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謝亞軒案
對於,原Po的文章我是覺得可能沒有想到,偵察機關的立場,起訴一案件是要有高度的有
罪判決的可能性,起訴才有意義,請站在立於檢察官的立場想想,如果,謝案以不確定故
意殺人起訴,法院會下不確定故意殺人之有罪判決的可能性會很高嗎?只要提一個法理原
則就被駁回了。即,罪疑唯利被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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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5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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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您提供的想法是,需要經過證據攻防後,如果無法達到毫無懷疑的有罪判決確信,謝
案就是下276或185II
※ 編輯: birderent (111.248.154.214), 10/15/2018 15: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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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客觀的事證所表現出來對應到行為人的主觀想法,如果無法達到一致的判斷
,就應該選擇有利被告的判斷。對應到謝案中,刑法185II V.S 刑法271的話,結論就是,
185II
※ 編輯: birderent (111.249.18.138), 10/15/2018 16:26:04
不好意思,我的學長說我表達有錯誤,我重新說明,簡單說,罪疑唯利被告原則就是,在
各案中,有無罪與有罪的兩種,如謝案有人覺得刑法271無罪,有人覺得成立271,但,
因為無法達到一致認定成立271,就應該選擇有利被告的無罪。
※ 編輯: birderent (111.249.18.138), 10/15/2018 16:50:40
※ 編輯: birderent (111.249.18.138), 10/15/2018 17: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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