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給現在不知道圍中正一所為何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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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法條並沒有違憲阿. 到底在吵什麼. 集會遊行法第11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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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你的堅持. 但我希望你也懂大家的怒氣. 當你提到公民不服從,法律途徑已經沒用才開始不服從. 可是為什麼不是. 警察想"合法"讓公投盟不要再出現在立法院前面. 為什麼你不是先跟警察說. 我覺得你們應該要先遵守法律,讓他們合法不要出現. 而不是用強迫,或是用看起來違憲的舉動. 當然如果你有發信給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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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被說跳針 對於這段話我還是覺得有待商榷. 當我們提到公民不服從的時候 原則是要先窮盡法律手段並且非暴力. 如果現在合法的途徑不先去窮盡 那到底是什麼意思?. 是說現在公民不服從已經進化成公民不服從2.0. 可以不採取法律途徑就直接宣布法律途徑無效 或是乾脆忽視法律途徑嗎?. 那以後是不是還可以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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