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消失
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
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
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剛剛有人說依據民事訴訟法344條,法院來函的確應該提供,但從第二項來看,明明法務
站長可以用「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理由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但為何
還是提供?
法院有逼你們提供個資嗎?還是你們怕麻煩所以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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