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搖搖哥遭強制就醫 法官:北市府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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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 沒有犯罪的人. 沒有人可以限制任何人的行動自由. 就算他行為再怎麼怪異. 憲法也是保障他的自由. 其他警察.警消要強制作為都是違反憲法的. 除非有砍人. 不然警察就是什麼都不能做. 這就是所謂的. "砍人之前 人人自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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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精神科/身心科就醫記錄的有兩百多萬人. 換句話說不要以為所謂精神有問題的人遠在天邊,就在你身邊而已. 這還只是有就醫紀錄的. 當然你會說很多人只是失眠而已. 那抓個十分之一也有二十多萬人. 我國沒有這種監控力去把二十多萬人監控起來,每天去看他有沒有變瘦. 戒嚴時期都沒有這種能力,現在就別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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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其實曝露了. 我國對於精神異常的隱憂者可以說是. 完全沒有辦法. 完全沒有辦法. 完全沒有辦法. 必須等到他們哪天真的發生什麼事 再來處置. 而且出事再處置的手段 其實也很欠缺對針對精神病的方法. 換句話說. 不要說死刑可以避免下一個殺童案、下一個鄭捷. 你連知道你身邊有一個這樣的傢伙. 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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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錯了. 柯文哲一連串的言行舉止,會不斷累積,形成一個印象. 那個印象一旦越來越深刻,就讓人忘不了. 最後就是反映在民調支持度. 以及下次連任的選票上. 其他縣市可沒有這麼粗暴的侵犯人權. 然後事後還說謊,什麼「因為太瘦」、「協助就醫」、「不是強迫」. 沒犯罪,你到底是想做什麼?. 你現在沒犯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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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聲明,我也覺得這次市府做的過頭了一點,但我覺得不見得不合法,只是風頭上對市府不利,市府只好吞下來. 先說依法行政的部分,就我目前知道的可以處理的法提一下,也許還有其他的有人可以. 補充. 1.精神衛生法32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 之人有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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