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初登場 為核廢 黃國昌火力全開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10年前 (2016/03/02 09:28), 10年前編輯推噓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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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自回自文 對於法律我沒有黃國昌了解 因此我寄信給原能會 請求說明核1-2的乾處場 其法源依據與作業標準為何 : ※ 引述《Matsuyama (空姐是他的菜)》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聯合晚報 記者徐偉真╱台北報導 : : 2.完整新聞標題:立院初登場 為核廢 黃國昌火力全開 : : 3.完整新聞內文: : : 立法院今天開議,行政院長張善政施政報告及備詢,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詢處女秀,鎖定 : : 選區內核廢料儲存問題砲火全開。他質疑張善政厚達218頁的施政報告中,竟隻字未提核廢 : : 料處理方式,而經濟部長鄧振中也坦言,在沒有找到合適的替代地點,初階核廢料2016年不 : : 可能移出蘭嶼。 : : 對於黃國昌的質疑,張善政回應施政報告沒提到可能是行政院疏忽,「但是我們其實該做的 : : 事情都已經在做」。黃國昌再詢問「2055年核廢料最終處理計畫是否能準時?」鄧振中說只 : : 能盡量找,「原則上每個核能使用國家都要自己處理核廢料,2055年前一定會有步驟」,黃 : : 國昌強調,政府必須提早面對核廢料儲存問題,不可以等到中期計劃的2029年後才開始想。 : : 黃國昌指出,現行《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只定義最終處置辦法,而台灣小小的土地上卻搞了 : : 三個高階核廢料儲存場,對於中期儲存完全沒有程序、標準上的要求,也沒有把「選址」納 : : 入考量,他要求經濟部及原能會針對中期儲存場公開說明、開放參與,不能把爛攤子留給後 : : 人。 有關我國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審查乙事,行政院原能會為核安監督機關,謹說明如下 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以下簡稱乾貯設施)之安全管制,主要依據下列政策與法令規 定執行。政策部分係依據行政院民國86年核定的「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第12條第4點「 積極推行用過核燃料廠內中期貯存計畫」。法令規定主要係按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 稱物管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興建,應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建造執照後,始得為之:一、符合相關國 際公約之規定。二、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 相關法令規定。四、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 次按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完成後,非 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如此,就如同我前篇說的"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包含中階處置場) 依據物管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 資格、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準此,原能會 於92年10月8日訂定發布「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97年10月22日 修正),其中第十四條規定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 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0.25毫西弗,並符合合理抑低原則。另原能會於93年4月7日訂 定發布「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以下簡稱審核辦 法),其中第4條規定設施(包括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之章節架構,略以:安全分析 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綜合概述。二、場址之特性描述。三、設施之設計基準。四、 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五、設施之安全評估,含預期之意外事故評 估。六、輻射防護作業及環境輻射監測計畫。七、品質保證計畫。八、消防防護計畫。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所以黃國昌認為沒有專門的中處場法規,這點看來沒說錯,只是原能會對乾式儲存標準 就用最處場的安全分析價告來管制) 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以下簡稱美國核管會)具有長期及豐富的乾貯設施審核經驗。 原能會除據前述審核辦法第4條規定的安全架構外,亦參考美國核管會的乾貯設施安全分 析報告格式及內容導則RG 3.48 【Standard Format and Content for the Safety Analysis Report for an Independent Spent Fuel Storage Installation or Monitored Retrievable Storage Installation (Dry Storage)】,有關乾貯設施安全分 析報告格式及內容之規定,於94年4月28日訂定行政規則「申請設置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 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導則」(以下簡稱安全分析報告導則),規範其格式及內容,以供業者 撰提妥適詳盡的安全分析報告有所依循。 (所以說參照國外標準,但國內也有訂出行政命令來使台電有所依循,不是讓台電自己找) 乾貯設施安全分析報告最重要的部份為審核辦法第4條第5款、設施之安全評估,含預期之 意外事故評估,原能會參考美國核管會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格式及內容導則RG 3.48及乾貯設施 審查導則NUREG 1567 【Standard Review Plan for Spent Fuel Dry Storage Facilities】之章節架構,進一步規範安全分析報告第6章應含括的資料包括臨界安全評 估、結構評估、熱傳評估、輻射屏蔽評估、密封評估及異常狀況、意外事故及自然災害事 件之安全評估等節,要求台電公司提供相關詳盡資料,以利原能會深入審查。 原能會對安全分析報告的審查,主要以國內與美國之相關法規與技術標準為根據。參照之 我國法規包括: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申請設置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 全分析報告導則、輻射防護法及其相關規定等;美國之法規與標準則包括:美國聯邦法規 (10 CFR 50、10 CFR 72)、美國核管會技術報告1536號(NUREG 1536:Standard Review Plan for Dry Cask Storage Systems)與1567號(NUREG 1567:Standard Review Plan for Spent Fuel Dry Storage Facilities);另外參照我國與國際相關工 業標準,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ASME)標準、美國混凝土協會 (ACI)標準、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標準等。 台電公司依物管法第17條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3條之規定,分別於96年3月、101年3月向本會提出核能一、二廠乾式貯存設施之建造執照 申請。