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3/27 11:46), 8年前編輯推噓2(15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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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tter1529 (宋代才女唱元曲)》之銘言: : ※ 引述《LLsolo (我不是鍵盤法官我是城武)》之銘言: : : 民事案件部分(少數) : : 法官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9.270條為證據調查 : : 就是因為基於案件事實而發文調資料。 : : 而且也不是說要就有,是法官要覺得有基於案件事實需求,才會行文。 : : 不給會怎樣呢 : : 根據349條,要不就是ptt被罰錢,要不就是強制處分。 : 1. 聽你在放屁, : 你有沒有「嘗試」過回覆「無法查詢」、「資料毀損」、「無法辨識」? : 法官函詢你只是要應付原告的聲請, : 站方只要回函給他面子就夠了法院絕對到此為止, : 站方的律師不會不清楚(連這都不清楚還當什麼律師), : 還是站方根本沒想過如何「嘗試」拒絕提供個資? 我記得 站方的立場 一直都是 只要經過法院ptt就會配合圖供相關的紀錄 其實已經行之有年了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要為了 某個人來"說謊" 去說無法查詢 資料損毀 無法辨識這些說法? 言論自由 又不是代表不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不過鄉民好像常常會忘記這件事情 : 2. PTT根本不怕罰單, : 因為「PTT」這個非法人團體名下根本沒有財產, : 所以就算真的被開罰單,現實上「根本」不痛不癢! 我覺得這以有個誤會 ptt底下是有財產的 至少ptt主機是有價的 不要弄到最後 把主機給扣押了 : : 都規定了,沒有理由不配合就是有相關的處罰,我們在這案件法院走完全全部程序 : : 沒有不配合的理由。 : 放屁啦 : : 而且法院在作證據調查時,並不適用通保法,通保法是檢察官和警察在用的。 : : 大家以前覺得超越憲法很扯,不可能要ptt超越法院。 : 叫你「嘗試」、「努力」保護個資不是要你超越法院啦 : : 刑事案件→(從地檢署=/=法院) : : 過去幾個訴訟大師在打的 : : 那不叫做到法院,那叫做地檢署,裡面的boss叫做檢察官,他們的好夥伴是警察 : : 通保法這裡就適用了。 : : 要是真的有犯罪的可能,檢察官起訴後,就會把這個案件送到法院去。 : : but,訴訟大師一般都是到地檢署那邊就gg了,不起訴處分,根本連法官的臉都還沒 : : 看到就結束了。畢竟檢察官大部分都不認為那是犯罪。 : : 換個說法,刑事案件要一路打到底送到法院那裏 : : 至少要是通過警察→檢察官→法院。 : : 而我們選擇依據法院的函文,是因為大部分這種濫訴案件,不會到法院。 : 真的是聽你在放屁, : 只要PTT不提供個資,案件根本無法被起訴,永遠只能死在地檢署 : 請問哪一個檢察官敢起訴年籍姓名待查的被告? : 你拿這麼大一段來放屁除了虎爛不懂的人以外, : 有個三小意義?還是這就是你要的意義? 然後就換ptt就倒楣了 不要說不可能 以前就發生過 某兔時代的站務就被找去喝過茶 : : 此外,我們只接受有調查權的機關(司法機關、政風等等) : : 因此區公所那些的單位我們是不會回應的。 : : 沒有到法院調查權等級的函文,原則上我們是不會回應的。 : 請問「政風」是哪一間法院? : 你為什麼要打自己的臉? : : 我們也希望法律可以協助我們維持秩序,而不是無的放矢,當然,那永遠是最後手段。 : : 維護這個言論自由的平台,才是你我共同經營努力的目標。 : 你還是先講清楚 : PTT是被告跟人和解,還是單純回覆法院函詢 : 如果PTT是被告為了求和出賣個資,現在站長還在這裡說言論自由, : 我只能說你這傢伙真是噁心透頂 我還是再說一次 言論自由 不代表不用為自己的言論和後果負責 不管是匿名還是非匿名 版友Joey818 (の) 在某篇文章後面提到了個關於言論自由的說法 僅供大家參考 奉上幾個美國關於「言論自由」的經典解釋: 1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means the government can't arrest you for what you say. 言論自由指的是,政府不能因為你說過的話而逮捕你。 2 It doesn't mean that anyone else has to listen to your bullshit, or host you while you share it. 這並不代表其他人必須聽你說的話,並不代表其他人必須容忍你。 3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doesn't shield you from criticism or consequences. 言論自由並不保護你免於批評和其他後果。 4 If you're yelled at, boycotted, fired, banned from an Internet community, beaten up or even get shot by a gun, your free speech rights aren't being violated. 如果你被辱罵,被抵制,被裁員,被論壇封禁賬號,甚至被毆打被槍殺,你的言論 自由並沒有因此被侵犯。 5 It's just that the people listening think you're an asshole. 這只是因為人們認為你是一個混蛋。 6 And they're showing you the door. 然後他們告訴你應當如何滾蛋。 -- ▁▁ ▕A6▏ 我知道70的辦法 其中一種shopping剩下還有69..... ▕出品▏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26.186.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050370.A.F51.html

