳見偵卷第10頁背面、相卷第63 頁、本院卷第26至31頁)相符;...顯見被告所稱其與妻子返家 後,發現被害人張俊卿躲在浴室,被害人張俊卿企圖衝出浴 室並揮拳攻擊伊,2 人繼之發生扭打,被告並徒手推壓被害 人臉部並緊拉被害人之衣領予以壓制等節,堪以採信;是被 害人張俊卿侵入被告之居所行竊,遭發現後並攻擊被告,核 屬現在不法侵害行為,衡諸當時情狀,被告與之扭打並以手 壓制被害人張俊卿,應係出於防衛意思甚明。證人伍錦珊雖 於警詢中稱:當時伊聽到竊嫌說「我只是來偷東西,不會傷 害你們」等語(詳見偵卷第10頁背面),然被害人張俊卿侵 入住宅竊盜在先,復為逃脫而出拳攻擊被告在後,縱其曾出 此言,仍不足以動搖其於案發當時對被告及其妻子存有不法 侵害之行為,併此敘明。 ------ 法官認定之白話: 屋主回家發現小偷躲在浴室門後,就推門進去制伏小偷, 小偷就扭打想跑但被抓到,雖然曾說「我只是想偷東西不想傷人」, 不過你還是個小偷,所以屋主壓制你也是正當防衛剛好而已。 ------ 復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陳:伊是用右手繞 過張俊卿後頸部,拉住他衣領,並以左手推他左臉,一開始 伊比較用力,之後因為張俊卿有掙扎,並且看起來有喘不過 氣的樣子,手也開始抖,而且臉色蒼白,伊拉住衣領的手就 有鬆開一點等語(詳見偵卷第8 頁背面至第9 頁、相卷第60 至62頁、本院卷第39至41頁),且被告亦自承伊知道拉住被 害人張俊卿衣領可能造成他窒息等語(詳見相卷第61頁)綦 詳,而被告為具有一般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對於戴有口罩、 遭被告以左手施力推壓左臉並以右手反向緊拉衣領之被害人 ,於案發當時已有喘不過氣、臉色蒼白、手部發抖等情形, 若持續拉緊被害人衣領,極易使其無法呼吸,發生死亡之結 果,此乃被告依其智識及觀察被害人當時狀況所能注意之事 ;被告對此,既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於注意,仍持續壓制被 害人張俊卿之頭部並緊拉其衣領,致被害人呼吸困難,終造 成窒息及心肌缺氧缺血的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呼吸性休克及 心臟性休克而死亡,自不能謂無疏於注意之過失。 ------ 何男在法院中陳述: 一開始壓制比較用力,有看到小偷喘不過氣、手抖臉色蒼白, 所以有放鬆了一點。也承認自己知道拉緊衣領有可能會造成窒息。 那都知道還沒有注意,應該是有過失。 ------ 再觀之證人伍錦珊於被告與被害人扭打過程中拍攝之相片( 詳見偵卷第37頁),當時被害人仰躺於淋浴間地板,被告則 蹲跨被害人左側,以左手壓制被害人左臉,右手交叉反向拉 住被害人衣領,被害人右手、右腳垂放地面,並無舉起抗拒 被告或踢踹之動作...;顯見被害人張俊卿於警方到場前即已 手腳癱軟,至警方於接獲報案後10分鐘內迅即到場時,已失 去意識、臉色發黑,再於救護人員到場時,更已無呼吸及脈搏 ,被告甚至向到場警員直言:張俊卿快被勒斃等語,是被告所 辯:一直到警方到場前,張俊卿都還有在動,就是腳會一直踹 ,手一直抓伊云云(詳見本案卷第39頁背面),實與前開跡證 有違,不足憑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 何男抗辯:小偷在警察來之前還一直掙扎。 法官認定: 老婆(孕婦)在屋主和小偷扭打時拍的影片,就有拍到小偷仰躺 地上,手腳垂放,沒有抵抗動作。警方於報案後十分鐘到場, 當時小偷就已經手腳癱軟...抗辯不成立。 結論: 一開始小偷就是躲在浴室, 被發現後想逃,與屋主扭打而被壓制, 屋主也有注意到壓制後小偷呼吸困難的情況, 但還是在小偷癱軟後繼續勒住衣領, 造成小偷窒息死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40.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3140131.A.254.html

09/06 13:37, , 1F
小偷會龜息大法突然醒來使用氣功攻擊怎麼辦?你負責?
09/06 13:37, 1F

09/06 13:39, , 2F
風向要變了嗎,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09/06 13:39, 2F

