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拔除四號)時間12年前 (2013/12/02 18:28),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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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na14 (綺)》之銘言: : 甲產下一子A,由於甲未結婚不被家人所接受,出院後即想著要遺棄A,於是駕駛自小客車, : 尋找遺棄地點,駕車過程中撞上一名路人乙後逃逸,乙因甲肇事而重傷致死,而A亦因肇事 : 劇烈搖動死亡,試問甲如何論處? : 各位這要怎麼解?有遺棄競合嗎? 對A:不構成274生母殺嬰罪,題目沒說有殺人故意所以罪疑惟輕認為沒故意 不構成294第一項有義務者遺棄罪,依主客觀混合理論根本沒著手 構成276過失致死罪 對乙:構成185-4肇事逃逸罪 構成294第二項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 不構成271殺人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題目沒說有殺人故意 以上兩罪法條競合(肇逃採生命身體說)或想像競合(肇逃採請求權妨礙說) 論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 構成284第一項後段過失重傷罪 (如果認為死亡是傷害造成而不是遺棄造成,就是遺棄罪跟過失致死罪) (又,如果認為是過失致死那上面的遺棄罪就會被肇逃競合掉) 有義務者遺棄致死跟過失重傷,如果認為是一行為(撞上沒停直接逃逸) 那就是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 (看你認為生命、身體是否是不同法益) 只論遺棄致死,跟對A的過失致死想像競合後成立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 (德派學者有認為在個人專屬法益的情況要數罪併罰不然評價不足,那就會成立過 失致死跟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的數罪併罰) 如果認為是二行為(遺棄為另行起意) 那過失重傷為與罰前行為,僅論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 所以車禍成立一個過失致死,逃逸成立一個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 兩者數罪併罰 個人認為是這樣 不知道有無疏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65.38

12/02 21:14, , 1F
甲對乙肇事逃逸+過失致死
12/02 21:14, 1F
如果把死亡歸責給重傷的話,那就會是肇逃+過失致死 但我個人是想歸責給遺棄XD

12/02 23:14, , 2F
甫生產後~請問這樣對A部分可以類推274的減輕罪責要素嗎@@a
12/02 23:14, 2F
我覺得不用耶,過失致死法定刑已經比生母殺嬰輕很多而且無下限 量刑減輕應該就可以了

12/03 01:27, , 3F
不太懂為何有肇事還要論遺棄??不是法條競合掉了嗎???
12/03 01:27, 3F
遺棄致死會競合掉肇逃,如果是單純遺棄沒死沒重傷才會被肇逃競合掉(法條或想像競合) 請參考91台上3364號判決或92台上4552號判決 ※ 編輯: ArrancarnNo4 來自: 118.168.237.194 (12/0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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