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西戲史期末考

看板GIDT作者 (以簡馭繁三少爺)時間21年前 (2003/06/21 18:47),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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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arlenehan (期末報告一直來一直來)》之銘言: : 關於英文作答的事 : 我是外文系早習慣了 : 也沒什麼資格說話 : 更沒有要替胡杯杯辯護的意思 : 但是毛主席說我們的生活都是中文 : 用中文作答應是最得心應手的沒錯 : 可是我只是聯想到 : 數學系的楊維X : 他上課也都用台語呀 : 一個老師上課是不是有權利 : 選擇他上課或是考試的語言 : 大家覺得呢 我不是外文系 但我想我的英文也差不到哪裡 在那個各科聯考成績還有累計排名的年代 我當年聯考英文成績還在全國前五十名裡 要用英文作答 對我而言 也不會是太痛苦的事 因此 我出來說話 並不是因為個人會遭到任何不利益 只是純粹地對這種規範的合理性感到質疑 這或許跟我法律人的背景多少有些關係 巧玲舉的例子實在非常好 讓我們可以更細緻地去思索這個問題 第一 老師和學生間的法律關係到底是什麼? 依〈大學法〉中大學自治的精神 學生在學校註冊 相當於和學校成立了一個契約關係 在這個契約中 學生有繳費的義務及選課受教育的權利 學校收了費用 則負有提供硬體及軟體(包括管理、師資等)資源的義務 學校依此義務去聘雇老師 老師則負有提供教學的義務和領取薪水的權利 由此可知 老師和學生間是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的 (學生←─→校方←─→老師  學生和老師各自和校方間存在一個法律關係  學生和老師間的法律關係則是間接的) 但各自負有各自的權利義務 則是十分清楚 而且其中某些權利義務會彼此相互影響 第二 現在可以把焦點放在我們討論的主題了 「老師究竟有沒有權選擇上課或考試的語言?」 老師有授課權 這是可以確定的 但授課權的內容是什麼?(包不包括決定考試和上課的語言?) 可以好好探討 授課權的具體內容 例如上課時間、教材內容、授課方式、評量方式應該都包括在內 但這個權利並不是漫無邊際不受限制的 而應該有合理的條件底限 例如:老師可以決定開課時間 但不可以開在午夜12點 為什麼要對授課權做限制?就是因為要顧及授課的對象(也就是學生)! 學生是契約關係中主要的消費者 所以勞務的提供必須要針對學生的需求才有意義 如果勞務的提供對學生而言是難以獲得的 那等於是沒有提供 也就是說 老師在其授課權的範圍內有一切自主的自由  但這份自主和自由 必須以學生得以藉此滿足其受教育之權利作為底限 第三 著眼於實際案例(以“加退選制度”作為師生權益間的約束) 1.老師若選擇特定的上課語言 對於學生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顯而易見的 以本國而言 大部分情況下 只要上課使用的不是中文   大概都會對某部分的學生造成學習上的障礙   但是這也是為什麼加退選制度必須存在的原因   老師如果選擇特定語言上課   學生其實是可以依個人需要去決定是否要選這堂課的   如果你覺得台語授課會對你的學習吸收造成困難 那就請不要來加選   (或是加選後 在一定期間內你也還有退選的權利)   如果你還是堅持要選課 那就請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2.至於考試語言呢?我認為基本上也是老師可以決定的   問題在於:必須於開學時就把此限制說明清楚   「各位同學 本學期的評量方式將要求以英語作答 影響成績至鉅    所以英語不好的同學請考慮 願意接受挑戰的才留下」 所以說 基本上我們承認老師有決定上課或考試語言的權利 但是必須在開學時即在課堂上及授課大綱中表明 因為這對學生的權益是有非常大的影響的 第四 依“課程性質”來放寬或限縮老師對於語言選擇的權利 1.有些課程內容就是語文 如英語、法語、德語、拉丁語等等   此時授課方式就會被課程內容給涵蓋吸收   老師若欲以該科語言作為授課語言 相信大家都會認為是合理的而沒有異議   這個情況下 老師選擇授課及考試語言的權利應該被放寬   譬如外文系的課程 若老師欲以外文授課 該系學生不應有異議權   除非有明顯失當的情況發生(「英文名著選讀」老師卻偏要以西班牙文講解......) 2.什麼時候該限縮老師選擇語言的權利呢?   個人認為 當該課程為“必修課”且“學生失去實質加退選權利”的時候   則老師不得以其個人喜好作為授課及評量的語言   雖然在第三點時我提到學生有加退選的權利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修課   但是在該課程為“必修課”時 學生的加退選權利其實已被弱化   而徒剩程序上、形式上的意義而已   因為就該課程而言 他其實沒有實質上退選的權利 除非他選擇不要畢業!!   此時 除非該必修課程在同學期內有其他老師開設(例:有兩個老師開西戲課程)   否則老師選擇授課和考試語言的權利都應該被限縮    綜上所述 數學系楊教授的例子其實是屬於三、1.的狀況 (據我所知 數學系教授的課程大部分是選修課 但我不確定  然而 即便是必修課 我相信以數學系的師資也絕不會只有他一人開設) 本系胡老師的例子則屬於四、2.的狀況 經過細部比較 我們就會知道這兩個情況是不同的 不能以“老師有選擇權”即一概而論 本系的西戲課程 不但是必修 而且只有胡老師一人開設 在考量學生權益的情況下 他的授課方式和評量方式都應該要被限縮 必修課 不但是代表學生必須要修習 也代表了學校必須要提供! 而這個提供 必須採取學生可接受的方式 才有意義 也因此 我認為胡老師規定考試必須用英文作答(即便只是部分)是不合理的 -- 我的明日報個人網頁 http://mypaper2.ttimes.com.tw/user/shipoffool -- ※ 編輯: Chariot 來自: 210.64.46.79 (06/21 20:53)

推 140.112.58.246 06/21, , 1F
法律系畢業果然講起話來有條有理 佩服佩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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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210.64.46.79 06/21, , 2F
千萬別這麼說 要感謝巧玲的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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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哪裡 感謝主席的指示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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