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訴 告訴與自訴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little J)時間11年前 (2013/06/26 22:45), 編輯推噓2(203)
留言5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謝謝J大回覆!解答是老師寫的! 我的疑問是,如果可以簡單用323第一項但書推出乙自訴合法 怎麼老師還會用提出 a.319 和 b.同一案的認定標準 去解這題呢? 所以我想到,如果同一案皆是告訴乃論,可以適用323第一項但書 但如果一部分是告訴乃論,一部分是非告訴乃論,是不就不能適用323第一項但書 而是要以319第三項但書去分析? ※ 引述《judicialp ( )》之銘言: : 其實我看不懂你的問題 : 而且題目已經說乙"嗣再自訴" 代表乙自訴在後 a的情形應該不用假設吧? : 我的思考方式如下: : 1.甲一行為造成乙普通傷害 丙死亡 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成立刑法55想像競合 : 2.323條之"同一案件" 實務認為包含法律上同一 學說則認為不包含 本文擬採實務見解 : 3.甲過失致丙死 丁依233第2項告訴在先 檢察官開始偵查 : 依323第1項本文規定 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係法律上同一之關係 故不得自訴 : 4.惟依323第1項但書規定 告乃之罪 經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者 不在此限 : 故乙在後之自訴原則上合法 : 5.但依319條第3項規定 若無但書情形 : 犯罪事實一部提起自訴(過失傷害) 他部(過失致死)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 本題正好有但書情形 : 即不得自訴部分(過失致死)係較重之罪 : 因此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罪均不得提起自訴 : 6.結論 乙之自訴不合法 法院應依334下不受理判決 : 檢察官接受不受理判決書後 依336條處理 : 思維流程如有誤請指教 至於要怎麼答得漂亮 我還在學習中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106.142

06/26 22:47, , 1F
會有ab我想是因為告訴不等於開始偵查!
06/26 22:47, 1F

06/26 23:45, , 2F
323是在處理公自訴競合的優先性,所以只要是有公自訴競合的
06/26 23:45, 2F

06/26 23:46, , 3F
問題,就是用323,至於兩不同為告乃,或非告乃,或依告乃一非告
06/26 23:46, 3F

06/26 23:47, , 4F
乃跟本就不重要,與判斷無關.
06/26 23:47, 4F

06/28 00:11, , 5F
推樓上
06/28 00:11, 5F
文章代碼(AID): #1HolwVsm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HolwVsm (Examination)