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有圖 】周子瑜在善化國小課桌簽名消失
※ 引述《IMISSYOI (佑)》之銘言:
: : 所以子瑜算不算毀損公物?
: : 毀損公物罪之規定. 刑法第138 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
: : 三人掌. 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我覺得算。
: : 所以子瑜是錯的,志工也是錯的。
: : 大家都知道從小我們就被告誡不能在課桌椅上亂塗鴉,
: 我只想回這一段 毀損罪有一個很重要的構成要件
: 足以不堪使用在實務的判別上
: 在於桌椅有沒有失去使用性
: 節錄一段
: 所謂
: 毀棄」係專指對於物品存在性的銷毀。
: 而「損壞」 則指改變物品的外形,進而使物的持有利益發生不良變化的行為。
: 「致令不堪用」所強調的是行為在無形面上對於物品造成功效減損的情形。
: 所以你覺得他有改變物體的存在性嗎?
: 有使學校得持有利益產生不良變化嗎?
: 有造成功效損毀嗎?
: 想想吧?
這樣的解釋是對的。
我想從兩部分來看,首先是從監課志工的行為來看,依照考場規定,他最重要的責任是
維護考場秩序,所謂"秩序"是否有包含監督考生不能亂塗鴉而導致的"課桌椅與原狀不符"
,這還得看規則(應該是沒寫到)。但我相信任何人當志工如果看到都不會允許這樣的事情
吧??而他卻還要求"特別考生"在屬於"公物"的桌子上塗寫字,即使沒有到毀損公物這樣嚴
重,但他可以拿自己物品出來要求簽名,可以要求簽在臉上,要求簽在車子,或者把子瑜
請到家中簽1000個名字,就是沒有權利可以叫子瑜簽在桌子上。
另外,子瑜雖然是盛情難卻才這樣子做,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等法條更看不出它違反了甚麼法律,但一個重要原則是在
無論何種場所你要進行塗鴉、創作,都要經過所有權人的同意,這不僅是法律上問題,更
是一種尊重別人的做人態度。如果所有權人認為沒關係當然好,但如果所有權人不同意,
他可能可以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行為人(或者唆使
的哪個人)回復原狀或負責損害賠償(這部分說得對不對,懂得鄉民可以指教一下)。
子瑜在桌子上簽名了,但萬一目前被授權的保管使用人就是不喜歡她,就是不愛桌子被
塗鴉呢??
我上面這樣講可能太誇張了,但站在教育意義的角度,學校要教的應該是給學生正確的態
度,學會尊重他人,學會珍惜公物,盡量保持原有狀態,而這樣的觀念就要從小做起,從
學校的校規開始,培養下一代出社會後也能遵守法律。校長將桌子搬到校長室可能只是暫
時保管,但國中小仍處於不懂事的階段,如果這樣子的行為被鼓勵甚至是有差別待遇
(就因為她是名人),過不久就可能一大堆塗鴉都會在課桌椅出現了。
學校的總務處通常是以"公物保管責任制度實施辦法"、"學生課桌椅使用須知"等規定來要
求,課桌椅都會噴漆編號表示代表是學校公物。這類塗鴉行為稱不上毀損,但算是"汙損"
。
如新北巿立鷺江國民中學公物保管責任制度實施辦法:
觀念:一、教導學生感恩惜福、珍惜資源。
二、落實生活教育,善盡公物保管、人人有責。
目的:培養學生愛惜公物之良好習慣,守法守紀與愛校情操,特訂本辦法。
學生課桌椅使用注意事項:
七、不得無故刮傷桌面、塗抹立可白及塗損或噴漆,經發現將由學務處給予適當處分。
http://www.ljjh.ntpc.edu.tw/editor_doc/editor_docview.asp?id={D4D9ADE6-EEA2-44
D2-AD1E-E35CEE427BB1}
北市師大附中 學生課桌椅使用須知:
五、各班學生不得擅自移動各教室課桌椅,勿重擊、碰撞或重摔並確保桌椅整潔美觀,不
可亂塗鴉。違者視情節依校規處理。
新竹縣竹東鎮大同國民小學校規:
7.愛惜用物。
(1)愛惜課桌椅等校園中的公共設施,不亂塗、不亂畫、更不用刀刻。
國立內壢高中班級各項公物設施使用管理規則:
捌、課桌椅:
一、各人使用課桌椅須保持清潔,不得於表面塗鴉或以尖物破壞表面。
小題大作了點,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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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untdeity:我還蠻想問逢甲的那支MIZUNO球棒是哪一隻 我網路上找不 05/23 20:07
→ huntdeity:到相同的@@ 是木棒嗎? 05/2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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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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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utsadh: 吃太飽才想事事拿法律來約束?2樓哪你不遵守板規看看? 03/21 02:16
※ 編輯: smvv (175.182.42.232), 03/21/2016 02: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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