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時間11年前 (2013/03/11 02:45), 編輯推噓2(203)
留言5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9 (看更多)
以下為101年度刑法考古題 甲行經某公寓時,見三樓的 A 將皮包丟給一樓路邊等候的 B,由於 B 沒有接到,而 掉在甲的身邊,於是甲立即順手取走逃逸。B 趕緊追趕逃逸的甲,路人 C 也見義勇 為加以追捕。不料,就在 C 正要捉拿到甲時,甲拿起身上帶著的水果刀而以重傷的 意思將C戳成重傷後逃逸。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在這邊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1.甲將A皮包拿走的行為 我寫是成立刑法第325條的搶奪罪 所謂[搶奪] 意指趁人不備而奪取財物 但是有些將這個行為解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 請問 哪個才是比較符合的呢? 2.將C戳成重傷的行為無異是成立刑法第278條的重傷罪 再加上之前的行為 無論既遂或未遂 因甲已著手實施搶奪(或是竊盜) 是否就成立刑法第329條的準強盜罪? 兩個問題 還請各位幫我解惑 --

01/04 00:37,
小孩的教育不能等,一定要從小教起!(難怪是A片產地國...= =a)
01/04 00:37

01/04 00:54,
的教育不等,一定要從小教起!
01/04 00:54

01/04 00:54,
小孩 不能等,一定要 勃起!
01/04 00:54

01/04 00:55,
不能 勃起!
01/04 00:55

01/04 00:56,
樓上好可憐 拍拍
01/04 00:5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6.187.216

03/11 03:09, , 1F
第一題看你採實務還是學說答案就不同,不過都不影響2的
03/11 03:09, 1F

03/11 03:09, , 2F
答案,除此之外還有強盜結合罪的點要寫。
03/11 03:09, 2F

03/11 09:40, , 3F
準強盜罪結合某號大法官解釋(忘了),也要達不能抗拒
03/11 09:40, 3F

03/11 09:42, , 4F
所以第二個我覺得應該有有準強盜...
03/11 09:42, 4F

03/11 11:36, , 5F
結果我自己寫下來有點多......
03/11 11:36, 5F
文章代碼(AID): #1HFDIt_Q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HFDIt_Q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