09/06 13:49, , 3F
這些當初在吵的時候都有說過 但一堆理盲的 一直在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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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3:49, , 4F
針"不勒緊一點被反殺 你要負責?" 頗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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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3:50, , 5F
法緒不是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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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3:52, , 6F
如果兩年內又有強盜小偷到他家 他不就乖乖被搶被偷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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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3:52, , 7F
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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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3:53, , 8F
大家快上啊!他身上被放陷阱卡不能還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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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絕對撤銷要「故意犯罪」, 就連屋主本身這件案子都是用過失致死定讞了,不符合要件。 而且屋主只要注意不要防衛過當,根本就不會成立犯罪, 法律沒有這麼笨...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0.41), 09/06/2016 13:57:26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0.41), 09/06/2016 13:58:03

09/06 13:59, , 9F
再度防衛過當也只是過失,緩刑沒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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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02, , 10F
PUSH!原PO辛苦了!!法官判的已經很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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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18, , 11F
幹,孕婦不是很危險,還有空錄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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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23, , 12F
我覺得當生命財產受到危害 要注意下手輕重 是很困難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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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24, , 13F
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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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25, , 14F
呵 小偷說不會傷人,你就信喔?誰知道他會不會突然拿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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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25, , 15F
器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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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沒採信,我也不信,所以才說屋主是出於防衛沒錯啊。 上面判決書有寫,看一下。

09/06 14:26, , 16F
況且 在警察還沒來之前,只有一個男生有能力抓住小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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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26, , 17F
當然一直壓制的警察到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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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制跟勒死人不一樣。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0.41), 09/06/2016 14:28:57

09/06 14:29, , 18F
你說為何小偷都攤軟了還不放手?靠 他是真的假的你怎知道
09/06 14:29, 18F

09/06 14:29, , 19F
?如果他裝昏咧,等你鬆手再突然反擊咧?
09/06 14:29, 19F

09/06 14:30, , 20F
呵 說勒死人的都馬事後諸葛,事發當下最好能想這麼多
09/06 14:30, 20F
你的動作難道只有死命勒緊跟完全放手兩種? 先不說屋主學過柔道,屋主都自承看到小偷呼吸困難了, 當然還是可以抓住小偷,但放鬆衣領。 而且就案件事實,你覺得是聽你用想的還是屋主當事人在法庭上講的準?

09/06 14:31, , 21F
樓上 那我路上懷疑人家會拿武器打我 我就能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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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31, , 22F
誰知道他會不會掏出刀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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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32, , 23F
推"白話"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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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32, , 24F
笑死 路上打人 跟這例子差很多好不好,虧你講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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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33, , 25F
還好我都睡家裡不是睡路上(誤)...
09/06 14:33, 25F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0.41), 09/06/2016 14:38:31

09/06 14:34, , 26F
臉色發黑可以演 警察有必要幫小偷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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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34, , 27F
前幾個月還有在吵屋主可能是怕竊賊呼吸困難是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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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35, , 28F
但都是腦補就是了,而且當初大部分人認為他會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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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36, , 29F
所以怎麼可能沒察覺到,但如果他真的沒有格鬥經驗呢?
09/06 14:36, 29F

09/06 14:36, , 30F
其實關鍵就在警察那段 要繼續跳針無視?
09/06 14:36, 30F

09/06 14:37, , 31F
有看判決書幫推,理盲鄉民只會拿外國判決無限上綱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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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37, , 32F
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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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37, , 33F
法匠:人人都武林高手 邊壓制也可以注意對方呼吸心跳體溫
09/06 14:37, 33F
判決書哪裡要求要注意這麼多? 呼吸困難、臉色發白、手腳顫抖,一般人都看得出來。 這也是屋主自己陳述有注意到的現象,看看判決書OK?

09/06 14:38, , 34F
差很多? 今天連刀的影子都沒看到你說他帶刀就合理?
09/06 14:38, 34F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0.41), 09/06/2016 14:40:26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0.41), 09/06/2016 14:41:33

09/06 14:41, , 35F
又來了 這樣算法匠? 隨便說人恐龍法官 柯柯
09/06 14:41, 35F

09/06 14:42, , 36F
回家看到歹徒 請問要 1.離開現場報警 2.跟他拼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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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42, , 37F
板上個個都是武林高手 一堆選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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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43, , 38F
呵 在路上懷疑每個人都會砍你,那是自己精神有問題。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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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43, , 39F
偷在你家廁所衝出還打人,如果還不懷疑他身上有武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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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44, , 40F
神問題應該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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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45, , 41F
所以他躲廁所你衝進去 是急著想被武器擊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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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47, , 42F
你好像故意忽略判決書寫的,是小偷從廁所衝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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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哪裡寫小偷衝出來? 就連屋主陳述也是「發現有人躲在浴室門後,進入看到小偷,小偷想跑,扭打壓制」 小偷最後也是在浴室裡被壓制的... 你真的有看判決書嗎?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0.41), 09/06/2016 14:49:25

