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謝亞軒案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7年前 (2018/10/15 16:50),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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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aski (GreedIsGood)》之銘言: : ※ 引述《benjamin1169 (阿呆名)》之銘言: : : 如題 : : 法律上來說 : : 在人群中開槍屬於容許故意殺人 : : 即使目標不特定也可以判殺人罪 : : 其中的特點大概包含 : : 1. 不在乎 2. 具有十足的危險性 3.結果可預期 : : 那謝亞軒的案子,在市區飆車 : : 是不是也有機會擦上邊啊 : : 對於殺人故意跟過失的認定是不是要改一改了 : : 總覺得一直以來這樣認定都有是把因果關係背起來 : : 但其中一點道理都沒有… : 假如在人潮洶湧的大馬路上,有人拿手槍往人群中沒有瞄準地開三槍,我們還是會認為他 : 有殺人故意,這應該沒有爭議,就好像原po說的具有十足的危險性。那為什麼在同樣的地 : 方,酒後高速飆車,就沒有殺人故意? : 有人說因為酒後駕車的致死率,比往人群開槍低很多,但真的是如此嗎? :   一個一噸以上的鐵塊,以時速60公里以上甚至破百的速度,行進幾分鐘甚至幾小時 :   vs. :   三顆金屬顆粒,在空氣中行進幾秒 : 這兩種東西在人群裡亂竄,到底哪個致死率比較高? ^^^^^^^^ 今天南京東路如果是人行道他開在人行道你的假設就符合 而今天的事實就是他是在南京東路的"車道"上 因"失控"而衝向人行道騎樓 這就跟一堆汽車"爆衝"造成傷亡事件類似 如果你要將"失控"上人行道忽略 那未來要面對的就是"暴衝事件"亦要將非屬行為人意欲知行為已故意視之 而論以殺人或傷害之故意而非過失.... 假設如果偏離事實那就是兩個不同的事件 否則今天在南京東路上超速一樣構成你所謂的在"人群"中超速 而應該亦論殺人未遂 甚至只要是在南京東路上開車都應以此論 在[南京東路]上開車就是在[人群]中開車 那麼一台車在"人群"中開車極可能造成人員的傷害.... : 何況以現代的醫術,在市區中彈,除非是雖小一發中頭或心臟等要害,否則有及時送醫的 : 話,要致死沒有想像中容易。甚至講難聽一點,現在給你一把手槍三發子彈,要你在二十 : 公尺左右打死一個人,在座各位能做到的應該不多,有打過靶的應該知道我在講什麼。 : 當然,我不是要說往人群中開槍沒有殺人故意。我的意思是:如果這樣都有殺人故意,那 : 為什麼酒後在人群中高速飆車就沒有?我們應該正視這種情況的致死率,並詳細討論個案 : 的狀況,而不是用一句「酒駕的致死率低很多」「沒有殺人故意」等咒語就解決,而且這 : 其實可以用科學實驗證實:拿一群假人,先往它們開三槍開個三百次,再拿車往它們身上 : 撞三百次,看哪種撞況對假人們造成的傷害高就好。 : 總之,如果以致死率比較低作為理由,認為沒有殺人故意,除非有科學實驗證實,否則我 : 覺得很難讓人接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1.169.1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9593444.A.72C.html

10/15 20:33, 7年前 , 1F
不明白為什麼有人要硬凹,是被仇恨遮蔽雙眼嗎 =.=
10/15 20:33, 1F

10/15 20:33, 7年前 , 2F
其實我一直在想
10/15 20:33, 2F

10/15 20:34, 7年前 , 3F
如果用黃榮堅老師的主觀遇見可能性來看
10/15 20:34, 3F

10/15 20:35, 7年前 , 4F
而不用通說的知與欲要素來看
10/15 20:35, 4F

10/15 20:35, 7年前 , 5F
會不會真的變成故意殺人
10/15 20:35, 5F

10/15 23:49, 7年前 , 6F
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15號意旨,不確定故意要以
10/15 23:49, 6F

10/15 23:50, 7年前 , 7F
已有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為前提
10/15 23:50, 7F

10/15 23:51, 7年前 , 8F
所以,單純在人群中開車,是沒有論以殺人未遂的問題的
10/15 23:51, 8F

10/16 00:51, 7年前 , 9F
顆顆如果死一傷一.....
10/16 00:51,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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