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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票據法 ( 支票執票人之款提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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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條似乎有誤,. 你的計算基礎是以「同一級」省(市)區分,而非「同一」省(市)區分。. 按,票據法第130條規定.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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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130條的提示期間計算如下:. 第一款到第三款的期間分別是7、15、2個月. 其中同一省縣市指的係「行政區」的劃分,就算距離遙遠只要係同一行政區. 均為七日,舉例來說:. 臺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現行五都屬於直轄市,屬行政. 院管轄,為同一行政區,故台北市為發票地,付款地為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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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都被這種考題考倒~. 有爬過文了. 可是之前有五都更改. 然後我看了還是沒有很懂~. 再來發問一次. 請問同一省(市) 要怎麼區分?. 高雄縣 和 台北市 現在應該是算 7 天的嗎?. 那如果是花蓮縣 和 台東市呢 ? 算15天嗎?. 對不起~~我真的沒有很懂@@. 謝謝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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