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氣到]我不要跟討厭gay的人做朋友
※ 引述《chitakudo (昨天的浪抄襲今天的浪)》之銘言:
: to stormy
: 你提到討厭gay跟討厭強暴犯一樣沒什麼不可以,因為這是每個人內心的感受,
: 只要沒將感受具體化成迫害同志的行動,那麼同志也沒必要直接把這種私人自
: 由選擇的"感受"等同於歧視與壓迫同志。
: 先撇開一些我感到疑問的地方,比如同志是一種性別認同,強暴犯是一種行為
: 主體,這兩者怎能等同呢?又或者日常生活中感受跟行為的分界是否能像理論
: 推演般,分隔得那麼清楚?討厭/歧視/喜好的分別究竟是什麼?
我好像已經說過沒有等同了呢。(茶)
之所以舉那麼誇張的例子,其實是想問:有些群體/個人被討厭會被視為理所當然,
有些不會,這差別哪裡來的?為什麼我們可以容忍/縱容某些厭惡的感受,卻對其他
的感受大力批評?
以強暴犯來說,強暴犯應該被討厭嗎?如果強暴犯本身就是扭曲家庭的受害者,為什
麼我們不能以同情與矯正的態度去面對他?
同樣的邏輯也可套用在其他被視為「可理所當然地被厭惡」的人身上。
再更進一步想:到底有哪一種厭惡是有意義的?
厭惡強暴犯能解決問題嗎?好像不能吧,那我能說厭惡強暴犯是一種沒有意義的感受
嗎?反過來說,若只是在心理厭惡同志,又有什麼不可以?厭惡同志確實沒啥積極、
正面或功能的意義,但其他的厭惡行為大多也沒有啊。
我承認感受與行為不能完全清晰地去分析/區別,但我相信透過討論,一定的共識可
以達到。
討厭/歧視/喜好的分別,希望你不是在問我,因為這問題好大。
: 我更疑惑的是,你對於主體掌握言說能力的樂觀。
這裡我不是很懂你的意思。
: 你的談法:認為一個人討厭同志有什麼不可以,只要他沒真的作就可以了,
: 間接承諾了歧視是可以存在的,因為歧視在你的詮釋,
: 跟喜好似乎沒什麼不同,都是個人主動選擇的一種價值觀。
事實上,就算是「喜好」也不完全是個人主動選擇的價值觀。要用主動選擇去區分喜
好與歧視是行不通的。
歧視不是可以存在,歧視是必然存在,只要有刻板印象、優劣區分這種東西,各種各
樣的歧視都會繼續存在。
另外,我上篇談的是一種個人態度,並不能推到國家政策以致於教育系統的設計。
: 你認為一個人可以擁有自己的價值觀,只要他沒迫害人,那麼這種價值觀就可以存在。
沒錯,這是我的想法。
: 然而,我覺得你的問題是,
: 一個人表面上看似主動選擇的價值觀有沒有可能是被動屈服於意識型態的召喚?
有可能。
: 是什麼機制讓一個人在心中培養出討厭同志的感受?
: 這種結構性的恐同機制在你的談法中是難以被檢討的,因為你將個人感受能力
你的檢討跟我的講法好像不衝突。我談的是個人的態度。
: 幾乎視為主動,因而需要被尊重,而忽略了個人感受也可能受到主流異性戀
: 體制的培養,以至於你所以為擁有自主性的主體,其實屈從於異性戀霸權,
: 而不知不覺生產恐同歧視。
這有可能。
: 也許你會說,難道不喜歡同志就是恐同嗎?
: 我並不想在這個部份討論什麼算是恐同與歧視的問題(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 我只想說異性戀霸權的訓令不是只以禁止/沉默/拒絕的明顯方式來呈現而已,
: (包括討厭啦等等)
: 有太多表面上有禮貌,含蓄,論理,溫柔的態度其實背後含有更沉重的恐同力道。
: 我認為你這種談法,一方面無助於更改文化裡既有的刻板歧視,因為你忽略了結
: 構性的主流力量(你認為討厭同志沒有錯,但你卻不追問什麼力量讓人討厭同志?)
: ;另方面,你也很可能正當化歧視的存在(討厭既然沒有錯,對於同志既有的偏見
: 留存又何妨?)。
以上就有點推太遠了。我同意你的論述,但我上文談的不過是一種工具性的態度,我
並未否認其他態度的適當性。
: 最後,其實你注意的話,不只是同志運動,各重弱勢族群的運動大概只有在初期,
: 會有最強烈的抗爭。90年代同志運動從政治跟文化雙管齊下,也跟主流異性戀霸權
: 彼此共謀與協商。並不是所有的同志訴求都訴諸於激進與鬥爭。
: 我想你應該清楚tatame(沒拼錯吧?)受到的實際歧視,你只是想叉出來仔細談
: 你所謂的感受與行為等問題。我也只是想指出你的談法,其實不無問題如此而
: 已。
: ^^
嗯,謝謝你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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