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搖搖哥遭強制就醫 法官:北市府不合法消失
※ 引述《frogha1 (Dangelo)》之銘言:
: ※ 引述《name2name2 (yang~hi)》之銘言:
: : 搖搖哥遭強制就醫 法官:北市府不合法
: 不意外
: 柯文哲這個沒有民主、法治觀念的威權型政客,根本不知道「依法行政」是什麼
: 當個市長還以為在當皇帝
: 難怪對於憲兵侵犯人權的違法搜索人民,柯文哲表示「大家不要興風作浪、不要打擊國軍」
: 蛇鼠一窩
你也不看看我們的史觀是什麼?
聖人政治
皇帝要盡量避免被官僚蒙蔽
個人的德行修養可以和治國能力畫上等號
等等等...
這種儒家思維才是柯文哲之所以出現的意識形態基礎
這東西根本和現代民主法治是互相衝突的
雖然國民黨信奉這一套,但是以國民黨的體系和文化根本出不了柯文哲這類人
也就是說國民黨宣稱的他自己辦不到
也可以是說柯文哲只是被國民黨洗腦洗壞的保守台北市中產階級拱出來的而已
就不要對柯文哲有多大期待了
我認為可以把柯文哲當作過渡期替代國民黨保守勢力的選項之一
: : 針對政大「搖搖哥」丁先生遭台北市衛生局強制就醫,台北地方法院2日下午裁定書出爐
: : 。法官認為,很難認定搖搖哥被送醫當時,有傷人或自傷之虞,但卻北市府違反搖搖哥的
: : 意願將他強制送醫、拘束身體自由,不符合精神衛生法的規定,程序上有瑕疵。
: 柯文哲說接受民眾通報,搖搖哥最近變瘦,所以就動用警察強制送醫,還說是好意,不是強迫
: 到底哪一條法律允許你因為民眾通報某人變瘦就可以動用警察強制送醫?
: 柯文哲你到底有沒有一點民主、法治、法律素養?
: : 法官表示,雖然搖搖哥曾一度同意住院治療,但在法院開庭時又改口不願繼續治療,所以
: : 法官裁定,不應逮捕拘禁,應即釋放;且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不得對此案聲明不服。
: 強制送醫就是逮捕拘禁
: 柯文哲再裝死,說什麼「不是強迫」,根本放屁!
: 這種政客鬼扯硬凹的醜態,跟馬英九也有得比了
他還是比馬英九好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41.1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610714.A.565.html
→
04/02 23:27, , 1F
04/02 23:27, 1F
→
04/02 23:28, , 2F
04/02 23:28, 2F
→
04/02 23:28, , 3F
04/02 23:28, 3F
推
04/02 23:28, , 4F
04/02 23:28, 4F
推
04/02 23:29, , 5F
04/02 23:29, 5F
→
04/02 23:30, , 6F
04/02 23:30, 6F
之前是兩個精神科醫師路過你家在特定條件下就可以有抓人的權力
柯文哲搞的是,連精神科醫師到場都不用,覺得你有危險只要派人,好比社工什麼的
就可抓人了
這種搞法叫做解套?????
→
04/02 23:30, , 7F
04/02 23:30, 7F
→
04/02 23:31, , 8F
04/02 23:31, 8F
→
04/02 23:31, , 9F
04/02 23:31, 9F
推
04/02 23:32, , 10F
04/02 23:32, 10F
→
04/02 23:33, , 11F
04/02 23:33, 11F
社工到底有什麼認定精神疾病的能力?
→
04/02 23:33, , 12F
04/02 23:33, 12F
→
04/02 23:34, , 13F
04/02 23:34, 13F
→
04/02 23:35, , 14F
04/02 23:35, 14F
→
04/02 23:36, , 15F
04/02 23:36, 15F
噓
04/02 23:36, , 16F
04/02 23:36, 16F
→
04/02 23:36, , 17F
04/02 23:36, 17F
家暴和精神疾病的例子是一樣的嗎?
家暴是已經侵犯到生命財產,精神病患侵犯到什麼權益?
為什麼可以這麼類比?
你的邏輯真的很爛
→
04/02 23:37, , 18F
04/02 23:37, 18F
→
04/02 23:38, , 19F
04/02 23:38, 19F
噓
04/02 23:38, , 20F
04/02 23:38, 20F
※ 編輯: kuopohung (36.237.41.159), 04/02/2016 23:47:16
→
04/02 23:54, , 21F
04/02 23:54, 21F
→
04/02 23:54, , 22F
04/02 23:54, 22F
推
04/02 23:55, , 23F
04/02 23:55, 23F
→
04/02 23:56, , 24F
04/02 23:56, 24F
推
04/03 02:55, , 25F
04/03 02:55, 25F
推
04/03 02:57, , 26F
04/03 02:57, 2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1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