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今天的民刑總(刑法船長那題)
※ 引述《dswen (自己的報告自己救!)》之銘言:
: ※ 引述《rainy1022 (rainy)》之銘言:
: : 刑總第四題覺得沒辦法寫很多耶 難過 寫不到一頁 雖然是最簡單的一題 但最後的時
: : 間 寫得很趕
: 三、某日深夜裡,船長甲於駕駛A客輪時飲酒,因醉酒不慎使該客輪撞到暗礁,導致船體
: 裂開、大量海水進入船體。當船體快速傾斜時,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
: 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
: 舶。很幸運的,在千鈞一髮之際,全體乘客均獲救,僅數人受傷。試就船長甲是否成立刑
: 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
: 項殺人未遂罪加以討論。(25分)
: 這題出的蠻妙的
: 基本上主要爭點應該就是不作為
: 1.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
: ,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舶。
: ->應作為而不作為,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自願承擔義務->因為他是船長)
: 2.著手,這個題目基本上沒有爭議,個人認為是不用太花篇幅論述
: (不作為的著手爭議,有第一救助機會說,支配領域脫離說,最後救助機會說)
: 3.違法性上,要討論不是構成緊急避難(24條2項),這裡應該是認為不構成緊急避難
: (因為他是船長,受有危險津貼,不應該"率先"避難)
: 4.罪責,討論原因自由行為,因為甲再原因階段是可歸責的(過失)
: 再採例外說之下,甲的行為仍具罪責。
: 5.結論:甲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 之前被問一個類似的case
: 好像船長論以遺棄罪更加的適當~(如果有人死的話啦)
: 不過這題寫死了,直接討論不作為殺人即可
: 以上為筆者個人的粗淺看法
小弟覺得船長的行為應該切成兩個部分
第一,酒醉使船撞礁導致乘客受傷之行為
此時討論業務過失傷害罪,在罪責部分可以帶到原因自由行為
第二,棄船落跑之行為
此時討論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論述既存風險不排除屬不作為→船長有保證人地位使不作為有刑法上意義→客觀上船長行
為未發生他人死亡結果排除既遂→主觀上討論應無直接故意而是間接故意→放任因果流程
獨立運行已達著手→違法性部分用自招危難否定緊急避難→無阻卻罪責事由(落跑的時候
似乎已經酒醒了?)→成立本罪
另外應該也可以討論有義務者遺棄罪(因為是危險犯,所以有沒有人死傷不重要)
甚至我覺得也可以討論肇事逃逸罪!
後三罪以想像競合論不作為殺人未遂罪,再和業務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只是題目只叫大家開不作為殺人未遂其實就單純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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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