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分享] 幫你打臉反反服貿十五條跳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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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5(25推 0噓 4→)留言2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occqqck (國父)時間10年前 (2014/03/26 22:5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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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http://ppt.cc/BOdU. 以後有人問這些跳針問題. 這樣回答就對了. ----. 網路上很多反服貿懶人包,也有很多是針對反服貿的懶人包所提出的「反反」懶人包。事實上,服貿非常複雜,看懶人包並沒有什麼錯,因為服貿就是必須由專業人士出面講給大家理解的東西,不看懶人包,難道要叫大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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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9推 1噓 10→)留言2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angCM (紅人)時間10年前 (2014/03/27 22: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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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有幾個原則 就事論事 依法論法 反對雙重標準 尊重民主. 為何服貿協定備查就好?.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 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因此,若協議事項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可以備查。.
(還有4003個字)

推噓5(6推 1噓 4→)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時間10年前 (2014/03/27 23:5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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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來打你臉了. 這裡說法顯然大錯特錯. 誰告訴你說只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就符合保留原則?. 你難道沒聽說過絕對法律保留與憲法保留嗎?. 依據釋字443號解釋所發展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有關法律保留的內容分為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毋庸法律保留. 而你說的只是相對法律保留部分.
(還有918個字)

推噓0(1推 1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時間10年前 (2014/03/28 00:2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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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除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否則的話,只要服貿不需要修正法律. 行政院的法律義務只有送立法院備查,. 但反過來說,只要有一條法律必須因應服貿作修正. 國民黨的說法就站不住腳. 你這裡講的是「受僱期間」而非居留期間。. 居留期間是要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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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5→)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時間10年前 (2014/03/28 00:2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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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好像搞錯了. 服貿協議準用GATS規定是一次停留三年無須多次簽.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是三年多次簽. 每次停留不得超過一年. 看來你好像還是沒搞懂其中的差別. 第 十二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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