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問題求解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歪貳武士)時間5年前 (2018/11/11 20:09), 5年前編輯推噓14(14022)
留言36則, 10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4 (看更多)
各位前輩 因本身沒補習 所以在自讀苦讀下 小弟有幾題刑法問題求解 在麻煩高手解答 萬分感謝! 1、肇事逃逸罪跟有義務遺棄罪如何競合呢? 2、甲是開車駕駛,乙坐副駕,但因甲專心開車沒注意到車子準備要撞到丙,此時乙注意 到了,但因乙對甲不滿,故意不出聲,果然甲就將丙撞死,乙該如何論罪? 3、甲、乙、丙三人,ㄧ起追打丁,三人因好玩ㄧ路追打丁到馬路口,丁為了逃離三人追 打穿越馬路因而被車撞死,甲乙丙該如何論罪? 4、甲是流氓,因買飲料沒拿吸管,看到路人乙有吸管,於是上前推乙ㄧ把,乙跌坐在地 後,甲將吸管搶走,問甲罪? 以上幾題 在請高手幫忙解答 感謝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73.2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1938181.A.450.html

11/11 20:38, 5年前 , 1F
1、想像競合,從一重
11/11 20:38, 1F

11/11 20:42, 5年前 , 2F
2、乙277故意傷害(乙對丙有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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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0:43, 5年前 , 3F
感謝大大解答,但103年司律刑法選擇題 答案卻是是數罪
11/11 20:43, 3F

11/11 20:43, 5年前 , 4F
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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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丙無罪(甲乙丙均基於好玩目的,未預見丁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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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0:44, 5年前 , 6F
車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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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0:48, 5年前 , 7F
問題2:因為實務上將駕駛人與乘客視為一整體,但我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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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0:48, 5年前 , 8F
為題意甲乙未有意思聯絡,且乙未預見丙之死亡,故以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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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0:48, 5年前 , 9F
7為結論,這都可以討論的,我也沒有多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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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0:49, 5年前 , 10F
記得現在的肇事逃逸刑度比遺棄罪重所以應該是想像競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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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0:49, 5年前 , 11F
一重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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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23:23, 5年前 , 12F
刑法不是處罰行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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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18, 5年前 , 13F
問題2 乙非以積極行為使丙死亡,故應討論有無不作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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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18, 5年前 , 14F
適用,又乙不具保證人地位,因此乙故意不出聲之行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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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1:18, 5年前 , 15F
成立不作爲殺人罪。一點淺見,有請高手指教
11/12 01:18, 15F
乙主觀上只是對甲不滿 故意不坑聲害甲撞到丙 這樣是否會為成不作為殺人犯? 那如果今天題目是甲是公車司機 車上20個乘客都看到甲要撞到丙了 但20個乘客沒人出聲 那20個乘客都成立不作為殺人犯嗎? 在麻煩大大解答 感謝

11/12 08:51, 5年前 , 16F
1. 遺棄的不法內涵已被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所包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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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8:51, 5年前 , 17F
只成立肇事逃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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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8:55, 5年前 , 18F
3. 甲乙丙雖然無加害的犯意 但應該也知悉自己的追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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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8:55, 5年前 , 19F
為至路口時應有遇見造成丁遭車撞死之可能性 確信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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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8:55, 5年前 , 20F
會發生的過失致死共同正犯?
11/12 08:55, 20F
感謝大大解答 請問過失犯也會成立共同正犯嗎?

11/12 09:06, 5年前 , 21F
早期實務認為兩者保護的法益皆為傷者之生命身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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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9:06, 5年前 , 22F
成立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185-4為294的特別法僅論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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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9:06, 5年前 , 23F
;近期實務認為185-4保護的法益在於肇事者能對傷者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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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9:06, 5年前 , 24F
的救護,側重在社會公共安全與294保護個人生命身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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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9:06, 5年前 , 25F
不同,因此並無所謂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因此同時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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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9:06, 5年前 , 26F
上開兩罪,成立一行為觸犯兩罪之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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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254769513 (180.177.119.48), 11/12/2018 10:46:42

11/12 11:44, 5年前 , 27F
部分學說贊成 實務並不承認 所以只能個別成立了(吧?
11/12 11:44, 27F

11/12 11:59, 5年前 , 28F
過失無法成立共同正犯,沒有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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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7:31, 5年前 , 29F
甲專心開車沒注意到車子準備要撞到丙(這句不就代表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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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7:31, 5年前 , 30F
過失?題目本身怪怪的),甲本身就應該成立過失致死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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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7:31, 5年前 , 31F
應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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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0:25, 5年前 , 32F
題目是原po自己想的嗎?
11/13 10:25, 32F

11/13 11:26, 5年前 , 33F
是讀書會討論到的 但都沒人解的出來 所以來請教版上
11/13 11:26, 33F

11/13 11:26, 5年前 , 34F
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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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09:29, 5年前 , 35F
一切都是三世因果,註定好的,依照迴避可能性原理,通通無
11/14 09:29, 35F

11/14 09:29, 5年前 , 3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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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Rw1m5HG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Rw1m5HG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