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問題
※ 引述《nina14 (綺)》之銘言:
: 甲產下一子A,由於甲未結婚不被家人所接受,出院後即想著要遺棄A,於是駕駛自小客車,
: 尋找遺棄地點,駕車過程中撞上一名路人乙後逃逸,乙因甲肇事而重傷致死,而A亦因肇事
: 劇烈搖動死亡,試問甲如何論處?
: 各位這要怎麼解?有遺棄競合嗎?
對A:不構成274生母殺嬰罪,題目沒說有殺人故意所以罪疑惟輕認為沒故意
不構成294第一項有義務者遺棄罪,依主客觀混合理論根本沒著手
構成276過失致死罪
對乙:構成185-4肇事逃逸罪
構成294第二項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
不構成271殺人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題目沒說有殺人故意
以上兩罪法條競合(肇逃採生命身體說)或想像競合(肇逃採請求權妨礙說)
論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
構成284第一項後段過失重傷罪
(如果認為死亡是傷害造成而不是遺棄造成,就是遺棄罪跟過失致死罪)
(又,如果認為是過失致死那上面的遺棄罪就會被肇逃競合掉)
有義務者遺棄致死跟過失重傷,如果認為是一行為(撞上沒停直接逃逸)
那就是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 (看你認為生命、身體是否是不同法益)
只論遺棄致死,跟對A的過失致死想像競合後成立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
(德派學者有認為在個人專屬法益的情況要數罪併罰不然評價不足,那就會成立過
失致死跟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的數罪併罰)
如果認為是二行為(遺棄為另行起意)
那過失重傷為與罰前行為,僅論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
所以車禍成立一個過失致死,逃逸成立一個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
兩者數罪併罰
個人認為是這樣 不知道有無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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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65.38
推
12/02 21:14, , 1F
12/02 21:14, 1F
如果把死亡歸責給重傷的話,那就會是肇逃+過失致死
但我個人是想歸責給遺棄XD
推
12/02 23:14, , 2F
12/02 23:14, 2F
我覺得不用耶,過失致死法定刑已經比生母殺嬰輕很多而且無下限
量刑減輕應該就可以了
推
12/03 01:27, , 3F
12/03 01:27, 3F
遺棄致死會競合掉肇逃,如果是單純遺棄沒死沒重傷才會被肇逃競合掉(法條或想像競合)
請參考91台上3364號判決或92台上4552號判決
※ 編輯: ArrancarnNo4 來自: 118.168.237.194 (12/0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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