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謝亞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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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南京東路如果是人行道他開在人行道你的假設就符合. 而今天的事實就是他是在南京東路的"車道"上. 因"失控"而衝向人行道騎樓. 這就跟一堆汽車"爆衝"造成傷亡事件類似. 如果你要將"失控"上人行道忽略. 那未來要面對的就是"暴衝事件"亦要將非屬行為人意欲知行為已故意視之. 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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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件至少有過失,所以過失的部分,就不贅述了。. 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其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即刑法第13條第1 項. ),至於間接故意,則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 ,且其發生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而言(即刑法第13條第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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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Po的文章我是覺得可能沒有想到,偵察機關的立場,起訴一案件是要有高度的有罪判決的可能性,起訴才有意義,請站在立於檢察官的立場想想,如果,謝案以不確定故意殺人起訴,法院會下不確定故意殺人之有罪判決的可能性會很高嗎?只要提一個法理原則就被駁回了。即,罪疑唯利被告原則。. --. ※ 發信站: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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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人潮洶湧的大馬路上,有人拿手槍往人群中沒有瞄準地開三槍,我們還是會認為他有殺人故意,這應該沒有爭議,就好像原po說的具有十足的危險性。那為什麼在同樣的地方,酒後高速飆車,就沒有殺人故意?. 有人說因為酒後駕車的致死率,比往人群開槍低很多,但真的是如此嗎?. 一個一噸以上的鐵塊,以時速60公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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