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今天的民刑總(刑法船長那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自己的報告自己救!)時間10年前 (2014/07/06 23:52), 10年前編輯推噓15(1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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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iny1022 (rainy)》之銘言: : ※ 引述《fancy91221 (Huge-infant)》之銘言: : : 剛準備而已也沒有看過考古題 : : 今天算是簡單嗎~ : : 發狠寫了六頁 : : 也不知道對不對 : : 大家來討論一下考題吧 : 刑總第四題覺得沒辦法寫很多耶 難過 寫不到一頁 雖然是最簡單的一題 但最後的時 : 間 寫得很趕 三、某日深夜裡,船長甲於駕駛A客輪時飲酒,因醉酒不慎使該客輪撞到暗礁,導致船體 裂開、大量海水進入船體。當船體快速傾斜時,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 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 舶。很幸運的,在千鈞一髮之際,全體乘客均獲救,僅數人受傷。試就船長甲是否成立刑 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 項殺人未遂罪加以討論。(25分) 這題出的蠻妙的 基本上主要爭點應該就是不作為 1.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 ,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舶。 ->應作為而不作為,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自願承擔義務->因為他是船長) 2.著手,這個題目基本上沒有爭議,個人認為是不用太花篇幅論述 (不作為的著手爭議,有第一救助機會說,支配領域脫離說,最後救助機會說) 3.違法性上,要討論不是構成緊急避難(24條2項),這裡應該是認為不構成緊急避難 (因為他是船長,受有危險津貼,不應該"率先"避難) 4.罪責,討論原因自由行為,因為甲再原因階段是可歸責的(過失) 再採例外說之下,甲的行為仍具罪責。 5.結論:甲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之前被問一個類似的case 好像船長論以遺棄罪更加的適當~(如果有人死的話啦) 不過這題寫死了,直接討論不作為殺人即可 以上為筆者個人的粗淺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6.194.13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4661939.A.F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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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題目沒提到飲酒對甲辨識能力的影響,所以我比較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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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討論自招危難(=原因不法行為),更甚過於原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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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過這題真的頗大頗複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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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這題寫原因自由會怪怪的(題目未明言船長的精神狀態), 不過保險起見還是稍微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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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要成立不作為殺人罪的話,那主觀故意要檢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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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 "喝酒" 是陷阱 ==> 要誤導考生往原因自由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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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跟原因自由無關.... 用保證人地位下去解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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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說(通說):船長居於保證人地位,不應該第一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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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說:牽涉到個人生死這種東西, 不能期待人格高潔,叫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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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自己的生命去救人, 所以船長不居於保證人地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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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甲說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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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題就是在考韓國船難,船長落跑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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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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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是不是在執行職務期間視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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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那時候,報紙or論壇有很微弱的聲音主張船長烙跑不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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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罪惡 ===> 就是少數說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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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是少數說, 他們不敢講太大聲 ===> 會被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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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說,認為我們的海商法是很落伍的 ===> 要人家當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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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是很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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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到題目:這題一定很多人沒寫少數說意見...只會寫,船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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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地位,所以成立不作為犯 ===> 這樣大概拿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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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少數說寫出來,進行甲乙兩說的比較, 應該可以拿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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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到原因自由去,確沒論述保證人地位的問題 ===> 分數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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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位數(3~5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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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說"(其實還蠻多人採的)的確有道理 因為要求有特別公務業務身分的人要求有捨身取義的道德義務太不合理 不過這也是在,已經無法不為緊急避難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實施緊急避難而已 無論如何都不能"率先避難"(因為還是有承受風險義務) 試想每次船難發生時船長都可以"率先避難"並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那還要船長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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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來 bota先生應該不是 典委 就是出題者了 如此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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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還沒出來就知道 怎麼寫給多少分 比評委還威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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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認為這題直接論定不作為太果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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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是不是要討論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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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a大的期待可能性應該是第三階的問題吧,怎麽會放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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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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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不能寫沒故意然後不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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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所說大致跟我一樣,只是緊急避難方面,今船翻覆的危難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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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自招,實務不得主張,學說雖然認為過失自招非難性低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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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但在衡平性就gg了。所以船長不可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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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過失自招危難能不能主張緊急避難,確實有爭執(一時沒想到0rz) 實務跟學說認為不行;另有學說主張可以(舉的例子是過失遇山難侵入他人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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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刑法組神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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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故意就只好自己掰說有預見可能有人死亡,但是仍執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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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員留在原地,自己逃命,依照其專業判斷,有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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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直接說沒故意不成立本罪,那這題沒幾行就寫完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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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只有幾行吧?我是依照出題者配分揣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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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罪責方面,開標題行為是要所有人留在原地等等,跟19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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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有關嗎??我覺得喝酒是討論在違法性而非罪責。個人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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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見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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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構想來自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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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swen (120.126.194.131), 07/07/2014 08:13:41

07/07 07:51, , 43F
不過全部乘客都獲救 不用特別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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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行為會讓整個行為往過失方向走吧 我想這題應該寫不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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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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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8:05, , 46F
15條二項要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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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kN2pz5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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