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票據法 ( 支票執票人之款提示期間)
既然如此有2個問題想請教:
1.澎湖縣 vs 高雄縣
在94年的考題中,答案為7天(因同屬臺灣省)
但現今五都升格後,答案是否變成15天? (以臺灣省 vs 直轄市視之)
2.高雄市 vs 高雄縣
答案是否為7天? (因高雄縣已升格為高雄市)
: 解釋法條似乎有誤,
: 你的計算基礎是以「同一級」省(市)區分,而非「同一」省(市)區分。
: 按,票據法第130條規定
: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 本條規定所謂的省(市),是指「省」或「直轄市」而言,
: 是以,五都更改前,區分成「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
: 五都更改後,區分成「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
: 「新北市」及「台南市」
: 回歸本題,
: 1.高雄縣與台北市:
: 五都更改前,高雄縣為台灣省之一部,與台北市是不同省(市) -->15天。
: 後,高雄現為高雄市所合併,但仍與台北市是不同省(市) -->15天。
: 2.花蓮縣和台東市:
: 花蓮縣為台灣省之一部,
: 台東市為「縣轄市」,為台東縣之一部,而台東縣為台灣省之一部,
: 因此,不論是五都更改前後,皆不受影響,都算是在同一省(市)內 -->七天。
: 小叮嚀:所謂「同一省(市)」,應係指同一「省」或同一「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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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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