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今天的民刑總(刑法船長那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一休)時間10年前 (2014/07/07 06:31), 10年前編輯推噓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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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是不可以緊急避難的! 這題的考點是刑法第24條第2項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海上航行有很多風險,例如海商法就有些對於契約的特規定 同樣的,海上安全,包含治安,國家公權力是鞭長莫及 所以「船長」具有一個很特殊的地位,有權利也有義務 很像國家,有公權力,可行使「警察權」 船員法 第 58 條 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 船上其他人員之權。 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 得為必要處置。 第 59 條 船長在航行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及保障國家法益,得為緊急處分。 第 67 條 船長對於執行職務中之過失,應負責任;如主張無過失時,應負舉證之責 任。 ※總之,船長跟公務員一樣是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的 他們在「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 失火,消防隊總不可以援用? 槍戰,警察也是一樣 海難,我們同等希望船長可以盡到他的業務上的特別義務 論述保證人地位與阻卻違法都應該引到船員法,但不用引條號啦(除非神) 看到寫的答案不一樣,也不用緊張,大概只有1%的人才寫的出來 接下來兩天繼續加油! ※ 引述《dswen (自己的報告自己救!)》之銘言: : ※ 引述《rainy1022 (rainy)》之銘言: : : 刑總第四題覺得沒辦法寫很多耶 難過 寫不到一頁 雖然是最簡單的一題 但最後的時 : : 間 寫得很趕 : 三、某日深夜裡,船長甲於駕駛A客輪時飲酒,因醉酒不慎使該客輪撞到暗礁,導致船體 : 裂開、大量海水進入船體。當船體快速傾斜時,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 : 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 : 舶。很幸運的,在千鈞一髮之際,全體乘客均獲救,僅數人受傷。試就船長甲是否成立刑 : 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 : 項殺人未遂罪加以討論。(25分) : 這題出的蠻妙的 : 基本上主要爭點應該就是不作為 : 1.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 : ,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舶。 : ->應作為而不作為,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自願承擔義務->因為他是船長) : 2.著手,這個題目基本上沒有爭議,個人認為是不用太花篇幅論述 : (不作為的著手爭議,有第一救助機會說,支配領域脫離說,最後救助機會說) : 3.違法性上,要討論不是構成緊急避難(24條2項),這裡應該是認為不構成緊急避難 : (因為他是船長,受有危險津貼,不應該"率先"避難) : 4.罪責,討論原因自由行為,因為甲再原因階段是可歸責的(過失) : 再採例外說之下,甲的行為仍具罪責。 : 5.結論:甲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 之前被問一個類似的case : 好像船長論以遺棄罪更加的適當~(如果有人死的話啦) : 不過這題寫死了,直接討論不作為殺人即可 : 以上為筆者個人的粗淺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47.22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4685879.A.E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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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緊急情況還是可以讓他主張吧,消防員快被燒死也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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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緊急避難的,重點是當時情況是否真的緊急到他不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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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或者用期待可能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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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這樣沒錯。依法令是有保證人地位,但那題也可以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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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二項,畢竟危難是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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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況已經不能掌握 沒道理也要跟著殉職 看當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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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是否能為保證人地位,可能有爭論,因為有人認為那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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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性規定不足以賦予保證人地位,但本題15條危險前行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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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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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容易解,假設乘客A大鬧駕駛艙,導致客輪撞到暗礁 那乘客有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嗎? 這種海上風險,是不是特定業務上的義務人才能排除? 可以再思考看看 ※ 編輯: a9301040 (111.246.69.7), 07/07/2014 2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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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要成立15條二項,前提也要有違背法律上的義務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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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勸酒就不是危險前行為,受教了!
07/08 23:18, 11F
個人是這樣認為 不管是乘客A造成、鐵達尼撞冰山或者天災 船長都有保證人地位,要積極消除危險 畢竟船長對於船(構造、設備)、海象及避難都最為熟稔 另外看了幾篇+推文後,覺得:保證人地位形成的時間點,似乎也是這題的重點 ※ 編輯: a9301040 (219.70.203.171), 07/10/2014 20: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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