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幫你打臉反反服貿十五條跳針問題
不好意思
我來打你臉了
※ 引述《WangCM (紅人)》之銘言:
: ※ 引述《roccqqck (國父)》之銘言:
: : 轉貼自http://ppt.cc/BOdU
: : 以後有人問這些跳針問題
: : 這樣回答就對了
: : ----
: : 網路上很多反服貿懶人包,也有很多是針對反服貿的懶人包所提出的「反反」懶人包。事實上,服貿非常複雜,看懶人包並沒有什麼錯,因為服貿就是必須由專業人士出面講給大家理解的東西,不看懶人包,難道要叫大家自己去看那個看不懂的開放表?雖然「資訊透明化」原本是政府應該要做的事,但既然政府只有一個不斷自婊的報告,我們只好自立更生。
: : 我先說我的立場:我贊成貿易條款的訂定,但我反對黑箱作業,也反對隨隨便便地跟一個對台灣宣稱主權的國家做出貿易協議。我們遲早要面對中國,但不代表我們跟他們每次談判就要脫光衣服。現在談判的結果,我根本合理懷疑中國持有馬英九的裸照。
: : 以下我們來看看這禮拜的各種攻擊。完整的論述正在由團隊產出,這邊是我自己的意見。
: 本文只有幾個原則 就事論事 依法論法 反對雙重標準 尊重民主
: : 1.幹麻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服貿協議根本不是法律啊!
: : 就是因為不是法律,所以我們需要一個轉換過程。這個轉換過程就是立法院的審議。立法院審完了,才對台灣這塊土地發生效力。有人會說,不是有法條說放在那邊備查就好了嗎?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因為那個法條是指在「特定情況」才能備查,但服貿完全不符合那個特定情況。很多懶人包都只故意擷取那個「特定情況」,非常靠邀。
: : 那我們該怎麼辦?我們翻遍法條發現:竟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用!所以連「怎麼審」我們都不知道!這根本耍白吃啊,比賽沒有規則要怎麼進行?所以不要再討論要不要逐條審(這在委員會和院會也不同,也跟立法委員專業度有關),先把法律訂出來,法律就會告訴我們怎麼審,這個法律,就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這個條例很重要,因為除了立法事後的審議,行政機關在跟外國協商時,立法機關更需要有一個法律,讓他們有「事中監督」的機會。
: 為何服貿協定備查就好?
: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
: 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
: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 因此,若協議事項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可以備查。
: 很多人直接從這裡跳到法律保留原則,然後像個大一法律系學生般,動不動宣告別人違憲
: ,動不動就說這個只能以法律定之,什麼重要性理論BLABLA。
: 法律保留原則意思是有些東西應該訂在法律。相對,有些東西能授權給行政機關決定,如
: 果符合授權明確性的話。
: 服貿協定是涉及投資許可的問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已明確將相關投資許可權限給
: 了行政機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即為依此訂定,明確指出投資人得投資
: 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
: ,報行政院核定。
: 故,涉及投資許可問題,法律已經授權給行政機關決定,非常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因此,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且無須另以法律定之,依法當然備查即可。
: 連服貿協定是涉及投資許可問題都不知道而找不出法律授權規範,就不斷跳針什麼要法律
: 保留或是什麼法律一定要監督才合法,或許根本不清楚權力分立也誤解法律保留。
: 法律保留指有些事情要給立法者決定,但立法者已經授權給行政權做決定,你還一直扯立
: 法者的衣角說:"ㄟㄟ 法律保留ㄟ!" 這是非常幽默的主張。
這裡說法顯然大錯特錯
誰告訴你說只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就符合保留原則?
你難道沒聽說過絕對法律保留與憲法保留嗎?
依據釋字443號解釋所發展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有關法律保留的內容分為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毋庸法律保留
而你說的只是相對法律保留部分
而未提到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
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這裡就是屬於絕對的法律保留的規定
是不可能允許立法機關再授權出去的
更別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兩岸的協議內容毫無限制
甚至可能包含主權問題
而主權問題依據憲法第四條規定是專屬於國民大會的職權
屬於憲法保留不可能允許授權主管機關決定
所以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4條才會規定
條約內容如涉及領土之變更,應依憲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所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此部分顯然違反憲法第四條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規定而違憲
看來你對法律保留的內容仍然是一知半解而已
: : 3.學生訴求不一致啦!改來改去。
: : 學生訴求不一致,那是因為立委的關係!剛剛在第一點說過,因為沒有法律,所以立委們只好自己生一個根本不存在的「逐條審查」。結果事後因為沒有逐條審查(30秒事件),引起廣大民怨,馬上就有人號召:「給我逐條審查!」所以為什麼喊逐條審查?因為立委們去年自己說的啊!