03/27 11:47, , 1F
這Id上海來的先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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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47, , 2F
言論自由本來就是建立在"正常範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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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47, , 4F
就一堆講話不敢負責的酸宅在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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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48, , 5F
你不要模糊焦點好嗎? 重點在"PTT憑甚麼供出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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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49, , 6F
所以別人認為你是混蛋 就能逼ptt 交出個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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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以前的相關法律事件也是ptt站方提供磁軌記錄的....

03/27 11:49, , 7F
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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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6 (116.226.186.58), 03/27/2016 11:50:51

03/27 11:50, , 8F
你沒說錯話怕什麼? 個資現在真的有那麼保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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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50, , 9F
站方有權限交出個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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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52, , 10F
沒有違法就不用擔心監聽 有九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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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53, , 11F
反正以後有人告 怕麻煩就交出個資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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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印象中是反過來 你要某人資料 站方不會直接給你 而是一定要要經過法院或警方之後才可以.... ※ 編輯: A6 (116.226.186.58), 03/27/2016 11:59:40

03/27 11:55, , 12F
那就不要用PTT吧 既然那麼擔心個資外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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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56, , 13F
拿這個來類比監聽 比喻失當 ptt 是自願使用 也同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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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58, , 14F
條款有寫 在你同意註冊後 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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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59, , 15F
使用條款沒有任何效力,麻煩有點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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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00, , 16F
樓上好像搞不太懂 甚麼叫"程序" 法院來函要求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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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提供個資 但是那個函文叫做"通訊保障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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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02, , 18F
要調個資有力的文件,調取令或通訊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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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如果已經有法院函文的話 為什麼要為了某個人來去說 無法查詢 資料損毀 無法辨識的謊? ※ 編輯: A6 (116.226.186.58), 03/27/2016 12:03:15

03/27 12:02, , 19F
沒有通保書就交出個資 很明顯違反通保法第25條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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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02, , 20F
其他什麼公文,函令的通通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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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03, , 21F
真的不要自己蠢,挖洞自己挑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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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03, , 22F
你的 "經過法院" 根本就是故意講的含混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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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03, , 23F
反正只要有人告對你來說就是經過法院,根本鍵盤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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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04, , 24F
法院公文是只是請求,沒有效力
03/27 12:04, 24F
我有一個問題不明白了 如果法院發的請求會違法 為什麼法院要發請求公文? 我覺得這是很矛盾的事情..... ※ 編輯: A6 (116.226.186.58), 03/27/2016 12:06:03

03/27 12:05, , 25F
真正要調個資,進入審判請拿通訊監察書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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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05, , 26F
不然絕對會被告違反通保及個資法
03/27 12:05, 26F
我真心想問 私下寫信方便嗎? ※ 編輯: A6 (116.226.186.58), 03/27/2016 12:07:17

