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李茂生FB:肯亞案我國無管轄權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4/17 09:29), 編輯推噓11(1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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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來到這一點 小弟真心感謝 李茂生師表達了看法 畢竟法治國家嘛, 發表些情緒用語, 除了發洩外只讓大家傻眼 尤其是法務部的新聞稿 小弟先提出幾件目前已判決的案子作為考量 1. 高院102,上易,1544 2. 宜蘭地院 101, 易, 302 3. 100,上易,3014 這兩件提出的管轄權 也就是為甚麼可以判刑 是採用 發生地 屬於我國憲法規定的領域 4. 彰化99,易,1294 認為 犯罪行為中之一個階段行為, 而與其他行 為人之著手、實行行為整體地形成一個犯罪行為 然被告均係在國內之臺中市共謀討論組成詐騙集 團後之分工,臺灣亦為本案犯罪行為地之一 這些判決都可以見到法官盡力在合法的範圍內 讓罪犯受到該受的刑罰 5.高院103,上易,983 6.高院104,上易,1620 則是檢警盡力收集犯罪證據 不讓罪犯在台灣有可乘之機 確實, 沒有人可以做到百分之百 但, 他們所花的心力絕對是不容忽視的 相對來說, 法務院說詞反覆 從一開始的 法務部 "管轄權在大陸" 到 "我們唯一有管轄因素的是,他是台灣人" 到法務部部長 "雙方出現管轄權競合" 結果刑法上能支持有管轄權的並非是屬人主義 法務部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甚至到後來馬國回來的人都還沒見到, 還沒調查 法務部就定調 "不介入" 這些難道不會嚴重打擊到基層檢警的信心? 不會加深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 難道要為了部長一個人的立場, 殺死整個司法嗎 回過頭來, 遣返 不是引渡 肯亞案, 國際上只見遣返回大陸 大陸公安並沒有去 "抓" 這些人 他們是被肯亞官方 "送" 過去的 管轄權是在後續審判所用 完全不懂一開始提這個做什麼 那個 法務部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嗎 不論是哪個方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209.1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0856585.A.1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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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退無敵,不然你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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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都是遣返 根本不是引渡 台灣人不遣返回台灣要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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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那位根本不知道遣返送中國依照哪條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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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跟台灣還算有點交情 肯亞完全沒有 真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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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炒房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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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解出境 引渡 遣返 法律觀念應該都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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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顯然就是判決有罪確定 才會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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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這些人 老實說是被中國擄走無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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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是因為沒證據吧 只有人是要怎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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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官方也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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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又開始吵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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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大馬沒證據也很好笑,大馬有證據,但沒受害人,沒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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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你以為大馬遣返台灣人是遣返好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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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證據是指台灣沒收到證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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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算客氣囉,別逼我,自己錯還怪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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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不是很多新聞說大馬把罪證交給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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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握罪證稱「封箴無法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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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國一邊一國是屬啥小朋友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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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眾怒難犯 當官不能說實話 要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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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自己錯了還怪人,然後她就死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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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終於承認一個中國 承認中華民國憲法汲於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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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多年來罵國民黨 罵馬英九 要不要先道個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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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偷偷限縮在這件事情上面 自爽兩岸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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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承認這件事情 那你還有多少東西要承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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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這是法官的意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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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真的搞糊塗了 根據苗博雅的說法 還有法官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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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跟李茂生的言論有牴觸嗎 還是我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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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說台灣有司法管轄權 一邊說沒有? 目前也沒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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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討論 倒是民眾已經在媒體底下留言 台灣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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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1:13, , 33F
李茂生認證 為求精確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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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03:00, , 34F
樓上,沒有牴觸,李茂生沒注意到中華民國領域包含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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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管轄權...所以不是他質疑的兩岸條例高於刑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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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高於刑法這點立法院質詢有討論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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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1:09, , 37F
謝謝M大幫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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