原能會受理該申請案後,除依法辦理公告展示、徵詢民眾意見及舉行聽證外,並邀 集專家協助審查安全分析報告,審查團隊由30位國內專家學者所組成,分成綜合、場址、 核臨界、屏蔽與輻射防護、結構、熱傳、密封、意外事件、消防以及品質保證共10個分組 ,歷經數回合審查,確認設施依此興建能符合安全要求,足以保障公眾與設施之安全,於 符合物管法核發建造執照要件後,分別於97年12月3日及104月8月7日核發建造執照。 乾式貯存設施訂有嚴格的安全標準,應符合國際公約,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 安全,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 其設施之經營等,方允許業者興建與運轉設施。原能會對貯存設施之安全,嚴格把關。以 核一、二廠乾貯設施為例,對於廠界之輻射劑量設計限值為每年不超過0.05毫西弗,為一 般民眾年劑量限值1/20。 台電公司核一、二廠乾貯設施的場址皆位於核一、二廠的廠區內,其場址的安全性在設置 核能電廠時皆已進行嚴密的評估。核一、二廠乾貯設施對於海嘯與耐震等設計以及核子保 安與保防的作法,也是比照核能電廠相同的安全要求,乾貯設施整體安全並無疑慮。 原能會一向秉持主動公開管制資訊精神,用過核燃料乾貯設施安全管制有關資訊均公開於 原能會網站,歡迎您參閱。 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敬啟 (所以簡單說,黃國昌覺得沒有設立一個中階處置場法規他覺得不放心的意思就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02.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6882115.A.4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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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被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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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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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都是法規與標準 這是文組的專業,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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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豬都知道永久不會選好,不有點作為在等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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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你錯了 豬的確是個等死的概念 因為核廢料還停留在新北市的燃料池之中 新北市依舊成為核廢料的儲放地 結果一堆反核都被他騙到高潮 我都不知道該說啥了(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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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表示:等到沒時間就只能用我們的方案啦,急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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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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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可以不要用台電(國際行之有年)的方式 自己想怎麼處理啊 前面不是就有幾篇神人提出要用火箭送到外太空(如果高空爆炸呢?) 或者是海拋到海溝之中 或者是扔到大安森林公園、總統府與挺核人的家裡 不過我相信蔡政府是有基本智商不會用這種白癡意見 所以結果還不是用台電(國際行之有年)的方式(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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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提丟到總統府的都是崩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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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呦~泡著不好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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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有個問題: 中階跟最終處置場其實不同條件;以現況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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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可能中階直接就成了最終處置場,那是否會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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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做法應該是延長執照使用啦 台電也不是傻傻讓他違法 不過終處場反核還是那個態度 就看這顆政治炸彈在誰手上引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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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豬下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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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垃圾不出來刷存在感博版面 下次怎麼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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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執照也要看當地縣市政府要不要延長。這東西到哪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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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歡迎的,就算洪秀住當新北市長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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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就知道政治人物有多假掰了沒? ※ 編輯: hamasakiayu (36.230.202.124), 03/02/2016 17: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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