03/27 12:07, , 27F
法院發請求不違法啊,你給了才是你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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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07, , 28F
被告是你被告,關法院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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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07, , 29F
因為法官懶惰 懶的開通保書 不想背責任 公務員老大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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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10, , 30F
這跟前陣子那個違法搜查告訴你搜索令要就有有八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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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10, , 31F
言論自由如果真這麼簡單,你騙我沒念美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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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10, , 32F
阿就沒有阿,拷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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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那個解釋只是屁話而已 你當那是法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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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12, , 34F
通保書開出來,有問題就告法官啊,通保書又不是想開就能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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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13, , 35F
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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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隨便發個函令用嚇的比較簡單,反正一般人根本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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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13, , 3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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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14, , 38F
如果ptt違反了個資法請自己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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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再說一句,違反個資法告的可不是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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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ptt也是小孬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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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16, , 41F
而是違法提供個資的“人”,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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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也不是個人 是台大資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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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什麼法務站長的,你自己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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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18, , 43F
到時候我等著看,要你們提供你們自己個資時你給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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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19, , 44F
別人的隱私都不是隱私,超級噁心,我說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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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麼說不太公平 版主以上的身分基本上都是真實的 和謂半公開 就是經過站方確認過資料真實性的的 大板的板主例如八卦板望踢等 是還要有現實認證過的要有手機等急時聯絡的到的手段 ※ 編輯: A6 (116.226.186.58), 03/27/2016 12:30:06

03/27 12:27, , 45F
頗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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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29, , 46F
反正以前高嘉瑜就說過大家幾乎都用假資料 站方態度就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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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56, , 47F
想想同一時間蘋果是怎麼保護個資的 雖說PTT不盈利但保護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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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56, , 48F
資的重要性蘋果正在演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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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2:58, , 49F
蘋果堅定的態度搞到庫克被抓去關或是蘋果撤離美國都可能
03/27 12:58, 49F
蘋果那個 我之前看還在訴訟階段 我沒有看到蘋果表示如果敗訴之後會怎麼應對... 而且蘋果律師團很強大....你要ptt怎麼比....律師費誰出錢???

03/27 13:08, , 50F
蘋果是敗訴的哦 只是抗告時開庭前一天官方撤告了
03/27 13:08, 50F
我印象是一勝一敗 勝的好像是在紐約 敗的在哪裡我就忘記 ※ 編輯: A6 (116.226.186.58), 03/27/2016 13:19:12

03/27 13:22, , 51F
你根本什麼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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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勝一敗沒錯,蘋果在敗的那州提抗告,開庭前一天官方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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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3:31, , 53F
有很多科技公司因為「隱私權」三個字放棄大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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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3:33, , 54F
那你就知道保護個資的重要性有多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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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大陸市場 這個有兩說啦 一個是你說的隱私權 一個是美國法律限制科技公司對外國政府部分問題 我就不展開了 免的到時候又有人靠妖我 我目前知道敢為了隱私權和美國政府叫板的公司只有雅虎 蘋果是不是第二個 我還沒看出來

03/27 13:43, , 55F
簡單來說,你沒搞懂法律攻防的手法。有些手法是雙方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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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3:43, , 56F
意保留,作為彈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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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倒是有知道 有個笑話就是說法律會故意留些模糊的空間 不然律師會失業 XDD ※ 編輯: A6 (116.226.186.58), 03/27/2016 13:57:12

03/27 14:10, , 57F
反正只要有人告對你來說就是經過法院,根本鍵盤大法官
03/27 14:10, 57F

03/27 14:16, , 58F
為何你覺得雅虎是第一個,而目前蘋果不見得是第二個?
03/27 14:16, 58F

03/27 14:17, , 59F
因為蘋果這次的事,美國國會都考慮要修專法了 這還不算?
03/27 14:17, 59F
因為他是經過了多年考驗 蘋果才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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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印象 要不要確實舉例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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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只是客氣的說法好嘛 八卦板訟棍 還需要舉例子? 某次訟棍弄到律師板版在法院聚 你不知道? ※ 編輯: A6 (116.226.186.58), 03/27/2016 15:22:13

03/27 17:40, , 61F
怎麼考驗?弄到政府撤告已經算通過考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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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7:44, , 62F
不管怎麼說保護個資是最重要的大事,絕不是可以輕易妥協的
03/27 17:44, 62F
我覺得和雅虎比起來還不算

03/27 17:45, , 63F
東西 已經有很多科技公司演譯這個價值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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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7:46, , 64F
不然facebook早進中國了
03/27 17:46, 64F
FB 不是不進中國是被中國封鎖 封鎖原因並不是FB不配合 而是不詳直接被封鎖的 中國並沒有溝通過 最近祖格伯似乎有在和中國政府溝通解鎖FB的問題 而且你要知道FB是很配合美國政府的 ※ 編輯: A6 (116.226.186.58), 03/28/2016 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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