: : 後來一翻法條,發現靠杯,哪有什麼逐條審查?所以馬上呼籲「制訂法律」,然後在制訂法律之前先把服貿「退回行政院」,你問我為什麼退回?廢話,沒有法律可以審,你當然要退回啦(不過其實精準一點的用語,是要行政院撤回)。
: : 所以,學生從頭到尾就是要求「遵守對人民的承諾」和「遵守程序正義」這兩塊,說不一致的顯然是中途加入論戰,沒有搞清楚事件歷程。
: "因為沒有法律,所以立委們只好自己生一個根本不存在的「逐條審查」"
: 這是間接承認在沒有特別修法前,就是不需要立法院審查即可生效。
錯
前面已經講過了
這裡是涉及憲法保留與絕對的法律保留事項
非以法律規定方式不得為之
特別是涉及法律變更的部分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仍然保留給立法院審議而非備查
你的說法不僅違反現行憲法規定
亦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符
: : 4.在這邊一直拖,又不審,影響國際信譽啦!
: : 老實說,你一個國家沒有法律可以審服貿協議(這代表著欠缺民主正當性),這件事比較丟臉。然後國外記者都知道這件事了,如果你硬要放在立法院審,這才叫做「影響國際信譽」。更重要的是,一堆國家都是簽好幾年的,我們那麼著急是什麼巫術?
: 服貿協定是ECFA架構下的協定,ECFA經立法院審過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是法律。
: 立法者依此條例授權給行政權做決定,符合授權明確性,哪裡叫沒有民主正當性?
: 這是不可思議的言論,不知我們是否被同一部憲法所拘束?
有人居然不知道層級化保留原則
不知道憲法保留以及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還可以在此高談闊論
這才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 : 8.學生造成社會動亂,股票下跌,浪費社會資源啦!
: : 我們在沒有法律之下不斷地通過兩岸有關的政策,這樣「違法的便宜行事」,就必須付出社會成本。程序上的正義既然不遵守,原本社會就要付出相等代價。歷史上任何的正義都是用社會資源換來的,你不認可用社會資源換取正義,請你去一個不允許用社會資源換取正義的國家,很近,游泳勉強可以到。
: : 還有,媒體是獨立的,媒體要怎麼播報是他的自由,並無浪費之實,倒是作假新聞一直讓大家澄清比較浪費社會資源。立法院的冷氣少開了幾天,節約電力,破掉的門窗不要說什麼浪費納稅人的錢,如果學生違法且必須負責,那麼就直接承擔,不好意思花大家的錢啦。
: : 還有,不要忘記一件事:如果沒有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違法在前,社會幹麻動盪?請找一下動盪的源頭好嗎?現在的情境就是在怪大雄浪費多拉A夢的道具,卻不怪胖虎的施暴,更不怪支持胖虎施暴的群眾!奇怪耶你!
: 1.再次再次再次重申,服貿協定的媽媽:ECFA,立法院審過。
: 授權行政機關審查投資許可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是法律。
: 沒有什麼"在沒有法律之下通過兩岸政策"這回事。
: 2.行政立法都沒有違法,再次重申。
: 3."作假新聞一直讓大家澄清比較浪費社會資源"是指作假TVBS踢翻垃圾桶嗎?
: 還是散播服貿通過會開放大陸勞工或出版業的懶人包?還是採訪造假的天下專訪?
: 還是作假說警察沒臂章就是違法執法?要我再舉嗎?還可以舉10個。
即使不論憲法保留及決對法律保留
光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涉及法律修正的部分就可把你打死了
首先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
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
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而服貿協議中有關自然人移動準用GATS的規定
允許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停留超過一年的部分
就已經違反本條項之規定而涉及法律修正
而必須送立法院審議而非備查
就此部分行政機關顯然違法
無庸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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