09/06 14:48, , 43F
伊要去開門時,從門縫看見有1個人躲在門後,伊把門推開
09/06 14:48, 43F

09/06 14:49, , 44F
進入浴室,張俊卿先對伊揮拳攻擊 怎麼我看的是這樣寫
09/06 14:49, 44F

09/06 14:50, , 45F
請選擇 回家發現有不明人士 1.離開現場報警 2.拼輸贏
09/06 14:50, 45F

09/06 14:50, , 46F
從門縫看見一個人躲在門後 伊把門推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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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50, , 47F
我看錯還你看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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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4:51, , 48F
判決書看清楚再討論 感謝
09/06 14:51, 48F

09/06 15:08, , 49F
再說死因為心肌梗塞,我沒看到有辦法因勒頸造成心肌
09/06 15:08, 49F

09/06 15:08, , 50F
梗塞的方法,而是嫌犯原有心臟病
09/06 15:08, 50F

09/06 15:09, , 51F
都是窒息死亡,卻非因勒頸造成,我不知道這在判什麼
09/06 15:09, 51F

09/06 15:10, , 52F
看了只能zzzz,就法匠,還能說什麼?
09/06 15:10, 52F

09/06 15:14, , 53F
愈看愈生氣,勒頸->窒息->死亡 和 勒頸->心臟病發->
09/06 15:14, 53F

09/06 15:14, , 54F
窒息->死亡 根本不是同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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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判決書,你不會那麼生氣。 ------ 被害人張俊卿之遺體經解剖鑑定,判定其係因潛在冠狀 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同時被摀住口鼻及抓住衣領勒住頸部,造 成窒息及心肌缺氧缺血的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呼吸性休克及 心臟性休克而死亡等情,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 )醫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詳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相字第684 號卷,下稱相卷,第211 頁正面至215 頁背面),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白話: 法醫鑑定的死因 被摀住口鼻+勒頸→窒息、心肌缺氧缺血之心肌梗塞→呼吸、心臟休克。 ------ 查被害人張俊卿固患有潛在的中等度 至嚴重度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然其經法醫研究所解剖結 果:「前頸中段一條橫行線狀壓痕,長8公分,相應衣領壓 痕,氣管聲帶下方之黏膜有瘀血斑,頸部肌肉及甲狀腺旁軟 組織明顯出血;死者有潛在的中等度至嚴重度冠狀動脈硬化 性心臟病,比較不能忍受缺氧事件,亦即壓制動作及冠狀動 脈硬化性心臟病,共同造成整個大腦缺氧,再繼發多重器官 衰竭死亡;研判死亡原因:甲、呼吸性休克及心臟性休克。 乙、窒息及急性心肌梗塞。丙、口鼻被摀住與抓衣領勒住頸 部及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 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考(詳見相卷第21 4頁正面至215頁背面),是被害人張俊卿乃同時因呼吸性休 克及心臟性休克、窒息及急性心肌梗塞致死,據此應堪認被 害人張俊卿遭摀住口鼻(應係其原戴有口罩再經被告推壓左 臉所致)與抓住衣領勒住頸部而窒息,而以被告所施力道, 導致被害人前頸中段一條橫行線狀壓痕,長8 公分,相應衣 領壓痕,氣管聲帶下方之黏膜有瘀血斑,頸部肌肉及甲狀腺 旁軟組織俱已明顯出血,倘被害人無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 之因素,仍足以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 白話: 潛在心臟病是讓小偷遇到缺氧更容易死亡。 但死因還是摀住口鼻跟勒頸造成的窒息、心肌梗塞及休克, 而且看勒痕推斷的力道,就算小偷沒心臟病還是會被勒死。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0.41), 09/06/2016 15:22:03

09/06 15:14, , 55F
法官把後者當前者辦,請問,肩膀上的是腦袋吧
09/06 15:14, 55F

09/06 15:16, , 56F
哇靠 那你心臟病是不是因為勒頸造成的?
09/06 15:16, 56F

09/06 15:16, , 57F
神邏輯欸 刀捅是因為心臟停止跳死亡 不是刀捅死嗎?
09/06 15:16, 57F

09/06 15:17, , 58F
這個因果關係這麼明確的東西 還可以凹 
09/06 15:17, 58F

09/06 15:17, , 59F
鄉民比法官更愛玩文字遊戲 怎麼好意思說人法匠?
09/06 15:17, 59F

09/06 15:18, , 60F
媽的 要這樣講夜神月就無罪啦 都是心臟病發阿
09/06 15:18, 60F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0.41), 09/06/2016 15: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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