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給現在不知道圍中正一所為何事的人
我看了法條並沒有違憲阿
到底在吵什麼
集會遊行法第11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 引述《taonlys (564)》之銘言:
: ※ 引述《chncheng (vvvv)》之銘言:
: : 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去路過中正一分局
: : 為什麼會有一群怒火衝著方仰寧
: : 因為他今天在議會被質詢時有議員提出他怎麼可以永久禁止特定團體集會申請
: : 結果方回說就算這樣是違憲他也要做
: : 這邊是警局公然違憲的鐵證
: : 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 : 備份截圖
: : http://imgur.com/XVxJLkn
![](https://i.imgur.com/XVxJLkn.jpg)
: : 現在人民不滿的是所有先進民主國家公認的基本人權被方仰寧侵犯了
: : 竟然敢公開說對特定團體日後所有的集會遊行申請都不會許可
: : 是可忍熟不可忍
: : 若看完那麼簡單的說明還是有人要用
: : 「不要叫方下台啦萬一換個更差的怎麼辦」
: : 「不爽他就去投訴告發啊,有其他合法途徑為什麼要去路過」
: 就算被說跳針 對於這段話我還是覺得有待商榷
: 當我們提到公民不服從的時候 原則是要先窮盡法律手段並且非暴力
: 如果現在合法的途徑不先去窮盡 那到底是什麼意思?
: 是說現在公民不服從已經進化成公民不服從2.0
: 可以不採取法律途徑就直接宣布法律途徑無效 或是乾脆忽視法律途徑嗎?
: 那以後是不是還可以進化成公民不服從3.0 連暴力手段都可以使用了?
: 還是說這次的行動已經跟公民不服從完全沒關係了
: 只是人民不滿情緒的宣泄 所以不用理會程序正義?
: 當然你可以說路過就不是一個違法途徑 但我必須說他也並不是什麼法律途徑
: : 「挑戰政府就是暴民啦blahblahblah」
: : 等的來跳針的話
: : 請記住今天你的生命財產遷徙信仰言論等一狗票的自由權利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 : 一百年前這些東西都可以因為當官的一念之間把你的一切全部剝奪
: : 他們是在幫忙維護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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